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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和谐社会中实现利益均衡的平衡器

2009-08-25黄爱莲

湘潮(理论版) 2009年7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

黄爱莲

摘 要:和谐社会是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利益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其本质要求是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但是目前我国存在教育、住房、医疗、贫富方面社会利益的严重失衡的现象,背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其原因是社会阶层结构的两极分化与“利益均衡”法律调控机制的欠缺,唯市场论的影响与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缺乏,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不畅与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弱化。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平衡器。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利益均衡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利益均衡;和谐社会;法治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7-0056-02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实现利益均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始终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经常是冲突的。利益调整需要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成为和谐社会中利益均衡的平衡器。

一、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失衡面面观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总体而言,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生活水平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社会利益的失衡也是严重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要的社会利益的失衡可能会有所不同。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法理上,受教育的权利人人平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已逐步推行九年义务教育,高级中学及高等教育的规模逐年扩大,受教育的人数大幅度增长。这是教育的重大成就。另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却在不断地降低。教育收费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其增长幅度已超出大多数家庭正常收入的增长幅度。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教育支出已成为最主要的支出。受教育的机会,在很多情况下受家庭经济地位的制约。贫困家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经济问题受到严重限制,甚至被剥夺。许多优秀学生因经济原因被挡在校门之外。因而,在受教育人数增长的同时,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比例在下降。

2.住房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房地产被作为支柱产业,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有较大改善。但不可否认,目前住房问题方面,已造成社会利益的严重失衡。这种利益的失衡通过以高房价表现出来,有舆论认为,已经成为不和谐的重大因素。一方面房价太高、上涨太快,与普通人的收入严重倒挂,远远超出同期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多数百姓无实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房地产成为中国暴利行业之冠,中国内地富豪榜上,许多房地产商名列前茅。中等收入家庭因购买住房而将长期承受重大的经济压力,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因而导致相对贫困。低收入家庭则买不起房。以操纵房价的方式,快速产生亿万富翁,而一般民众用毕生的财富去供一套栖身的住宅,实际上是资本豪强的经济掠夺。

3.医疗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医疗改革已被认定为失败。医疗条件改善的程度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城市及城镇的医疗机构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乡村医疗体系却在萎缩。民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和医疗服务提供的严重不足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出现医患纠纷甚至医患冲突。高昂的医疗费导致医疗问题利益的失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没有医疗保险,而医疗机构却追求高额利润。医疗费提高的速度,大大超过一般家庭的收入增加的速度,医疗费用已成为沉重负担。小病不就医,大病医不起,这种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家庭因遭遇重病而倾家荡产。常有重病患者因经济原因而被拒于医院大门之外。

4.贫富问题中的利益失衡

在消除绝对贫困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绝对贫困人口急剧下降。从总体上,民众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提高。但相对贫困人口却在增长,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扩大,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已经突破国际公认的合理限度且有继续之势。

二、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1.社会阶层结构的两极分化与“利益均衡”法律调控机制的欠缺

长期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经济发展始终处在一种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状态,忽视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从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突出的严重问题。目前,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据统计,当前的社会财富分配按个人可支配收入计:大致为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另外85%的人仅拥有15%的财富,高低收入之比是2.95:1。基尼系数平均已达零点三九,直逼零点四这一警戒线。然而,这些高收入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不乏非规范的甚至非法的因素。如果社会阶层结构的两极分化继续加剧,那么弱势群体势必产生心理的失衡。由此,一个社会的和谐秩序就很难以维系。

目前,我国涉及的维护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缺乏,如《反垄断法》的空白;《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缺失;现行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管机制的缺位等是造成目前社会阶层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

2.唯市场论的影响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法律机制严重缺乏

唯市场论,即完全市场化。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放弃公益责任以及市场环境公平的责任,市场无序化。市场不会自然形成公平、公正。教育、医疗、房地产是唯市场论的典型。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并继续增长,土地是有限的,教育、医疗资源的提供不足,与民众对教育、医疗资源需求的提高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这种供求关系为高物价、高收费提供了基础。国家应承担公益责任以及市场环境公平的责任,抑制豪强、平抑物价。而将教育、医疗推入市场,显示对公益责任的放弃;放任物价、收费,显示对市场公平环境责任的放弃。而由于受唯市场论的影响,立法、执法、司法中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机制严重缺乏。

3.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不畅与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弱化

长期以来,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设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严重;城市拆迁不公、农村征地补偿不到位、工人失业、企业主的疯狂逐利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等因素致使信访量急剧攀升;教育不公和乱收费现象相当严重,超出了普通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的承受能力,甚至出现了考上大学却因交不起学费而自杀的极端事件。在一些地方,基层政权与群众的关系尖锐对立。

目前,反腐败法、监督法、新闻法的缺位,行政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民意表达机制的局限等因素已成为和谐社会的制肘,必须从法治的战略高度正视以上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就是社会和谐。没有法律

的调整和支撑,民主政治和谐运转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法治是实现利益均衡的根本保障

当前社会许多的不和谐和不稳定都是由于权益的失衡导致的,而权益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实现利益均衡就必须把法治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法治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保障。这是因为:

1.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2.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利益均衡实现的条件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必须把效益作为自己的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

3.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利保障

法律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是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法律赋予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就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和发展财富。同时,法律还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移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的利用转移到高效益的利益,就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杨金颖:公民意识--法治社会的保障[J],理论与现代化,2005 (04).

[2]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J],政治与法律,2004 (01).

[3]金艳: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现实基础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4 (04).

[4]赵冬冬:试论宪法司法化与法治的关系[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01).

[5]熊淑媛:公民、公民意识与政治文明[J],理论探索,2005(05).

责任编辑: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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