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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2009-08-20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独创性网页开放性

周 利

摘要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入手,初步探讨网络作品的形成、特点和表现形式,以期确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网络作品 著作权保护对象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其巨大的影响力也推动着传统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必须在短期内加以转变和完善,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新特点。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中国政府自上世纪末至今相继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时代面临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第一步入手,简要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以期唤起社会和相关立法部门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推动立法进程。

一般说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有哪些特点?可否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纳入到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内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剖析网络著作权保护对象,即网络作品的形成及特征。

一、网络作品的形成

网络作品的形成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一)作品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是指运用0和1两位数字编码,通过电子计算机、光缆、通信卫星等设备,来表达、传输和处理所有信息的技术。数字化技术使得各种信息,包括文字、声音、图象、语言等都可以通过0和1两个数字编码来表达、传输、播放、存储和处理。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键盘、数码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或其他转换设备,将传统作品转换为数字化形式进行储存和传输。我们可以将这种数字化转换行为称为作品的数字化。

(二)数字作品网络化。

网络技术是从19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它把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融为有机整体,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和有机协作,使人们能够透明地使用资源的整体能力并按需获取信息。网络技术使得数字化了的作品通过网络软件和硬件在互联网连接的终端间获得传播。

因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保护的是原创性的思想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一般来说,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作品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一)虚拟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等。而网络作品却不像传统作品那样为人们触摸和感知,它们都体现为数字世界里0和1组合成的数字代码;而当人们编辑数字作品时,一旦没有存盘,或者存储设备发生故障,网络作品就可能瞬间消失。这是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相比下的虚拟性。

(二)开放性。

网络具有开放性,因此网络作品也就具有了开放性。网络作品的开放性表现为作者创作上的便利性、作品传播上的大众性和高效率性。但是这种便利性也使得网络作品被非法传播和使用的风险大大增加,真正的著作权人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作品的开放性大大降低了其专有性。

(三)无地域限制性。

由于因特网本身的世界性,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与传统著作权不同,不存在地域性限制。

三、网络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传统作品数字化。

对于传统作品来说,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增加了该作品的新的表现形式。如果说在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成分,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应全部由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例如在著名的网络著作权案例——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审判法院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传统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定性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二)网络原创数字化作品。

网络原创数字化作品,是指作品从创作到传播一概以数字化、网络化的形式出现。这类作品从创作之初就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存在,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上,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因此,该类作品传播的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 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网页作品。

网页由正文、图片、声音、视频输出片段及音像广播节目组成。网站的网页并不是无序的排列和随意的组合,从内容的采集、整理、编排,到形式上的构思和架构安排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个有独创性的网页或网站(网页的组合)是设计人员智力创作的成果,并且具有可复制性。因此,网页作品也应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保护。

(作者单位: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丛立先著.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2]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论文天下论文网.

[3]梁劲松,李长军.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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