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始末
2009-08-11孙俊丽
孙俊丽
时下,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事件”备受国人瞩目,这令我不禁想起多年前发生在山东滕州,却在全国引发巨大影响的齐玉苓案,这个案件甚至被人们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当时,我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老师们经常用这个典型案例来给我们讲课,到现在,我仍然还记得这一案件的大致经过。
1990年,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上了济宁商校。
一晃3年的时间过去了,陈恒燕以“齐玉苓”的身份毕业了。而此时陈恒燕又面临着一关,也就是工作报到这一关。因为如果档案里的照片与本人不相符,用人单位一看还是会露出马脚。于是陈恒燕的父亲想到了用陈恒燕的照片把齐玉苓的换下来。虽然照片好换,但是照片上需要加盖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钢印,表格中需要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印章。这些,陈恒燕神出鬼没通广大的父母都通过关系为她办好了。于是,1993年,陈晓琪用齐玉苓的姓名顺利进行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在陈晓琪一路顺风的同时,齐玉苓正在不惜一切代价让自己走出农村改变着自己的命运。1993年,齐玉苓花了6000元买了一个城镇户口,又拿了6000元学费去了一个技工学校读书。1996年齐玉苓终于被分配到了鲁南铁合金厂,成了一名普通维修女工,每月200元左右收入。这些已经让昔日的农家女孩感到欣慰了,而此时陈恒燕已经在银行里以“齐玉苓”的名字成为了一名储蓄所主任,大家称她为齐主任。然而,谁也不会想到,9年之后让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之事仍然东窗事发了。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1998年12月齐玉苓以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理由,一纸诉状把陈恒燕父女以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济宁商校告到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就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长达10年的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
最高法院作出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通过这个案子,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所作出的批复,它告诉老百姓就是普通老百姓,不仅享有《民法》所规定的像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你还有宪法权利,如果受到侵犯以后也可以得到法院的保护。法律通过齐玉苓的案子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民通过自己的诚实、努力获得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是绝对不允许其他人通过投机取巧损人利已的方式非法获得的,任何这样张冠李戴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