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与持有之间:执政党正义的逻辑基础
2009-08-12高奇琦
高奇琦
摘要:执政党的正义逻辑需要同时从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两种观念中寻找根源。在分配正义的观念中,罗尔斯强调福利平等原则,德沃金强调资源平等原则,桑德尔强调基于共同体的平等原则,麦金太尔强调历史主义的应得平等原则,沃尔泽强调基于共同体的按需分配原则。在持有正义的观念中,诺齐克和哈耶克则都强调首次分配意义上的个人持有原则。未来中国共产党正义伦理的构筑需要在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之间折衷。中国共产党应在保障公民正当财产权的基础上,通过税收制度和社会捐赠制度进行再分配。在再分配的过程中,执政党应在普遍国民福利和弱势群体福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关键词:分配正义;持有正义;执政党正义;执政党伦理
中图分类号:D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4-0031-05
执政党正义的核心内容是执政党执政行为的正义。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主要是以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中心展开,因而,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实质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即执政党采取的分配原则是否正当。当然,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会涉及到最初持有者的利益,因而,与分配正义相对应的是持有正义的问题。概言之,执政党正义的问题将围绕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展开。那么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各自具有哪些内涵,两者处于何种紧张关系,两者对于执政党的意义何在,以及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这些问题将成为本文讨论的内容。本文的研究路径是,首先对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思想史的梳理,从已有政治哲学家们对这两个概念的分析中汲取营养,再讨论这些思想对执政党执政的意义和启示,最后在这些正义观念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折衷出一种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执政党正义理念。
一、分配正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野
分配正义是一种以国家再分配为中心的正义观念。该观念强调,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西方学界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可以按照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分野来进行分类。自由主义论及分配正义的主要代表是罗尔斯和德沃金。社群主义论及分配正义的主要代表是桑德尔、麦金太尔和沃尔泽。
在自由主义阵营中,最初对分配正义进行完整论述的是哲学家罗尔斯。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标准是差别原则,即社会经济制度应该有利于更不利者。更不利者是指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罗尔斯认为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因素是偶然的,在道德上也是不应得的,因此,这样的社会不平等应该得到纠正。而且,社会本身是一个合作体系,这一情境要求更有利者的福利需要在更不利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那么这样社会偶然因素的收益就应该为社会共享。基于这一论证过程,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也就是要求国家将更有利者的资源转移一部分给更不利者,以帮助那些弱势群体改善福利,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平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念是一种倾向于社会底层群体的理论,是一种基于福利平等的分配正义。
同属于自由主义阵营的法理学家德沃金则力图实现一种基于资源平等的分配正义。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只看到了个人的自然禀赋以及社会地位造成的社会不平等,而忽视了个人的努力和选择在社会不平等中的作用。德沃金强调,个人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是偶然的,分配正义应该排除它们对财富的影响,而个人努力和选择对财富的影响却是正当的,分配正义不应该干预这一因素的作用。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致力于构筑一种基于差别原则的结果平等,而他的分配正义则是一种基于拍卖原则的开端平等。德沃金认为,基于分配正义的公共政策应该尽可能地使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总价值相等的资源。德沃金使用经济学上的羡慕检验(envy test)来实现资源平等,即假设每个人使用其最初获得的平等筹码,在一个类似于拍卖会的场景中买齐自己实现其理想所需的资源,然后通过比较来检验自己是否还羡慕别人的资源总和。如果仍然羡慕,则再进行拍卖式的交易,直到自己满足自己拥有的资源为止。在现实世界,德沃金的分配方案就是,通过确定某种水平的税收方案,并以再分配的方式来满足资源平等的要求。
在社群主义阵营中,首先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讨论的是哲学家桑德尔。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主张的“个人天赋等偶然性因素应为社会全体成员共享”,与其自由主义根基中内含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相冲突。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只能把能力与自我相分离,通过强调不是“自我”而是“人的能力”被用作他人福利的手段来为自己辩护。但是,如果这样,罗尔斯就切掉了主体的经验特性,从而使主体变成虚无缥缈的超验主体。最后,桑德尔得出结论,罗尔斯不应强调在差别原则中被使用的是“我的能力”而不是“我”。而应该强调分享我的能力的那些人不应被称为“他人”。换言之,罗尔斯必须抛弃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求助于主体之间的自我观念。总之,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应该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当然,桑德尔的讨论主要是一种学理分析,而较少涉及具体的社会分配方案。
另一位社群主义哲学家麦金太尔则试图使用回到传统的方式来讨论分配正义。作为历史主义者的麦金太尔认为许多现代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回到前现代,回到亚里士多德。在正义问题上,麦金太尔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进行了深度挖掘和重新解释。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核心是应得原则,而应得原则的实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得到分配机会的人们应该拥有共同的事业;第二,得到分配数量的多少应基于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而关于这种贡献的评价应以人们的共识为基准。亚里士多德还强调中道的原则,即反对极端,反对欲求比自己应得更多或更少的东西。
社群主义中更为激进的分配正义方案是哲学家沃尔泽的按需分配理论。当然,沃尔泽的按需分配是基于共同体范围的。沃尔泽强调建立公共供给制度来分配社会物品,公共供给的范围取决于公民需要的社会意义。换言之,哪些需要应该由国家的公共供给制度提供,需得到社会的共识,办法是将公共供给的范围问题提交公众辩论,由政治辩论的结果来确定满足需要的界限。沃尔泽特别强调,按需分配必须基于共同体的成员身份,也就是说,外来者被排除在按需分配的惠及人群之外。此外,对于那些很难通过按需分配原则分配的基本善,如职位、财富和权力等,沃尔泽接受了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但特别要求在机会平等的竞争中,竞争的筹码要降低,而且建议使用强民主的方式(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也推行民主)来限制竞争。
二、持有正义:资格理论与自发秩序
持有正义则是以个人持有和基于市场的初次分配为中心的正义观念。该观念暗示了对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关注个人如何可以正当地持有和转移财产的问题。西方学界对持有正义的讨论主要在自由主义内部进行,而且主要是作为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
或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的精髓加以讨论的。在持有正义问题的讨论上,哲学家诺齐克和经济学家哈耶克是两位非常重要的人物。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主要集中在两部分,即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justice in acquisition)和转让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ee in transfer)。在获取的正义原则中,诺齐克总体上接受了洛克的观点,即人们可以通过对无主物施加劳动而实现对该无主物的所有权。诺齐克也基本接受了洛克对占有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当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并没有使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时,这种占有才是被允许的。在转让的正义原则中,诺齐克认为,只有当转让是自愿的时候,这一过程才是正当的。暴力的强占和非暴力的欺诈都是不正当的转移形式。诺齐克对自愿和强迫进行了区分,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自愿,取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何种事实。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
诺齐克将其持有正义的原则称为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其理论核心是强调持有权利。如果某人对某物的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某人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因此,诺齐克理论的实质是捍卫私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诺齐克也讨论到分配正义的问题,但其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仍然是以持有正义为中心的。诺齐克强调其资格理论是注重历史面向的分配理论,而一些分配理论(暗指罗尔斯)则完全只看即时或当下的财物分配,却不追问过去这些分配如何产生。诺齐克的资格理论还反对模式化的分配原则(patterned prin-eiple),批评在分配时采用固定的、模式化的标准,而要求采取非模式化的分配,即各任其选择,各得其结果。历史面向和非模式化原则的核心是反对再分配,强调初次分配的结果以及初次分配中持有者的权利。总之,诺齐克反对国家通过税收来强行实现再分配,认为国家的再分配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侵犯,是对权利持有者的一种掠夺。
哈耶克并未使用过持有正义这一表述,但其观点的核心涵义与诺齐克的持有正义有相通之处。哈耶克使用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一词来表达其对分配正义观念的反对。自发秩序是指从事物内部自发形成的秩序。与之相对应的是组织秩序(corporate or-der),是指人为创制或建构出来的秩序。哈耶克认为,整个社会本身是一种自发秩序,而不宜通过人为创制的法律或政策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如社会正义等。哈耶克强调,正义概念只在个人有意识的层面上存在,而不存在于整个社会的自发秩序之上,因此,社会正义是一个完全空洞和没有意义的名词。哈耶克观点的核心同样是反对国家的再分配,而强调首次分配意义上的个人持有。哈耶克理论关注的重点同样是自由交换过程中的个人权利。因此,在持有正义的问题上,哈耶克与诺齐克均持个人权利至上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
三、两类正义观对于执政党执政的意义
执政党执政的根本活动是社会整合,而社会整合的关键问题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因为以市场交换为中心的初次分配不可能那么正当和合理,而执政党的整体性特征(执政党是社会整体的代表而非部分的代表)表明其必须致力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执政党需要采取何种分配原则。
前面对分配正义思想的历史回顾可以为我们讨论执政党的分配原则问题提供灵感。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基于差别原则的,强调结果的福利分配正义。这一点意味着执政党要对分配对象进行重点甄别,把那些收入低、患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挑选出来,为其提供倾斜性的政策救济。德沃金的分配正义基于其资源平等原则,而执政党对这一原则的完整实践相对比较困难。德沃金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实际上也提出了他的折衷方案,即一方面通过课征累进比例较高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来纠正首次分配中的资源不平等,另一方面保证所有公民的一些基本福利如医疗保险和教育机会。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分配正义观念都极为强调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的意义,但两人各有侧重,罗尔斯更为强调弱势群体的选择性分配,而德沃金更为强调社会整体的普遍性分配。执政党在实践分配正义观念时,需要把罗尔斯观念中内含的选择性原则同与德沃金观念中内含的普遍性原则调和起来。因为重点救济某些弱势群体会与普遍性地向全部国民提供同等待遇产生一些资源分配上的冲突,一方面增加则另一方面会减少,如何选择平衡的尺度和比例是执政党在实践正义伦理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总体上要求执政党要以共同体为范围分配社会资源。桑德尔的分配正义观念主要是一种学理的分析,更具实践意义的是沃尔泽和麦金太尔的分配观念。沃尔泽要求基于共同体范围对一些公共善进行按需分配。沃尔泽意义上的执政党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是划定共同体的范围。这一点涉及到非国民人口的待遇问题。第二是划定按需供给的公共物品范围。这一点需要执政党和社会公共协商得出结论。这一类公共物品一般集中在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但具体公共物品提供的程度与该国现代化的程度密切相关。第三是执政党要通过税收和民主制度来限制对财富和权力的竞争。因为财富和权力很难通过按需分配的方式公共供给,但通过税收和民主制度可以减弱人们对这些基本善的欲求,从而尽可能地实现人们在资源分配上的平等。麦金太尔的分配正义是基于共同体的应得分配。麦金太尔意义上的执政党实践同样要以共同体为边界来展开,强调以行为者对共同体的贡献为标准进行分配,而对贡献的评价也需要执政党与社会的共同协商来获得。可以发现,虽然同样基于共同体原则,但麦金太尔与沃尔泽对于执政党分配的实践有着完全相反的指向,麦金太尔更为强调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沃尔泽更为强调平等主义的原则。
分配问题要涉及到财产所有者的持有问题。分配问题与持有问题交集在可供分配的社会资源如何从财产所有者中取得的问题上。执政党要进行社会整合和重新分配资源必须以资源的聚合为前提,那么何种资源聚合方式是合乎正义原则的呢?对执政党实践而言,诺齐克和哈耶克的分析暗含有执政党需要提供对个人权利充分保护的制度框架这一义务,同时也反对执政党对社会资源的聚合和重新分配。诺齐克对转让中自愿原则、分配的历史面向和非模式化分配的强调以及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强调,都表明了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这一立场。从古典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讲,执政党政府只应提供基本社会秩序,而不应该进行社会整合和资源再分配。根本而言,持有问题和分配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强调持有也就是反对权力机关的再分配,强调分配也就是宣称初次分配的不合理。持有和分配是一组紧张关系,那么执政党正义在这组紧张关系中如何实现一种动态的均衡呢?
四、在分配与持有之间
解决持有与分配紧张关系的办法,就是将执政党正义的逻辑置于两者之间。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都是执政党执政逻辑中所不能弃绝的。一方面,执政党正义需要以分配为基础。从功利角度讲,弱势群体由于其享受到的基本善较少,很容易产生对社会的怨恨情绪,而这些都可能转化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所以通过再分配而消解这一不稳定因素,可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从道德角度来讲,强势群体的有利社会地位或优秀自身条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偶然因素的一种反映,用罗尔斯的话来说,这种有利本来就是道德上不应得的,所以将强势群体的一部分资源转移给弱势群体可以表明执政党的道德立场。从这个角度来讲,执政党正义要更多反映弱势群体的利益。对那些更不利者有所倾斜。
另一方面,执政党正义同样也需要吸纳持有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譬如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原则等等。从功利角度来讲,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实质是社会财富创造活动的根基。执政党的高比例再分配活动会给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带来挫伤。中上层收入阶层往往是政党政治活动的主要支持者,也是执政党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如果执政党过于侧重分配他们的财富,那将很难获得足够的竞选资金和执政支持。从道德角度来讲,弱势群体的资源匮乏可能是社会偶然因素的结果,也可能是自身选择或好逸恶劳所致。如果是后者,那么通过再分配给予其充足的结果平等,执政党道德性分配的成分就会降低。从这一角度而言,执政党正义需要给予个人财产权足够的保护,保证财产持有人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稳定预期。
执政党正义的逻辑应该居于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之间。执政党应该在保障个人正当财产权益的基础上,通过以适当比例的累进税收为主的行政救济和以个人自愿的社会捐赠为主的道德救济相结合的方式,集聚可供再分配的社会资源。在分配的问题上,执政党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需要执政党在提供全部公民平等的基本福利的基础上,给特别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一些特殊的福利救济和关怀。二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共同体边界问题,需要执政党在提供给本国公民国民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在本国国土上的他国公民一定程度的分配关怀。
五、结语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逻辑主要以分配正义的内涵展开。当然,这一分配也不完全是国民整体福利的普遍分配,而将福利分配的对象主要集中于政党的来源阶级——工人阶级。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基本上是持有正义逐渐上升为中国共产党执政逻辑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其地位的最后确立以物权法的颁布为标志。持有正义逻辑的出场为中国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较为持久的动力,也增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然而,持有正义并不能成为中国共产党正义伦理的全部内容,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性质和执政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未来中国共产党正义伦理的构筑需要在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之间折衷。中国共产党应在保障公民个人正当财产权益的基础上,以适当比例的累进税收制度和公民自愿进行社会捐赠的方式集聚一定的社会财富来进行再分配。在再分配的过程中,执政党应在普遍国民福利和弱势群体福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5-108
[2]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21-122
[3][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61—69
[4][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94—101
[5][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47—161
[6]Michael Walzer,Justice Here and Now[A],Frank Lu—cash,Justice and Equ aIity:Here and Now[C],Ithaca,New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143—144
[7][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79-187
[8]fiedfieh 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1,Rules and Order[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35—39
[9]Friedrieh 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01,2,The Marriage of SociM Justice[M],Chicago:University 0fChicago Press,1976,62-69
责任编辑王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