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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消费券”问题突出 建议央行发行“人民币消费券”

2009-08-21杨红缨

经济师 2009年7期

杨红缨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各地为应对经济危机、拉动内需发行“消费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行“人民币消费券”的改革消费券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消费券 人民币消费券 拉动内需

中图分类号:F22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61-01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加剧,国内经济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为了拉动内需,纷纷盯上了“消费券”,越来越多地方开始发放“消费券”,或已经正在研究“消费券”。然而,“消费券”的法律等诸多问题却被忽视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要的任务。

一、发行使用“消费券”存在的问题

1.“消费券”的印制、发行涉嫌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五条又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除国家法律以外,国务院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如国纠办发电[2001]2号《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另外,地方消费券的发放还会涉及到税收、发票管理等复杂的法律制度。(2)如果用“消费券”支付工资,同样涉嫌违法。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参照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消费券”显然是非法定货币,就不能将工资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所得的法定货币,他想用工资买什么或者不买什么,这是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将一部分工资改为用“消费券”形式发放,强迫消费,就有侵权之嫌。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不论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中推出和实施各种新举措,都应依照法律来进行。

2.“消费券”对国家货币政策有可能造成严重冲击。(1)“消费券”是实际上的“第二货币”。而“消费券”的发放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这样地方政府就同时获得了货币的印制权和发行权,形成实际意义上“第二中央银行”,一个国家中存在多个“中央银行”,是不可想象的,必然造成严重后果。(2)有谁能够保证“第二中央银行”发行的“第二货币”是在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之内,而不发生财政赤字呢?如果发生了财政赤字怎么办?所发放的消费券如不是用地方财政相同数目的资金进行冲抵的话,就会对现行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消费券的发放,实际上就是起货币的作用。可是增加货币供应量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是国家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要不要发放货币、发放多少货币,是央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消费券的发放,很可能会破坏国家货币政策的应有作用,对国家货币政策造成严重冲击。(3)“消费券”不同于现金,有其使用期,到期后无法流通,收到消费券的商业企业应如果办理?如果集中兑现,必然加大商业企业的负担并提高该行动的成本,如果不能保证及时兑换畅通,则对企业来说是资金的占用,引发企业的变相抵制行为,反而不能刺激经济。对于“消费券”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国家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征收就是对补贴支出重复征税,如不征收就有可能对不是“消费券”收入的税收流失。如何甄别免税部分,“消费券过期作废”的规定势必使得企业不会保留消费券,“无凭无证”让政府如何免税?(4)“消费券”的存在影响宏观经济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凯恩斯学派认为:货币供给是一个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货币供应量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消费券”作为一种脱离了金融体系的支付手段,因此,任何一个层次的货币统计都无法反映这种支付手段所新创造的货币供应量,相反还会引致各层次货币统计中数量和对比关系的变化,都不利于央行对于货币供应量的控制,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

3.“消费券”的反假将成为空白区。(1)人民币的反假是建立在以商业银行为基础的多层次反假网络。体系完善,功能完备,运行高效。从硬件建设、人员素质、技术手段都非常高,公众对假币识别能力也有一定基础。即使这样,每年仍有为数不少的假币在社会上流通。而“消费券”不能进入银行体系,无法利用现有的反假资源,公众对“消费券”的了解远比不上对人民币了解,如何鉴别真假,将无从谈起。(2)人民币的印制是由专门企业来进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第十二条规定“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还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从而保证了所印人民币的反假技术含量。而各地“消费券”的印制不具备人民币的反假技术,必然良莠不齐,反假技术的运用难以保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3)对印制、使用“消费券”的犯罪分子的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消费券”结算兑付难、费用大。由于“消费券”不能进入银行体系,不能利用现有结算兑付资源,使结算兑付发生困难。“消费券”的印制、发行、结算兑付必然产生大量的费用,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

二、改革建议和设想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如果任由“消费券”的存在和发展必然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后果。如何既能解决这些问题,又能在国内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时,拉动内需,就需要引入一个新的、大胆的设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消费券”发行行为,建议央行发行“人民币消费券”。

1.对“人民币消费券”设想。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三个月、半年或一年期等),不可兑换(存款)、同流通中人民币按比例使用、规定使用方向的临时发行的“人民币”。

2.“人民币消费券”的作用。(1)取代“消费券”的全部功能,增加货币的流动性,限时消费,拉动内需。(2)实现全流通,克服“消费券”的地域、行业限制。(3)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促进经济发展。

3.发行“人民币消费券”的可行性。(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中央银行,具有法定发行人民币的权力。(2)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可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债务(包括工资和一切劳动所得)。(3)“人民币消费券”发行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避免对国家货币政策的冲击。(4)“人民币消费券”具有一般人民币的全部反假技术。(5)“人民币消费券”印制、发行、结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来进行,可有效地控制开支,减少费用。

4.“人民币消费券”操作概要。“人民币消费券”必须由人民银行垄断发行。方法有二:一是,由地方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向人民银行存入等额的财政资金(金额等同于“消费券”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在不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向地方政府拨付等额的“人民币消费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投放发行。流通结束后由当地商业银行集中结算成一般人民币流通券(或转存),上缴当地人民银行销毁。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现金投放计划指标内,按照正常的现金投放渠道、直接向社会投放。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太原 030001)

(责编: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