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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现状与思考

2009-08-21郭乐琴郑小芬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评级信用商业银行

郭乐琴 郑小芬

摘 要:信用评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评级又分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主要为银行和投资者所使用,目前因诸多因素的制约,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未得到广泛的使用,评级结果使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而在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促进信用评级业发展中应思考如何提高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率。

关健词: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 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48-02

信用评级业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信用业的初步发展阶段,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没能得到广泛使用,使用率不高,使用面不广,影响了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

一、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现状和影响

1.现状:评级结果使用率低,使用范围小,行际间和区际间使用不平衡。

现状之一:当前社会上对信用评级的认识不同,使用面不广,评级结果使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应该被管理部门和投资方使用,但据了解,目前评级结果的使用主要局限于部分地区的建筑企业的招投标、工商采购的招投标领域,以及目前尚无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的农信社系统和部分中小商业银行,使用范围较小。而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认为其内部评级系统较为先进和完善,几乎很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予以认可,甚至有的银行因此规定基层行不能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使有的基层行在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问题上较难把握,最终使外部评级结果无法较好地得到使用。由此,导致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率低下,据统计,目前宁波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企业的信用等级仅有20%左右使用了资信等级,我们公司从2003年成立以来共对2530家次的企业单位进行了评级,也仅500家次企业的信用等级被有关部门和银行使用。

现状之二:区际间、行际间使用不平衡,差异性较大。

虽然目前农信社以及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时参考了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确定贷款利率上使用了外部评级结果,但行际间、区域间使用的差异较大,使用极不平衡。从宁波的情况来看,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将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合使用,把借款企业是否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贷前调查的一项内容,并在信贷决策时参考了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情况;有的银行将企业的外部信用评级直接作为确定对企业的授信额度的依据之一,与企业贷款利率高低及优惠幅度挂钩。如宁波市某商业银行县级支行规定借款企业进行了外部信用评级的,贷款利率一律优惠,一般为少上浮1个百分点,未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的,则在原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基础上,加浮1个百分点,并且还根据借款企业外部评级等级高低确定具体不同的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如借款企业外部评级等级为3A级的,在原少上浮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减浮2个百分点,如是2A级的,在原少浮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减浮1个百分点等,以此体现因信用等级的高低,评级单位得到的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有所不同。此外,同一银行系统在不同地区存在使用与否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其上级行没有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的统一要求,有的县区支行将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合使用,不仅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贷前调查的必要内容,而且还结合贷款企业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等,而有的地区支行根本未予使用。

2.影响: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未被广泛使用,影响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和发展。

因素:当前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或者说使用率低,有其内在的原因也有其客观的外部因素。从内在因素分析,主要由于我国还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量较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评级技术水平不够、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级质量。从外部原因分析,首先因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存在,在制度上并未考虑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其次是操作上的因素,不同银行间对外部信用评级的重视程度和使用程度不同,同一银行系统掌握宽严不一。

影响之一:银行信贷决策缺少了一道“防火墙”。外部信用评级是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更客观、公正,应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等于为银行信贷决策多设了一道“防火墙”,为银行贷款决策、利率确定、风险准备金提取等提供比较客观的参考。而现实中恰恰是大多数银行未使用外部评级,因此其信贷决策时缺少了一道“防火墙”。

影响之二:评级业务推动难度大。由于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范围小,企业不仅参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企业根本不愿参评,而且参评时讲条件,提要求,一些企业参评后不肯交评估费或少交评估费,交了评估费后要高等级等现象时有发生,评级工作难度大,评级业务推动发展难。

影响之三:评级业务无法及时得到规范。目前,有些评级机构存在因拓展业务需要而出现向企业承诺高等级和随意降低评估费等的行为,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将对规范信用评级市场和信用评级业务带来很大困难。

二、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使用的几点思考

1.人民银行:要从全局的高度审视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积极研究提高评级结果使用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外部信用评级已足以能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不足,而银行作为外部评级结果使用的最大需求者,直接影响评级市场的需求状况。2008年8月,国务院“三定方案”将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职责赋予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既要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进一步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业务,又要推动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而当前更重要的要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出台强有力的措施使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得到使用。可以首先考虑由商业银行普遍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改善和解决因外部评级结果没能得到使用而使信用评级业务无法得到顺利发展的窘境。为此,人民银行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外部评级结果,要将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并且可参照上海的做法,在每年的贷款卡年审时,要提示持卡企业先予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将是否参加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持卡企业贷款卡年审的必要条件,从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动和企业单位积极参评。具体做法上可两个层面进行:对于目前尚未建立内评机制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同时鼓励其建立内评机制;对于内评体系相对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引导其逐步改进信贷风险管理办法,主动引入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做到内外部评级结果的结合使用。

2.银监部门:要督促管理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把是否使用外部评级结果纳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之中。

《贷款通则》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借款企业信用评级,都已做了明确规定,也肯定了外部信用评级方式。如美国信用评级业在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信用等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促使信用评级业加速发展。在我国,证券类评级结果已普遍在监管领域得到使用,对于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问题可在人民银行的制度安排下,由银行监管部门去督促商业银行的使用,要将是否使用外部评级结果纳入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内容,同时可以通过通报和其他处罚的方式督促商业银行更好地使用。

3.商业银行: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外部评级结果在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并使用外部评级结果。

从国际通行的情况来看,一般只有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才有能力使用内部信用评级,目前我国银行普遍管理水平不算很高,外部信用评级的信息资料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信息采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极大的帮助。即使商业银行在全面推行内部信用评级后,外部评级结果仍将是银行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商业银行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内外部评级的各自优势和局限性,结合信贷风险管理需求,主动探索和尝试内外部信用评级的结合,切实研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方法,这不仅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远之计。一是通过改革信贷授信流程,力求实现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与其授信管理相结合。二是将借款企业有否参加外部信用评级体现在贷款利率的优惠幅度上。三是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与确定贷款方式上的有机结合。

4.评级机构:要切实提高评级质量,使商业银行认同和自觉使用外部评级结果。

评级质量始终是评级机构的生命。进一步规范评级程序和评级行为,是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的基本保障;提高评级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关键因素;积极参与评级质量的违约率等返回检验方法设计和研究,是提高评级质量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评级机构应牢牢把握质量生命线,切实提高评级质量,提高评级公信力。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评级机构可以将评级信息逐步提供给商业银行使用,使商业银行不断增强对外部评级结果的认同感,充分信任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从而自觉地使用评级结果。

(作者单位:宁波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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