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能仅“看上去很美”
2009-08-21黄波
黄 波
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提到“制度建设”。为了有说服力,又喜欢拿古代的事来作例证,动辄说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人治。
其实,这都是不折不扣的想当然。设计出一种监察官吏的制度,使官员在监督之下奉公守法,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一职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台),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首开先河,制定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此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严密。
但是,再严密的制度也是要用来执行的,要具有操作性。不然就仅仅是“看上去很美”。明朝朱元璋创立的“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就是一个例证。
“民拿害民官吏”载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种刑法《大诰》中。它的出台。是因为朱元璋此前颁布的“严禁官吏下乡”的命令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对“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不法之徒,和舞文弄法、欺压良善的贪墨之吏,他下令允许民间年高德勋的百姓率领青壮年将其绑缚,押到京城,而且谁也不能阻挡。
“民拿害民官吏”这个制度,其制定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因此而不许官吏下乡,却又是因噎废食。官员是否扰民,关键不在于是否下乡,他不下乡,难道就不会扰民害民了吗?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对此有过抨击。首先,该制度缺乏由下而上的制度保障。其次,对百姓来说,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风险非常大。虽然《大诰》中没有明确,如果民拿害民官吏,查证不实的话,对这些百姓该如何处理,但考虑到历代对“诬告”惩处极为严厉的常规,可以想像,任何一个百姓,在拿获害民官吏、绑赴京城的路上,必然都是惴惴不安的。
也许正是缘于这些因素。“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没能够普遍而有效地施行。据史籍记载,真正被“刁民”拿获的官吏不过两三例而已。而且只是些不入流的小吏罢了。
从“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最终的有花无果,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另一面: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可操作性,单靠个人拍脑袋就制定制度。哪怕这个人很权威,哪怕这个制度“看上去很美”,其难达初衷几乎是一定的。
(摘自《杂文选刊》2009年6月上原标题为《有花无果的“民拿害民官吏”》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