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分析
2009-08-17高菲菲
高菲菲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近些年来,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频繁出现,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也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就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与改进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财务会计监管 现状研究 法律法规
0 引言
随着国内外重大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财务会计监管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会计界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在国外,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和默克制药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爆出财务会计假账丑闻,凸显了西方国家财务会计市场监管体制的弊端;在国内,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虚假等问题的查处,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据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抽查的159 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假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以上这些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和数据,尤其是在我国出现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的缺陷。文章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并对此作以
分析改进。
1 我国财务会计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机制认识不深,领悟不够,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形同虚设,监管力度弱化。1985年,我国《会计法》公布实施。此后,1993年与1999年我国相关部门虽对《会计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严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弄虚作假的编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但由于在财务会计领域缺乏严谨严密的规范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加上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这些也造成了我国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普遍性比较高。
同时,尽管近些年我国监管部门对对财务会计加大了审计工作,并加强了对财务会计的舞弊行为进行行政、刑事的处罚,但现行的法律缺乏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譬如,我国现行《会计法》在有关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第43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可见,我国《会计法》对弄虚作假的财务会计的法律认定,只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定与处罚,这显然不足以对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人员构成足够的威慑力。很多企业与财务会计人员铤而走险违规、违法的操作也就不足为怪了。所以,要想完善财务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在一个法制社会和国家中任何规范都离不开法律;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的有效实施,也同样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既可以有效地抑制各式各样的财务会计舞弊行为,也可以对维护财务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起到最根本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应进一步落实《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内容的规定,督促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懂财会法律、经济法规,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真正履行相应法律赋予的财务会计责任,也为财务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条件。
2 我国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命线是利润,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由于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财务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往往就在财务上弄虚作假,对内对外搞两种账与两种表,欺上瞒下,谋取利益。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造成的:
2.1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以初步建立,但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从会计管理体制上看,财务会计人员就必须服从于企业法人代表。事实上,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主管通常由厂长(经理)任免,其财务处理的独立性、客观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2.2 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很多企业的闲置资产、账外资产、不良资产以及呆坏账等现象比较严重;也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会计甚至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只向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向投资人、国家财务审查机关等负责。
2.3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体系没有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体系形同虚设,企业的外部财务会计监管体系也是不尽人如意。目前,我国企业外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承担,这难免存在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色彩。同时,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垄断性、私密性等特点,也使得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管难以实施。因此,在财务会计监管中,单纯依靠法律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即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政府财务会计监管能弥补市场经济下财务会计存在的缺陷。市场规律的运行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资源的重复与浪费在所难免,因而,通过政府监管,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交易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财务会计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税务局、证监会、审计署等多个部门。这些个政府部门都有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责任,然而往往由于缺乏统一性,这也使得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管工作错综复杂,矛盾丛生,既造成了政府资源的重复浪费,也不断引起信息混淆。这些政府监管部门都有各自的侧重点,但在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安排与分工,而是各自为政,职责多有重复,甚至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的相互推委,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因此,只有充分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等外部财务会计监督,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监督。才能充分的加强企业外部财务会计监督力度,切实有效解决对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起到专业性的社会公证和监督作用。当然,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这两只“手”在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中,一定要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只有这样,我国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必将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