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构建我国监护主体制度

2009-08-20孙永涛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

孙永涛

摘要监护主体制度是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权力机关以及监护监督机关在内的四个主体的制度。构建全新的监护主体制度对发挥监护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监护 监护主体 监护人 被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D912.7文献标识码:A

一、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资格要求(监护能力)。

选择监护人首先得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所谓积极资格,是指成为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消极资格是指成为监护人不能具备的条件。监护人的积极资格应包括:第一、监护人作风正派,教育方法正确。第二、监护人得有监护热情。第三、监护人有从事监护事务的时间、财力、精力且精神正常、身体健康……由于监护的积极资格难于规定,所以,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支付能力的破产人,下落不明人以及有不当行为,显著劣迹,浪费挥霍,酗酒吸毒成癖,生活放荡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人因其能力缺格,不能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单数自然人,也可以是复数自然人,还可以是具有监护资质的、职业化的社会组织或法人。

(二)监护人的权利:求酬权、拒任权、辞留权。

我国法律忽视了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给监护人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对监护人极不公平。监护人应该拥有下列权利:第一、报酬请求权。我国婚姻法规定近亲属之间相互有抚养义务,所以,当近亲属作监护人时不能请求监护报酬,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但是一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并无当然的抚养义务,法律强制其义务监护未免太过严苛。随着监护的社会化,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监护人和专门监护机构从事职业的监护事务。非近亲属人员、职业监护人和专门监护机构当然有报酬请求权。监护的报酬应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当被监护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该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报酬的计算应该由监护监督机构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与佣工标准予以确定,采取定期金的方式付给监护人。第二、拒任权。被选定的监护人在有正当理由,在确定其担任监护人时可以拒绝。行使拒任权的正当理由应该包括:(l)被指定人年龄超过65岁;(2)被指定者已经承担了至少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或两个以上成年人的监护职责;(3)被指定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4)被指定者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明显恶化;(5)被指定者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恶化。第三、辞留权。辞留权是指监护人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到法律规定的年限后,有推辞继续担任此类监护职责的权利。未成年人监护期限最长是该未成年人到成年,而成年人监护却不知何时为止期,所以,法律一般应该给成年人监护规定一个期限。此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届满,监护人重新指定。如果指定原监护人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原监护人有权推辞。这样规定不但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辛劳,而且还有利于被监护人。

二、被监护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人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痴呆人),其范围规定得太窄,不利于保护众多的判断能力缺失者。未成年人监护的对象是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的对象应该重新厘定,应该将缺乏生存能力、判断能力的智障人士、残障人士、衰老耗弱者也纳入成年人监护。应该根据被监护人的判断能力(意思能力)的不同,将其纳入不同类型的监护:(l)监护,其对象为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例如精神病人和痴呆人。(2)保佐,其对象是判断能力明显丧失的成年人,包括智力障碍人士等。(3)辅助,其对象是缺乏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例如因残疾、年老耗弱而缺乏判断能力的成年人。

三、监护权力机构

人民法院为我国的监护权力机构。我国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监护权力机关,未成年监护权力机关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人民法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力机关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监护权力机关理所当然,但是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权力机关却缺乏正当性。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都有其设立目的和使命,根本无暇履行监护权力机关的职责。我国监护立法应摒弃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权力机关的思想,只设人民法院为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权力机关的职责为:第一、对涉及监护的诉讼进行裁决;第二、在有监护资格者发生争议时以及没有适格监护人时指定监护人;第三、对拒不执行监护裁决者进行处罚;第四、撤消监护不适格者、履行监护职责不作为以及滥用监护权者的监护权;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机构,为了有效地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来民法典应该专门设置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机构可以由没有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担任,民政部门专设“监护监督办公室”,为常设的政府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监护监督事务的组织、安排。如果监护人拒不接受意见,也不改正错误,监督人可向监护权力机关起诉,由监护权力机关裁决。监护监督机关的职责为:第一、主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二、参加、协助监护人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第三、定期检查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状况;第四、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五、监护结束时,参加被监护人财产的清算工作,并在清算账册上签章;第六、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佣工标准确定监护费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

参考文献:

[1]张云.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00.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猜你喜欢

监护监护人
为养老如何自行选定日后监护人
选择意定监护人,为养老未雨绸缪
重症监护室多重耐药菌感染的临床医学监护研究
为养老如何自行选定日后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吗
意定监护:安享晚年的一种途径
监护不当,谁来追责?
神奇的太阳
School Admission择校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