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研究
2009-08-21赵敏
赵 敏
摘 要:文章研究了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存在的产权结构不明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提出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机制。
关键词: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31-02
我国13亿人口,8亿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此,中央从2002年起每年一个“一号文件”,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国工作重中之重。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这不仅是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也是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全面、系统的构想。以新思路破解“三农”难题,我们迈出历史性一步,这将给现代化建设带来新的动力源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味着创新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首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造传统的、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立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创立适应新的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1999),因而,我们需要加快发展、壮大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及时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高效服务,使农业产业化得以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新机制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目前,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生产力,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农民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小”农户在进入“大”市场时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再加上长久以来对农村和农民的根深蒂固的种种政策歧视,这就使得农民犹如赤手空拳的个人去同全副武装的有组织的对手搏斗,在市场交易中完全处于弱势,而且这种谈判地位的极端失衡状态,不仅存在于商品交易中,而且存在于土地承包、征用、流转和税费征缴等等过程中,农民的社会权益无法保障。
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蓬勃发展是由其本性决定的,是农民要在市场交易中争取和创造自己的谈判权利的一种体现。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的发展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户以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必然会改善“贵买贱卖”的状况,有效解决农民“资料难买、产品难卖、技术难求、标准难定、信息难得”问题,增强其谈判权利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是农业实现专业化、现代化、标准化的过程。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非常迅速,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虽然全国已经有数量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在各地、各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分布不均。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松散的经济组织,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少。因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新机制迫在眉睫,以产业发展为基础组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扩大农业的产业群,而且可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农民不仅可以得到初级产品的利润,还能分享后需加工的利润,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其弱势地位。纵观世界各国,可以得到:那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农业产业化程度高,那个国家的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农民的收入和地位就高。
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分析
1.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分析。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参与主体有生产和运销大户、龙头企业、普通农户、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基层组织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由于农民普遍缺乏资金,且对合作社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信任,投入意愿也不强烈,故一般社员的股金和会费比例较低。而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或龙头企业处于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考虑,更愿意对合作社进行投资,因而呈现出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的局面。少数核心成员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股份的方式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体现对人力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等要素的产权。我们应充分看到在目前农村社会资源普遍缺乏的条件下,由拥有丰厚资本、社会资源相对充分的大户、企业或相关组织主导合作社,更可能使得合作社得到市场地位和组织发展。
但是,目前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股金制度的残缺、异化和盈余返还制度的不健全,使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的业务联系既缺少财产约束又缺乏利益激励,社员惠顾仅获得服务层次的回报不足以调动他们稳定惠顾的积极性,因为这些服务也能够从龙头企業、农技部门甚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其次,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上的异化和管理上的少数人控制,使社员之间缺乏平等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很难在组织内部形成公开、民主、平等、信任、团结、奉献的合作气氛和协调的人际关系,因而使农民社员在价值上难以高度认同合作社,对社员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分析。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和监督机构。首先,合作社负责人不能充分代表农民利益。山西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都设有理事会,成员一般为发起人和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的领导人或由外部组织或部门的人员如政府官员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大多理事会成员既不是农民社员也不是专门的经理人,他们或者拥有自己的企业或经营实体,或者代表政府的意志和本部门的利益,因而在管理中不能充分代表社员的愿望和利益。其次,民主管理和控制流于形式。关于合作经济组织对于重大问题(如盈余分配)的决策应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多数合作社由负责人和理事会决定,社员不能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过程。或者,虽然合作经济组织在决策过程中要听取社员意见,表面上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社员在决策中处于附属地位,很难行使管理权利。再次,由于农民社员经营管理能力普遍不高,很难形成对监事会的有效监督和约束进而避免社员利益的流失。另外,一些规模较少或刚成立的合作社则未设立这一机构。
3.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主要有服务优惠、契约连接、利润返回及按股分红四种连接方式。合作社通常提取“三金”(公益金、公积金、风险金)作为公共积累,在提取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股份分红和按交易量(额)返利两种方式分配盈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首先,多数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很松散。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生产资料购买实行价格优惠及买断或订单方式,基本上没有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其次,盈余额总体水平很低,盈余分配能力较差,盈余分配很不规范。仅有少量合作社进行了盈余返还,大部分合作社进行股份分红比例较高,且各合作社分配项目占盈余分配的百分比也存在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