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2009-08-07葛一华
葛一华
我国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之所以多发易发,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存在制度缺陷。因此,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最容易诱致腐败的制度环境是什么,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廉政实践中的一条成功经验。
腐败易发多发与制度不完善有关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仍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这种状况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
制度建设与形势变化总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复杂,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反腐倡廉建设要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适应,及时总结规律,把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制度。
对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党是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的。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注重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整体功能,做到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理清权力授受关系
所谓理清权力授受关系就是做到谁授权就向谁负责。比如,党的各级机关的权力由党员授予(通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向党员负责。同样,政府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应向人民负责。如果名义上的权力来源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不相符合,必然导致权力授受关系混乱,从而使一些人不负责任、不受监督,乃至滥用权力。确立正确的权力授受关系,有利于对权力运作进行监督和制约,提高遏制权力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选举制和罢免制。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被代理、都可以被代理。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代理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一部分权力,譬如选举权、罢免权等。政府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唯有如此,才不至于造成公共权力的变异和滥用。
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为公民参政议政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中国近年来村民自治的政治实践表明,委托人公共权力所有者的抽象地位一旦在制度上得到具体化,将极大地激发其参政议政积极性,重视对代理人的选择和控制,从而大大压缩代理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党内,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善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完善选举制度。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一个“职能配置科学、机构设置精简、权责划分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运行机制高效”的现代化政府管理模式,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这包括: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尽量减少和杜绝权力“寻租空间”。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斩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与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也符合民主政治发展和反腐倡廉的要求。这种制度的择优机制和科学精神对于吸引多数人参政议政、选拔优秀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的稳定与廉洁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的完备的法规体系、系统配套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考试、培训、奖惩和监督等制度,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保证公务员廉洁自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应与改革同步
在做一项事业的规划或者在拟订和设计某一政策、法律以及某种社会规范的时候,必须同时设计出反腐败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要在事前结合所要出台的某项事业和某项政策、法律、规范,仔细地设想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制度风险,并对这些可能的风险设计对策,从而形成与某项事业或政策、法律、规范等完全配套的反腐倡廉制度。
首先是完善教育机制。我们应该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典型,确立合乎现代社会的从政价值标准,使广大政府官员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勤政爱民,廉洁自律,并自觉地远离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腐化堕落等不良思想的影响。
其次是强化监督机制。就遏制腐败而言,强化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规划,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二是人大监督。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切实强化人大的行为能力和监督政府的能力;落实责任政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首长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领导责任,实施引咎辞职制和失责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如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等,使之真正起到威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三是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社会监督。它是对腐败行为施加社会压力、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要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着力点,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管理过程,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以曝光;要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群众的举报行为;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等。
第三是强化惩治机制。一方面,司法追诉及时,破案率高、判刑率高,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方法,也是一定时期内防范腐败的最有效方式。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司法队伍,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刑罚严格,对腐败的惩罚力度大,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手段。可以考虑修改刑法,通过延长刑期和提高罚金数额,加重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完全剥夺腐败收益,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
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2008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新时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推进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中,关键在落实,即制度的执行力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制度制定者的政策理论水平、立法技术水平,提高创造“良法”的能力。其次要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即要着眼于制度的准确适用,保证制度逻辑严谨,表述清晰、指向明确。三要提高制度的“刚性”,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通过对制度执行状况进行严格监督、严明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