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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思考

2009-08-21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李 黎

摘 要:文章分析论述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就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制度的衔接,展开深入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035-02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国家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些原先实行单一养老保险的国家,为了减轻国家负担,开始或正在考虑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责任,建立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如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补充养老计划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巨大影响。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企业年金推行的成功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积攒了经验。为了构建和谐,实现全民统一,国务院2008年2月召开的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

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复合式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60%,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在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中,如果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均定为60%,那么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替代率也应该对应于企业年金20%的替代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职业年金是加快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第一,职业年金是提高公共部门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职业年金具有实现社会养老和事业单位发展的双重功效。职业年金是单位在自主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型的激励机制,它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岗位有关,有利于密切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降低离职率,鼓励竞争,追求效率,形成双向激励,形成要提高养老待遇就要在职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二,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价值日益突出,吸引和留住人才必然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核心内容。单位在激烈竞争中能否稳定骨干、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分配激励机制和保险福利补偿机制,其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长期措施。由于职业年金在选择和设计上的灵活性,使得单位能够利用差别化的设计实施有效激励,对不同服务年限、级别、岗位及贡献的工作人员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能够激励他们的长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避免人才流失的作用。作为激励机制的一部分,职业年金分配方案呈多样化、差别化特征,与效率工资制度结合使用,强调效率与贡献准则,鼓励职工爱岗敬业,在单位长期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第三,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福利水平越高的单位,越具有吸引人才的能力,也越具有感召精神,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组织文化。职业年金与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管理相结合,增强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单位富有文化、富有前途、富有效率,使工作人员富有成就感。职业年金计划对工作人员可起到报酬替代、福利、风险投资和养老保障的多种作用。

第四,利用职业年金解决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这是因为,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规定的标准。如果维持事业单位现有的养老金标准而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金的标准,也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如果把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可以参照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同时通过职业年金体现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和差别。当然,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平均待遇标准也不能有明显的差别,可以对于事业单位的“老人”和“中人”、“新人”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的方式,这样做有利于维持现有较高的退休金水平,而对于尚未退休的“中人”和“新人”则执行与企业年金大体对应的补充养老金待遇。这样,既能体现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有利于各类人员在不同职业间的正常合理流动,也不损害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便于推行。

二、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制度的衔接

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表明政府必须在职业年金制度的运作上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必然表示职业年金基金的经办就必须由社保机构来负责。无论是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都要采取基金运营方式,其运营过程都是市场化模式,最终的目的和责任都是使基金增值。从职业年金自我保障功能较强的基本特性和避免政府保障责任扩大的角度出发,职业年金的经办机构由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是合适的。政府对职业年金的职责主要在于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职业年金的基本政策,制定企业职业年金的实施办法、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资格认定办法、基金监管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政策力度主要表明我国职业年金的发展程度。职业年金既然属于社会保险,政府就应该遵循国际上的惯例,在年金的征缴上设计、制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模式,本意是将社会共济与个人自我保障机制结合起来。但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者目标兼容性较低。前者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主要功能是收入再分配,即高收入向低收入的转移,以互济性为根本特征;后者在本质上属于个人完全积累保险,以自我保障为最终目的。两者所占比重大小,直接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性,不利于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较难把握恰当的度。这正是前几年建立个人账户时,“大账户”、“中账户”与“小账户”之间的较难抉择的原因之一。此外,在管理上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这两部分是分账核算。如果采用混合体制,社会统筹由于要支付转轨过程中大量的隐性养老金债务,必须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就成为必然。所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侧面承认了两种基金性质上的差异。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个人账户制度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剥离,并使之与职业年金制度在缴费、基金管理等各方面的衔接,或者直接纳入职业年金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只包括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统筹。这样调整衔接以后,三个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比重将调整为,即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举办,统一由中央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征收,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支付标准;职业年金则在政府的监控下,由单位分散举办,基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由双方和政府代表组成基金理事会,按市场机制进行管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完全归入商业人寿保险范畴,由个人自主选择投资方式。

在这一模式下,国家、单位、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构想也更清晰简明。基础养老金的模式是社会统筹、单位缴纳、国家财政兜底;职业年金模式是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国家对此予以税收政策支持;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按照商业人寿保险范畴市场运行。

同时,国家对基础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模式后,单位按统一比例缴纳基础养老金,每位退休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待遇相同,因此最终可将基础养老保险这一块变“费”为“税”,采取税收方式,由税收部门统一征收。这样,既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及时征缴,又有利于基金管理环节上的制衡和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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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人事处 山西太原 030012)(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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