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人的“官司生意”
2009-08-21黄秀丽
黄秀丽
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
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人为制造官司”牟利
丁海玉是宁夏平罗人,初中没毕业就进煤矿当了一名锅炉工。1982年,丁海玉病退后离开煤矿,先后做过建筑等生意。1996年,丁海玉从平罗县政府手中买下了平罗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了金丰集团。旗下有金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金丰酒业有限公司等8个子公司。总资产达到1.78亿元。
丁海玉很会拉关系。2001年以前,他拉关系主要是为了做生意,2001年以后主要就是打官司。凡是跟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公司,他都想办法跟人打官司,并在法院编织了很大的关系网。
从2001年8月起,丁海玉以个人、金丰集团以及旗下公司的名义,与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平罗支行、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宁夏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丰友化工公司、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打了10起官司,其中与昊都公司的官司就有4起,结局都是金丰胜诉,涉案金额为3847.4万元。
那么,丁海玉到底是怎样玩弄官司于股掌之间的?他的神通到底来源于哪里?
靠打通关节“转败为胜”
一位知情人介绍了丁海玉打官司的程序:首先接触法官,了解这个案子能不能打:立案后请法官出来吃饭,授意法官怎么办;申请缓交诉讼费;跟主审法官交流意见,如果法官为难,就直接跟院长打招呼要求院长下达指示。有时干脆指定法官审理;缓交执行费,只执行金丰胜诉的案子,不执行金丰败诉的案子。“当时我们在石嘴山中院可以随便看卷宗。法官、法警经常拿着餐票、手机费、的士票来找公司报。”一位已离职的金丰员工说。
1996年,金丰集团成立后,平罗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平罗支行145万元的借款由金丰集团承担。因金丰集团没有按期还款,平罗工行于2001年6月将金丰集团起诉至石嘴山中院。
此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平罗工行提供的两份《贷款到期通知》,上面有丁海玉的签名。签名到底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就能证明平罗工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金丰集团主张了权利。
在金丰集团的申请下,法院先后委托石嘴山公安局、宁夏公安厅、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做了5次鉴定,基本认定是丁海玉的签名,主审法官遂判决金丰集团败诉。准备将判决书送达平罗工行。当时是中午11点半,平罗工行已经下班,于是法警将判决书送到平罗法院,委托后者送达。
主审法官给丁海玉打电话,称没办法帮忙,已经判了。丁海玉立刻与石嘴山中院院长魏兰芬沟通,魏兰芬随即派立案庭的法官收回了判决书。第二天,丁海玉对员工感慨:“昨天好悬,差点判决书就送达了,我要是不给魏院长做工作,四五十万元就白花了。”
因为鉴定对金丰集团十分不利,丁海玉于是找到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长吴平(现已因丁案被判刑)帮忙。在吴平前往北京找人重新做鉴定时,金丰集团派人取了4万元,送到平罗火车站,交给马上要上火车的吴平。
一个月之后,第六次鉴定结果下来了,称两次签名不是丁海玉笔迹。以此为依据,石嘴山中院判决平罗工行败诉。
平罗工行不服,上诉至宁夏高院。丁海玉向此案的主审法官徐福荣(现已因丁案被判刑)公关成功,案件维持原判。
(丁案事发后,宁夏高院于2007年12月27日改判此案。该院认为,前两次鉴定已经证实签名是丁海玉的,予以采信:此后法院的反复鉴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因此判决金丰集团偿还平罗工行贷款本息共计229.48万元。)
假造证据离奇赢官司
丁海玉的发家始于银川市昊都酒业有限公司。昊都的前身是银川市白酒厂,是宁夏著名的国有企业。丁海玉和昊都的往来始于1992年,当时丁海玉和昊都老总王育才关系甚笃,能从昊都赊出紧俏的白酒,一件酒赚2元的差价。
然而,从2001年起丁海玉把“投资目光”转向打官司以来,他和昊都公司打了4次官司,最著名的一次是委托收购合同案。2002年4月,丁海玉以个人名义将昊都诉至银川市中院。称昊都委托他收购平罗酒厂后弃之不管,要求昊都支付委托垫资以及看护费用。此案有两份关键证据,一是王育才“委托丁海玉全权收购酒厂”的委托书复印件,另一份是昊都的上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董事局主席陈川“同意办”的亲笔信复印件。此案开庭时,陈川已去世。其他的证据还有金丰酒业和昊都的往来商函、会议纪要等。
据知情人介绍。丁海玉花了半年时间准备这些证据。事实上,王育才的委托书是丁海玉让已经离职的老职工杨某所写,然后找了双方往来便函中昊都的公章套印上去。陈川的亲笔信则是本公司会计李某所写。酒厂厂房建造、设备安装的预算170万元也是丁海玉找员工伪造的。“170万元都是做出来的,施工队、预算书、决算书、领款条都是编的。”一名知情者介绍。
法庭上。当这些核心证据展示出来后。昊都的代理人赵之班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她拿出平罗酒厂的工商登记。显示7年来。平罗酒厂一直被丁海玉及其妻子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跟昊都没有关系。
昊都的另外一份证据是王育才于2002年12月19日被银川纪委“双规”期间写的证词,证明昊都和丁海玉之间曾有意向收购平罗酒厂。但没达成共识。
第三份证据是宁夏高院自相矛盾的判决。在金丰起诉宁夏鑫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中,宁夏高院曾认定平罗酒厂属于丁海玉。
然而,昊都的这些证据在一审、二审期间并未被法院采纳,银川市中院和宁夏高院两审判决金丰酒业胜诉,昊都赔偿金丰765.5万元。据知情人透露,此案胜诉原因在于丁海玉打通了银川中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以及宁夏高院的数名院领导。
(2007年12月27日,宁夏高院纠正了错判,撤销了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的原判决,驳回丁海玉的诉讼请求。)
快速执行的背后
凡是涉及丁海玉的案件,金丰申请的,法院执行力度相当大,对方有多少查封多少;别的公司申请执行金丰的,一拖再拖。农民工韩龙山发生工伤,法院判决金丰集团承担12.3万余元赔偿金,然而韩龙山至今也未从金丰集团拿到一分赔偿金。
2003年8月,昊都与宁夏中联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昊都败诉,赔偿中联公司520余万元。昊都拿出子公司银川春之醇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土地抵账。“我们已经拿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一个月后,宁夏中院却宣布土地证作废。将土地强制执行过户给了丁海玉。”中联公司的代理人说。
丁海玉打官司还可以不交、缓交诉讼费。一份银川中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丁海玉诉昊都收购平罗酒厂诉讼中,48896元的诉讼费,缓交了38896元。
而事后看来,丁海玉的种种“神通”之处。都离不开“行贿”两字。
奇特商业模式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对“丁海玉案件”进行了复查,认定有6起案件因法官徇私舞弊伙同当事人作假造成错案。2007年12月27日,宁夏高院组成了特别法庭,从各地法院抽调法官,对这些案件全部作了改判。
据中纪委的调查,丁海玉案件中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名。截至目前。已有5名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的介入,终使丁海玉倒在了这一奇特“商业模式”之下。2009年3月12日,德阳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海玉判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40万元。丁海玉创办的公司金丰集团及金丰房地产公司,也因偷税罪被处罚金961万元。
(金卫东、牟大裕、魏传中荐自2009年4月30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他把25名法官拉下水》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