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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考

2009-08-21钟国瞬

大经贸 2009年6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废物环境保护

钟国瞬

随着国际市场上绿色消费主义的兴起和“绿色壁垒”的出现,人们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而中国20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如:能源消耗增加,进一步加剧大气污染;优势贸易商品的生产对水环境带来危害:进口废物对污染防治带来冲击等。如何协调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当前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权衡环境与贸易利益关系时,我们既不能设置环境限制条件来阻碍贸易的发展,也不能牺牲环境利益来实现贸易利益。面对入世后贸易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压力,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作为对我国实现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考。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缓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我国的优势产品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产业,而且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物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火电煤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高21%,水泥综合能耗高45%;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国家的二至三倍;工业万元产值用水为100立方米,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多倍;每万美元GDP消耗的钢材、铜、铝、铅、锌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6、4.8、4.9、4.9、4.4倍。

要实现贸易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平衡,仅靠传统意义的环境管制政策和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惟一的出路是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即从源头上削减资源、能源的投入,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循环经济和再生利用,减少最终废弃物的排放,实现贸易与环境利益的双赢。

在循环经济的具体实践中,要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的建设,通过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改进生产工艺,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品链等措施,提高单位资源、能源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WTo基本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

非歧视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我国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防止污染转移。对于与贸易有关的外商投资,原则上应按环境标准的高限执行,对于国内没有标准的要执行投资国的环境标准,甚至对于某些区域如严重污染地区可设置环境特区,在环境特区可执行更高的特区环境标准。对于原料性废物或以原料性废物名义进口的废物要执行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要研究我国在废物进口和再加工方面的整体利益,权衡利弊。对于那些确系国内短缺原料的废物进口,也要严格环境把关。要利用环境管制措施,防止或减轻发达国家利用废物出口向我国转嫁环境污染。

透明度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我国环境部门应组织力量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有关环境贸易的环境措施公布和通报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WTO的有关规定进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公布和通报。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健全目前的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发布和查询的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相关网站及时发布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自由贸易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在wTO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压力会更大,环境管理政策应对此做出相应反应,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如对待外资投资项目、国外进口产品等,不能降低环境要求,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地方,应要求对方采用母国标准。

建立我国绿色贸易预警体系。面对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环境标准,逐步靠近国际标准,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以及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严格审议各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以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后盾,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抵制带有歧视性的环境壁垒,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贸易中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预警体系。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

外贸企业面对当前的环境保护立法趋势,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将环境保护立法简单地视为环境壁垒、认为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动向。因为环境保护立法所具有的合理性、合法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是不容置疑的,适应现实、迎头赶上才是惟一正确的选择。要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环境保护问题,只有顺应国际潮流,实行绿色生产、管理和营销,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拓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过多地将其与贸易保护主义相联系,只能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应有的误导,并丧失外贸经济发展的良机。二是不能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简单并列起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环境与经济相协调统一的基础上,突出地强调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置于优先的重要地位,才能寻求环境与经济贸易的协调发展。外贸企业要改变传统的局限于企业内部利润的最大化或者成本的最小化的经营决策理念,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之中,采用社会经营决策方法,统筹协调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目前一些企业例如海尔,已积极致力于开发无氰节能冰箱、绿色涂料、绿色炊具、绿色食品等绿色产品,并迅速打入了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推广工作。清洁生产作为一种生产与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以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是对污染防治末端治理和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广清洁生产,首先应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持。政府和行业应共同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组织评价、筛选出清洁生产最佳适用技术,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以便推广。其次通过建立清洁生产示范点,传播清洁生产思想,培训和发展清洁生产人才队伍。

善用预防原则,进行科学风险评估

1992年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科学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一般来说,一旦环境遭到破坏,环境的恢复就需要很高的费用,而且恢复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为了避免这种高额代价现象出现,最好是避免环境遭到破坏,即在任何破坏发生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为,这需要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作为基础。

在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中,我国依据科学与风险评估原则,已初步运用了环境例外措施。如对进口大豆等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和标识管理、实行化学品和农药以及废物等进口的环境风险评估;先后禁止了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含松毛线虫、天牛等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口等。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谈判,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我国应积极参与当前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的国际谈判,在谈判中坚持“促进贸易发展、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体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尽量扩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消除和降低环境措施对我国市场准入的负面影响。对各类议题谈判要做好相互协调和相互平衡,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确保环境措施不对我国对外贸易构成较大障碍的情况下,支持各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的合理需求,积极合理利用WTO规则,促进我国贸易和环境发展的双赢;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充分利用wTO规则争取最大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获得最大的切实利益;善于与我国观点一致或相近的成员方结成同盟,相互支持以增加我们的声音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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