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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丑剧还是悲剧

2009-08-12蒋德海

探索与争鸣 2009年5期
关键词:专制宪政宪法

内容摘要 清末立宪是由清末立宪派推动的以民主法治为目标的政体变革运动。在100多年前的中国,它无异于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清末立宪最终演变成革命,根本原因是特权阶层对立宪进程的阻挠。正是这种阻挠,使大批忠贞不二之士变成异议者,又使异议者变成反对者,最后把反对者逼成了革命家。当绝大多数立宪派都变成革命家的时候,也就注定了清末立宪的悲剧命运。

关 键 词 清末立宪 历史机会 思想解放 统治合法性

作者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上海:201620)

100多年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大地上诞生。这部宪法性文件诞生后仅仅三年,清王朝便被推翻了。这部宪法性文件及其前后的清末立宪运动,往往被人们视为清王朝力图挽救封建专制的最后努力。但这种以成败论历史的观点并不客观。事实上,1908年颁布这部宪法性文件的时候,人们不可能也不会预见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如果把清末立宪界定为一出维护封建专制的丑剧,不仅中国历史上第一批立宪先驱的历史功绩会被抹煞,而且我们也无法直面当年菜市口“我自横刀向天笑”的六君子。为此,本文就清末立宪的性质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方家指正。

清末立宪究竟是改变封建专制

还是维护封建专制

对于清末立宪的性质,我国学术界通常是否定的。如我国宪法教材认为,“从实质上来看,宪法大纲是要用根本法的形式使君主权利合法化,因此它不具有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的民主性,而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十九信条在本质上与宪法大纲一样,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服务的。”[1]有的教材认为,“清皇朝的假立宪活动,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挽救其垂危的生命,保住其反动的统治。”[2]也有学者认为:“虚与委蛇,疑似皇权宣言”,“《钦定宪法大纲》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封建帝王的一切权力都写上了,它充分体现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里统治者逆时代潮流而动的政治专制意志。”[3]

但同任何一场变革一样,清末立宪的进程中有各种派别参与,用维护封建专制来透视其中任何一个派别恐怕都不合适。清末立宪时代的社会派别,大致上可以分为立宪派、保守派、革命派和观望派(立宪运动中,不少清廷大员持观望态度)。在清末立宪中具有维护封建专制的利益群体只能是保守派,惟有他们积极反对立宪。[4]可以说清末立宪中的任何一种宪政努力都会遭到他们的反对。但在轰轰烈烈的立宪潮流中,保守派不得不接受某些立宪改革措施,这恰恰意味着突破封建专制的阻挠。故清末立宪中的每一种进步,都意味着保守派维护封建专制努力的失败。至于立宪派和革命派就更谈不上维护封建专制了。

诚然,《钦定宪法大纲》保留了大量君主特权,受到了激进革命派的攻击,立宪派也有失望之处。梁启超就曾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5]。但也不能简单地说《钦定宪法大纲》就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因为封建专制和皇室利益并不等同。为什么清末立宪最终选定了日本君主模式?无非是为了维护皇室利益。当年曾有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慈禧派三名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目的就是要寻找最能保障皇室特权的宪政模式。日本宪法对皇室权利的保障,是清廷特别是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的主要原因。后来不仅《钦定宪法大纲》大部分内容都来源于日本明治宪法,而且清廷此后的宪政改革进程、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等都“事事步趋日本”,原因就在这里。因此,《钦定宪法大纲》保留大量君主特权,界定为保障皇室特权可能更准确。反过来,清廷要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也根本没有必要颁布宪法大纲。封建专制也不需要宪法,因为它统治着庞大的国家机器。而立宪是反恐怖、反封建的。立宪意味着一切人都要受宪法的约束。这一点,甚至在立宪之初,军机大臣奕劻就明确指出:“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6]大纲序言也明确规定:“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明确规定君主也要遵守宪法,这显然与维护封建专制的恐怖统治风马牛不相及。

此外《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有“君上权利”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而且后者是作为附件出现的,但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钦定宪法大纲》中14条“君上大权”几乎都来源于日本明治宪法。为什么同样是维护皇权的宪法,日本明治宪法能够作为日本近代宪政的开端,而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在中国就成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最直接的解释就是中国发生了辛亥革命,而日本没有。

但以辛亥革命否定清末立宪的宪政意义未免有以成败论功过的简单化色彩。从宪法性文件看,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目的是作为正式立宪的纲领。该文件共23条,其中有14条涉及“君上”,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其中三条是义务。以今天民主宪政的眼光来看,这一宪法性文件的宪法限权、限政的功能大大弱化。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简单地说这部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君主专制的否定,它赋予君主“总揽”权力,已不同于专制时代的“专权”。大纲前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这样的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7]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而后三者的分立和制衡正是近代三权分立的基本形式。这三权制约下的君主只能是一个“限权”的君主,或者说是“关在笼子里”的君主,这正是宪政的优越性。

要知道,封建专制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限权。从法治进步的过程看,从封建专制到用根本法来限权,哪怕只是些微的限权,也是一种进步。说清王朝制定宪法是为了用根本法来使封建专制的权力合法化,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宪法的本质功能是控权,即通过根本法来约束国家权力。虽然清王朝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但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它仍然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同时,清末立宪本身又是由清王朝自我实施的,虽然它源于西方列强侵略的威胁和人民革命运动的推动,但立宪的性质决定了,它是清王朝逐渐放弃和让渡权力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钦定宪法大纲》采纳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君主巨大的权力,不过是一种恋权的心理反映。因此,与其说“君上大权十四条”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不如说是失去专制权力时的一种惶恐。

此外,从宪法文本看,说清末立宪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也未免武断。《钦定宪法大纲》中,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一、第二条,即“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承认皇帝的特权,正是君主立宪的特点,而且,承认皇帝的特权并不意味着封建专制。君主立宪的特点就在于肯定君主特权的同时,对皇帝的封建权力进行限制。殊不知,在封建专制体制中,封建专制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故限制皇帝的权力本身就是对封建专制的一种否定。事实上,这些君主特权,在两年后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中,也有了重大改变。如原来立法强调的是君主之权,即“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而后者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原来的人事权在皇帝,“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后者改为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原来规定“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后者改为“由国会议决”等等。同时,《钦定宪法大纲》不仅有君主大权,而且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除主权在民外,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包括了,如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等。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宪法,亦我国历史上之第一次宪法也。”[8]显然,在此情况下,说清末立宪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并不准确。

从当时清末政坛立宪派与保守派的斗争中,我们也能看出历史的复杂性。从最初的民间“建议”到后来朝廷的上谕,它们所反映的正是清末立宪派立宪主张的胜利。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但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面对这种观点,立宪派强调: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后来也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9]。

可见,清末立宪的进程,本身就是立宪派顺应潮流、反映民意并不断取得胜利的过程,由此推动了预备立宪的进程。有学者说清末立宪是“清王朝欲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否认了清末统治者内部立宪派推进立宪进程的进步作用,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

清末立宪具有思想解放的意义

清末立宪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政体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从酝酿到发动、失败,再发动,再失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立宪的酝酿阶段。这一阶段大致发生在戊戌变法前的30年间。在1875年的《易言》一书中,郑观应具体比较了中西政制的优劣,挖掘中国专制形成的原因,并实质性地提出君主立宪作为中国未来的方向。1880年代中期,张树声、崔国因等人再提立宪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883年,崔国因就向朝廷提出了开设议院的请求。议会政治是宪政的第一要素,呼吁开议院,也就是主张立宪。

1880年代后期到1890年代初,呼吁变君主专制为立宪制度的主张更为普遍。陈虬(中国早期维新派人士)认为,议院制度是西方富强之本。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宋恕也认为,是否开议院、实行民主政治是决定一个国家治乱的根本原因,“白种之国独俄罗斯无议院,故俄最不治。黄种之国独日本有议院,故日本最治”。[10]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失败,极大地刺激了中国人的神经。甲午战争后,中国惨败的现实,使酝酿已久的立宪思想,通过维新派掀起的以救亡为主要目标的变法浪涛,迅速成为席卷大江南北的洪流,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清末立宪:戊戌变法运动。

戊戌变法是清末以康梁为首的知识分子以维新改良为手段推动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运动,康有为把战败国耻直接归咎于君主专制,指出“中国败弱之由,百弊丛积,皆由体制尊隔之故”。[11]推动政体变革,是戊戌变法的基本目的,毫无疑问是一场立宪运动。对于戊戌变法的历史意义及思想解放作用,历史学家范文澜曾指出:“变法运动代表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赋有进步的意义”,“戊戌变法运动是思想的第一次解放”。[12]

戊戌变法失败后,立宪运动发展得更为迅猛。20世纪初的立宪运动,进一步确立了立宪的正当性。清王朝末期,面对汹涌澎湃的立宪思潮,清庭内不乏反对之声。有的认为立宪会造成皇权的削弱,利于汉人养虎为患;有的认为立宪“有大谬者四端,可虑者六弊,不可不防者四患”;有的指责设立内阁是“实阴以夺朝廷之权”,改革官制是“用夷变夏,乱国法而害人心”等等。针对这些反对立宪的主张,清廷内的立宪派载泽指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昔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挠于无形。彼其心非利有所爱于朝廷也,保一己私权而已,护一己之私利而已”,立宪则“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针对反对派说人民文明程度不足,不宜行宪,载泽批驳道:“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针对“立宪利汉不利于满”,载泽反驳:“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也”,“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忠于谋国者决不出此”。[13]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载泽对于立宪的这些认识也是深刻的。

但是对清末最后10年的立宪运动的努力,我国理论界大多数人是持否定的态度。殊不知,清末最后10年的立宪运动正是戊戌变法的继续,所不同的是,前一场立宪运动是被清廷的保守派镇压的,而后一场立宪运动是被革命中止的。我们讴歌被封建专制势力镇压的前一场立宪运动,指责被革命中止的后一场立宪运动,似乎与结局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历史的反思恐怕不应局限于结局,更不应完全取决于结局。从历史进程看,清末立宪不过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人们追求强国富民的一种途径或理想。体制内外、社会上下在强国富民的目标上,不会有多大的差别。而当我们肯定戊戌变法是一场解放运动的时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清末立宪。毕竟戊戌变法是清末立宪的组成部分。而且相比于戊戌变法,这一时期的立宪运动带来的社会解放意义可能更大。

正是由于立宪派在清廷体制内占了主流,形成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更大范围的思想启蒙,使清末最后10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最宽容的时期。从思想领域看,宣布预备立宪后,“庶政公诸舆论”,“民气日益发舒”,各种报纸书刊大量涌现。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阐发民主思想。人们还可以利用这种自由揭露腐败,抨击政府。为了开启民智,立宪派翻译编辑出版了上百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学、财政、政党、历史、教育著作和报刊,大张旗鼓地介绍西方国家的新的政治学说、民主学说,宣传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对于促进当时中国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政治上,封建专制时代的政治禁锢开始松动。梁启超曾说当时“学会之风遍天下”,就是在清末立宪中逐渐形成的结社自由的情形。特别是1906年9月预备立宪旨颁布及省咨议局和资政院的建立,激发了公开的政治团体的形成。据不完全统计,在清末宪政运动中,仅各地(包括海外华侨、留学生)建立的立宪团体将近80个。到1911年,中国第一批合法政党开始出现。同时,以宪政为目标的国会也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浮出水面。[14]1907~1908年,立宪派组织了15人的签名信,要求开国会,1910年立宪派再次发起了3~4次国会请愿运动,时间长达一年。在体制内外的合力之下,立宪成为一场独特的法治启蒙和思想解放运动,并成为100年前中国最为激动人心的话语。柳亚子曾以亚卢为笔名发表的《中国立宪问题》中提到:“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吁于海内外曰∶立宪!立宪!!立宪!!!”[15]

另一方面,清末的立宪进程虽然缓慢,但立宪的进程却已经开始。从1901年初的“新政”,到1905年五大臣到西方考察宪政;从1906年9月1日“预备立宪”上谕,到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出台,再到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短短几年间,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变革最多的时期。由于科举制的废除,现代教育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同时,向西方学习法律的结果,是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逐步确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框架初见端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自由度,包括人民的自由也大大提高,因而受到了社会的欢迎。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公布后曾获得社会极高的评价:“以五千年相沿袭之政体,不待人民之请求,一跃而有立宪之希望,虽曰预备亦环球各未有之美矣”,他们“奔走相庆,破涕为笑”,莫不“额手相庆曰:中国立宪矣,转弱为强,萌芽于此”。[16]

清末立宪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思想的解放。张晋藩先生比较透彻地论述清末发生的这场思想变革:由固守成法转向“师夷”变法,由盲目排外转向中体西用,由礼法不分转向礼法分野,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由君权神圣转向君宪、共和,由人治转向以法治国,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追求,由司法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由重农抑商转向重商恤商,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17]思想解放也引发了整个社会风俗的变化。当时,不仅政治立宪逐步开展,革除陋习与迷信的风俗改易也广泛开展。正如当时《大公报》所说:“近日举办新政,此等敝俗深于治化有碍。”[18]在此氛围中,砸毁庙宇、改作学堂形成一时风气。故有的学者认为,“清末民初社会风俗的移易适应和推动了人们心理状态层面的早期现代化进程”。[19]还有学者以辛亥革命时期的婚姻为例,指出清末民初时婚姻习俗的变化既是维新时期婚俗观演变的继续和拓展,也是“五四”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基础和必要环节。[20]也就是说,清末立宪时期,正是由于思想的解放和风俗的变化,使清末的最后10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改变最快甚至是最大的时期。

这种变化也从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印证。清末立宪的思想解放使民主宪政的思想深入人心,任何专制寡头都不可能再倒退到封建专制时代。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号召“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21],就是民主宪政思想的进步。两年后,袁世凯倒行逆施,复辟帝制。但袁世凯的皇帝梦只做了83天,后来张勋复辟的丑剧更是昙花一现。这些事实都充分证明了民主宪政思想意识的内在力量。在中国延续了23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正是在清末立宪的思想解放中逐渐丧失其合法性并轰然倒坍的。

1911年成为辛亥革命导火线的武昌起义,最初只是因股权引发的民事纠纷。两个月内,湘、陕、晋、赣、滇、黔、苏、浙、桂、皖、闽、粤、川等省宣布独立,清廷统治迅速解体。统治中国2300多年的封建制度覆灭于这样一件股权纠纷,极为偶然,甚至连孙中山也没有想到。但正如黑格尔所说,任何偶然性都包含着必然的因素。为什么一场顺应历史潮流、反映民意的立宪运动后来失败了呢?现在恐怕还不能就这个问题,简单地下结论。但透视一下这场变革的过程,回想当年菜市口“我自横刀向天笑”的六君子悲怆之音容,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教训。

参考文献:

[1]朱惠福. 宪法学新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4-45.

[2]俞子清. 宪法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

[3][5]转引陈宇翔.“钦定宪法大纲”辨析. 光明日报,2008.10.12.

[4][6][7][1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北京:中华书局,1979.

[8]陈茹玄. 中国宪法史. 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

[9][16]转引天林. 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http://caiqiao.blog.hexun.com/30355559_d.html.

[10][11]熊月之. 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206 、234.

[12]范文澜. 戊戌变法的历史意义. 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79:l90、193.

[14][15]陈小平. 清末为什么会有宪政化. http://www.sinoliberty.com. 思想评论网.

[17]张晋藩. 法观念的更新与晚清法制的近代化. 张晋藩主编. 二十世纪法治回眸.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3.

[18]拆毁五道士偶. 大公报. 1905.12.26.

[19]王守恩. 从清末民初社会风俗的移易看中国早期现代化对人的心态层面的影响. 学术论丛,1998(1).

[20]梁景时. 清末民初婚俗的演变述论.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1).

[21]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发布的宣言. 孙中山全集(第2卷). 北京:中华书局,1982.

编辑 叶祝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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