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分析与保护制度建设
2009-08-21王新光
王新光
摘 要:文章论述了中小企业保护的意义提出了如何运用法律、金融、税收等手段来保护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保护制度。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 金融 税收 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12-02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性作用,相应的各国也都构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行政手段等框架体系。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地位作用更为明显,我国政府与社会有义务和责任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中小企业概述
1.中小企业概念。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都是从定量和定性二个角度来划分的,通常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定量界定方法是从企业的从业人数、企业的资本金、企业的年营业销售额这三个方面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定性方面界定中小企业,主要考虑:独立所有、自主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市场份额等因素。因为各个国家不同发展阶段肩负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关乎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所以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既不存在统一模式也不存在最佳模式,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制定一套最适应本国需要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与国外的有一定的差异,具有中国特色。我国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中小企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是在总结我国中小企业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国外先进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而制定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科学的划分标准。
2.中小企业特征。中小企业具有的一般性特征为:(1)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广。(2)经营方式简单灵活、“新陈代谢”快。(3)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形式多样。(4)资产额低、融资能力较差。(5)总体竞争力较弱、抵御风险的“免疫力”较差。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在中国工业化创始阶段和经济转轨的过程崛起的,另外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国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1)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2)数量众多,生产规模较小。(3)生产方式多为粗放型,竞争力不强。(4)分布地域不均匀。全面审视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可以发现,中小企业是一类弱势经济群体,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问题、人才问题、技术问题、创新问题等等,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更需要政策上的支持、财政税收、贷款等各方面优惠。
3.中小企业法律表现形式。企业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指企业资产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确认,即企业资产的形成方式与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者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纵观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种类,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几种形式。我国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合伙企业法》(2006年新修订)、《公司法》(2005年新修订)都对上述几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定义、内容及法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保护的意义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扶持和引导直接体现了经济民主、保护弱者权益、经济协调、充分适度的自由市场竞争、及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目标等深层次问题。
1.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一,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挚”,是经济能否稳定增长的关键所在。例如在我国(2001-2006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而中小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8%左右。第二,中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为缓解就业压力起了积极的作用。据劳动部2002年底在全国66个城市中所做的调查显示,63%的下岗职工就业于个体、私营企业。第三,中小企业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现阶段在第二与第三产业中聚集着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这两大产业结构的变化升级与产业高度化的提升。第四,随着生产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小企业不单单是服务于国内市场,中小企业也在参与国际竞争,在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扩大出口的生力军。
2.中小企业保护的理论意义。
(1)有助于实现经济民主与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民主是指一切以企业为主导的经济独立、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共同作为经济主体,但相较于大企业的巨额资本与经济实力,中小企业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大企业,所以只有充分的对中小企业予以保护扶持才能真正的实现经济民主。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与市场机制的灵魂,规范的自由竞争被认为是市场效率的基础和源泉,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如果一个市场只有少数大型企业,而不存在可能与之竞争的中小企业,那么这些大企业通常都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某一领域的原料、劳动力及市场,造成经济畸形发展。所以只有保护扶持中小企业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整体的运作效力才会得以提高。
(2)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中小企业虽处于较弱竞争地位,但同大企业一样具有生存权、发展权。所以全社会包括大企业都应当关心保护中小企业。政府应当适当节制市场法则,补充自由竞争,不能听任完全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在发展中的基本自由权利方面的平等。
3.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应以经济发展为主,只有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能使人民生活殷实,社会和谐发展。没有发展的社会是谈不上和谐的。经济的发展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更应注重经济主体自身发展的和谐。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单元,构建和谐企业也是和谐社会庞大的工程的一部分,包括企业内部建设的和谐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特别应注意的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和谐竞争与发展的问题。
三、我国中小企业保护制度的构建
中小企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法的调整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主要是把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由国家对其进行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保护还体现在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调整与保护。一个国家产业部门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在各地区各领域的平衡分布,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的繁荣,又可以加快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改善。
1.完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完善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势在必行。保护自由竞争就是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一领域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调整。保护中小企业立法最重要的是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应从三个方面来构建中小企业保护体系。其一,禁止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操纵或实行价格歧视。其二,禁止行政垄断行为。反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歪曲自由竞争。行政垄断已经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障碍。其三,允许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反垄断法对于特定中小企业间的合并是豁免的,因为小企业间的联合可以增加与大企业竞争的砝码,可以抵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
2.完善金融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通畅的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等于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源源不绝的动力,是中小企业保护最重要的手段。一般认为融资包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二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不通过金融机构而直接向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而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本的原始所有者筹集资金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先从零散储户或委托人手中收集零散资本,再通过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结构不健全,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没有建立,中小企业资产数额较小,达不到国家严格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资格,所以只能间接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长期缺失,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不可逾越的鸿沟。应该从下面两方面考虑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其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如加强国有商行的中小企业信贷部的功能,提高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效率。组建为地方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这些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应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大企业、个人以及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立足于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民营银行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因而要大力引进民营银行。我国还应当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国家中小企业银行,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以及中小企业急需发展资金,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离不开国家政策性资金的投入。其二,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疏通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拓展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关系的关键所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给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弥补中小企业资产额低的不足、降低银行贷款的经营风险,以此畅通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渠道。政府应当介入其中充分发挥政策资源的效能,建立中央、省、市以及区县信贷担保机构组成的四级信用担保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运作。
3.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税收政策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共同选择,是政府最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增强自有资本的积累、加快发展。目前从国际上看,各国给予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措施有:(1)降低税率。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如降低营业税、增值税与所得税等。(2)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定比减免,主要对象是新建立的中小企业和出口型中小企业。(3)提高税收起征点。对营业税、所得税等提高税收起征点,可以减少中小企业的税负压力。(4)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小企业的好处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降低当期应税额,从而减少当期税款。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应当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与科技开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果的税收优惠措施。另外我国增值税中,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尽合理,这种纳税人划分标准本质上带有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建议采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来区分,这样才能消除这种不合理。税收优惠不合理之处还在于对于外资企业的大量优惠,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按照企业的出资者的性质如国有、集体、私营或是国籍来划分,只按照企业组织形式与出资者的责任形式来划分,统一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作者单位: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 山西太原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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