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正义
2009-08-06李风华胡玉梅
李风华 胡玉梅
摘要:伍德与胡萨米在“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是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焦点。这场争论从三个方面展开:(1)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标准;(2)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3)马克思缘何谴责资本主义。研究表明,分析各执一端并不足以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有必要实现更高层次的辩证综合。
关键词:伍德;胡萨米;马克思;权利和正义
中图分类号:D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5-0066-05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关于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和正义理论的研究在英美学界获得了蓬勃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名家。R·塔克尔、A·伍德、G·麦卡锡、A·布坎南、N·格拉萨、S·卢克斯、Z·胡萨米等人都以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其中,A·伍德和z·胡萨米之间的争论尤其值得关注。1972年春伍德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该文提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引起众多争议的观点。1978年,宾州大学的胡萨米发表了《马克思论分配正义》一文,对伍德的观点提出质疑。伍德发表《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应》,重申了他的观点,由此,引发了一场“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问题之争。它构成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讨论中的核心问题。
一、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标准
毫无疑问,资本主义必然是马克思的重要评判对象,但在评判之前,首要的前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社会道德观是正义观的理论基础,胡萨米从马克思的社会道德观推出马克思的正义标准由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阶级利益两个方面决定。而伍德认为,权利和正义完全内在于其赖以产生的条件,权利和正义标准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具体而言,他们的主要分歧表现在:
(一)马克思的权利与正义标准是生产方式抑或阶级利益?伍德认为,马克思把权利和正义看作是法权观念,这种观念的功能体现在社会制度的道德和法律上,马克思把它们称之为“法律关系”。根据唯物史观,这种法律关系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而生产关系要符合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伍德写道:“对马克思来说,一项经济交换或经济制度的正义与否取决于它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一项经济交易如果与生产方式相协调就是正义的,反之,就不正义”。他举例指出:“如果历史地分析古代社会的奴隶制会发现,奴隶制度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并且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古代社会的奴隶制度是正义的,因此,声称古代奴隶制度不正义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这一观点在英美马克思的研究者中并不孤立,塔克尔也认为:“唯一正确的、正义的合理标准内在于现行经济体系之中,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一种与它对应的分配方式及平等形式,用其它的观点来评价这种分配方式是毫无意义的。”
胡萨米反驳道,伍德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现存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误解了马克思的社会道德观,仅仅关注社会决定标准而忽略了阶级利益标准。胡萨米认为,伍德和塔克尔把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归于一系列道德实证论,顺着上面他们的叙述就可以推倒出: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农奴制、劳动工资分别是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非常重要的并且正义的制度。但重要的是,对于古代奴隶而言,奴隶制度就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现代无产阶级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古代奴隶所存在的条件是不正义的,即使这些条件主要是由奴隶制和劳动条件所决定,并且这些制度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伍德和塔克尔的解释使得反对阶级不可能批判他们的生活状况的不公平,但是马克思的社会道德观使得这种批判有可能而且合理。胡萨米认为,赞同一个社会中存在一定的权利和正义标准与赞同这些标准是公平、正义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二)对《资本论》一段原文的理解差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的形式上,这些法的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伍德认为,这段话表达了马克思的正义标准,从马克思阐述的资本主义标准下正义交换的现象可以得出:唯一合理地评价交换的正义标准就是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对此,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这段话的用意是解释怎样的交换被看作是正义的,以及某种具体的正义观是怎样成为统治思想的,并没有涉及马克思本人的正义标准问题。
比较双方的分歧,不难看出,胡萨米通过马克思的社会道德观推出他的正义标准,这看起来有理,但人们难以看到胡萨米对此论点提供有力的文本支持,这都是他自己的推论,并把他自己的正义标准强加于马克思。这一点使得伍德有理由说,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人类社会的根本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是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道德、权利和正义之类的意识形态。对此,卢克斯认为,马克思拒绝道德,“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根源于社会,内容上虚幻,并且为阶级利益服务”,他把任何道德价值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幻想”。
伍德注重对文本的分析,并基本上遵循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然而,伍德没有明白马克思关于阶级的本质理论,因而,他在探索资本主义权利和正义问题时,主要集中于阐述生产方式方面,并把它认为是评价的标准。当马克思在解释剥削剩余价值与资本主义法权之间的关系时,为了简单化,马克思假设剥削不违背交易的经济法或资本主义的法律关系,但是推出的结果表明,这样导致不平等的交易。然而,伍德却把这个假设看作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交换遵循经济法和法律准则。而胡萨米认为,这可以证明马克思并没有从自己的立场评价资本主义,因为根据他的简单假设,资本主义的行为没有违背资本主义法律标准,马克思的评价来自于他的无产阶级道德观。伍德没有认识到上层建筑由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两个方面决定。对此,胡萨米讥讽道,在伍德的笔下,马克思成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
二、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
阐述马克思关于权利和正义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阐述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一问题是前一问题的进一步深化。胡萨米认为,马克思根据他的分配正义原则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伍德认为,对马克思来说,对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正义的评价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如果有人(像胡萨米)执意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不正义,那么马克思不仅没有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
的,反而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下面是他们争论的主要之处:
(一)资本主义剥削是公平的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购买剩余劳动力,即剥削劳动力“对于买者来说,固然是一种特别幸运,但对卖者来说,也并不是什么有害的事情”。伍德认为,这段话说明马克思不赞同一些空想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的在资本主义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由于没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不正义的观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假设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所有的交换都等价交换,并且能够解释剩余价值的起源没有违背这个假设。
胡萨米反驳,这完全是一个简单假设,在《资本论》第一卷揭示剩余价值的起源时,马克思很多地方引用并坚持这种假设。马克思假设,所有的商品(包括劳动力)都以他的全部价值进行交换,从而推出剩余价值不是产生于流通领域或市场,而是产生于生产领域,在这一领域劳动力被迫生产剩余劳动。即使工人被补偿所有劳动力价值也不能保证正义,因为工资是资本家窃取工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伍德的观点与马克思的文本相反,马克思的文本反复强调,工人被剥削时被欺骗了,剥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告诉我们:市场的平等、自由权及财产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用这个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社会。依据马克思,庸俗政治经济学家虽然论及了现象的表现,但最终只是对资本主义体系作了肤浅的评价,马克思总是蔑视这些庸俗政治经济学家。胡萨米认为,当马克思讽刺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用这个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时,伍德却把市场的等价交换这个假设转变为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的—个标准。
然而,伍德认为,“这个假设仅代表庸俗经济学家评价资本主义的标准”这个说法没有根据,因为马克思就是用等价交换这个假设来解开了剩余价值这个谜。
而胡萨米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不可能考虑工人阶级的利益。马克思说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不是有害的事情是一种讽刺的说法,马克思通过引用“庸俗经济学家”的“诈骗”阐述了资本家诈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从而讽刺资本主义。那几句话是出现在马克思讽刺资本主义的段落中,在几句提问之后,马克思把占有剩余劳动力描述为是一种“把戏”。他写到:我们的资本家预先知道了这件事(即剩余价值的占有),这是他发笑的原因……,把戏终于成功了,货币已经转化为资本了。胡萨米认为,伍德在没有理解“把戏”的注解和意义的情况下,自圆其说地断言工人虽被利用了,却没有被欺诈、被剥夺或不公正对待,这是对马克思的片面理解。
(二)《哥达纲领批判》文本的解读分歧。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重要文献中,马克思用一系列的反问回复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他说到:“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伍德认为这里马克思已经直接地、清楚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分配及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正义的。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没有说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或不正义,只是阐述了依照目前的生产方式什么被认为是正义的及正义的统治观,除非当马克思表达同意资产阶级的观点时,他谈论到什么是他所谓的正义,否则没有说到与哥达纲领要求的正义分配相关的任何事情。
伍德认为,如果这样,胡萨米会又一次使马克思尖锐的批判转为无关紧要,因此,伍德反驳道:“第二、三个问题说明资产阶级宣称目前的分配是正义的,因为他们认为正义分配就是分配符合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免我们认为分配体系是否正义可能由其他因素评价。第四个反问的回答暗示着:法权关系不能决定经济关系,而是相反,法权关系由经济关系产生,这表明所有这些都遵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交换正义”
(三)恩格斯说过:“依照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规律,产品的绝大多数不是属于生产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恩格斯还指出,社会正义或不正义不与社会关系中的道德感相关,而是“由生产和交换理论决定,由政治经济理论决定”,伍德认为,这段话告诉我们,恩格斯也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
胡萨米指出,马克思把工资关系说成是一种剥削关系,把剥削描述为“掠夺”、“诈取”、“盗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在不给等价就从英国劳动者那里偷窃横取并且逐年增长的剩余产品中……转化为资本”。胡萨米认为:“如果资产阶级掠夺了工人阶级,那么他们就无权占有不应该属于他们的剩余产品,而应该属于工人阶级。因而,就不会存在资产阶级剥夺工人阶级的同时,还认为公平地对待了工人阶级”。显然,我们不可能忽略马克思的这些用词所带有的强烈的情感倾向以及它们背后所蕴含的道德批判意味。
而伍德认为,虽然马克思在很多地方都阐述了资本家剥削工人,但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掠夺”或“偷窃”并不是因为掠夺或违背了权利而不正义。伍德反问:当马克思阐述资本主义用“剥削”这个词时,是哪一种“盗窃”呢?我估计他不是说那种偷车的小偷,不是说那种破门而人的强盗,也不是那种暗中持枪的抢劫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说“掠夺”是一种不正义就不合理了。因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受害者与受利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偶然的,而是必须形成一种合理的生产关系,并且这种生产关系由现存的生产力决定。那么,依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有理由认为,抢劫者与被抢劫者之间的交易与现行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依照马克思的正义观,这种交易是正义的。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把资本家“掠夺”工人看作是合理的、正义的。
伍胡二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确立了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在这个问题上的二分立场。站在胡萨米一方看来,伍德用生活中的不正义来取代基本制度上的正义是难以接受的。对此,麦克尔·勒威支持胡萨米的看法,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以工人们无偿的剩余劳动为基础的,这是独立于这种或那种经济政策的,是所有形式的经济收益和利润的来源。这种社会非正义的极端表现就是……无论工人的状况处于何种历史时刻,这种制度自身在本质上都是非正义的,因为它是寄生的,是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的”。
另一方面,伍德并非毫无道理。如果依照资本主义的生产标准,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一事实不能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话,那么,依照其它的标准就脱离了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正如我们今天谴责原始社会的群婚制是不道德的毫无意义一样。塞耶斯也认为:“当马克思将资本主义批判为不公正时,他并没有乞求绝对的正义标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把资本主义看作绝对的不公正或不道德……,相反,他非常明显地将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置于历史和相对的基础之上”。然而胡萨米却把自己的正义观赋予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绝对的不正义,未免阐释过度。
三、马克思缘何谴责资本主义
在这一论题上,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
为资本主义体系剥夺了人们基本的善,如自由、共同体、自我实现和平等。伍德赞同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为他呼吁如自我实现、共同体和自由等价值观,但反对马克思的谴责源自资本主义不平等的观点。
伍德认为,如果唯一适用的正义标准是与它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话,那么,同样地,唯一适用的平等标准必须是与它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再者,《哥达纲领批判》一书很清楚地表明没有平等观这个概念,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因平等观而谴责资本主义。不过,马克思也认为不同社会阶级之间财富、权利的不平等对自由、共同体、自我实现不利。伍德认为,虽然马克思阐述了权利和正义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却从来就没有阐述自由或自我认识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观点相互矛盾,而只意味着他的权利和正义观不同于他的自由和自我认识观。
胡萨米提问:它们的区别在哪里?胡萨米认为,伍德的说法使得马克思的观点自相矛盾,因此不能成为马克思的权利与正义观的正解。
伍德认为权利和正义属于道德的善,而自由和自我认识属于非道德的善。伍德认为,因受良心、道德我们应该去做某事和因满足我们的需要、对我们有利而去做某事这两者的区别,就是“道德的善”与“非道德的善”的区别。“非道德的善”即使没有道德性,我们也追求,也渴望得到,因为对我们有利,自由、共同体、自我认识、快乐、高兴就是属于这种“善”。“道德的善”具有道德价值,包括真理、权利、正义、承担责任及培养和形成美德。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张“非道德的善”处于基础地位,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正义的同时,却倡导推翻资本主义。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基于社会的道德价值来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来自于他的无产阶级道德观。无产阶级,作为社会的大阶级,承受了社会的大部分责任却享受了最少的利益;有产阶级,是社会的少数阶级,没有承担社会的责任却享受了最多的利益,有产阶级利用了无产阶级,因而,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不正义,生活机会不平等。
比较双方的观点,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剥夺了人们基本的善,这些“善”具有道德价值,而伍德认为,善分为“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剥夺了人们的“非道德的善”,双方都进一步为自己论证了了部分的观点。在这一争论中,胡萨米让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的理由在于它的对现存资本主义秩序的批判性。我们将某人称之为马克思主义者,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谴责资本主义并支持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接受马克思有关社会经济的所有经验理论,但却将其毕生的财富和精力都用于防止革命发生,对于这样的人,我们自然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
另一方面,伍德的区分也有其市场。卢克斯认为,马克思区分了“两种道德”,一方面是“正义的道德”,它诉诸正义和权利原则,马克思拒斥正义的道德,把它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和相对的。另一方面是“解放的道德”,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包括“福利和幸福”这种自然主义价值,卢克斯认为,马克思只拒斥前者:“正义的道德被谴责为意识形态和时代错误,而解放的道德被接纳到其理论中去”。然而,伍德提出这一观点是受“马克思缘何谴责资本主义”这一问题的误导,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找一个原因,导致伍德偏离他在前面给马克思文本作的客观性分析。另外,伍德没有对“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这两个概念提供马克思的文本说明,这使得胡萨米有理由说伍德使得马克思的观点自相矛盾。
四、评论
伍德和胡萨米对马克思文本的解读各有其独到之处。伍德主张,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论点惊世骇俗。为了证明这一论点,他引用了大量马克思的文本,并对这些文本作了细致分析,充分体现了分析哲学的特征。胡萨米对伍德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是正义的,马克思在作品中花了大量的文笔描述资本主义体系是一个不合理、非人性的体系,是一个充满矛盾的体系,没有哪个社会像资本主岁,社会一样被马克思如此尖锐地谴责,如此严厉地控诉、彻底地批判。胡萨米的论证也是同样严谨的,并且符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无产阶级立场。
尽管如此,然而伍德和胡萨米的不足仍然非常突出:
(一)双方都没有把握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历史性与批判性的统一。“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标准”这一问题是“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问题的前提,双方对后一问题的分歧来源于双方对前一问题的分歧。笔者以为,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来自于马克思文本自身,而是双方为了论证后一个问题而主观上抽取马克思的论述中的某个倾向。这样做时,伍胡各依一种倾向而否定另一种倾向,这事实上是对马克思的片面化理解。一方面,我们要看到,马克思并没有以绝对的方式,依据普遍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相反,他的解释完全是历史的、相对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并不因为正义标准是历史的、相对的,就完全认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从而丧失对现存统治秩序的批判性。
(二)双方都没有把握资本主义剥削是历史进步性与本质非正义性的统一。资本主义剥削确实比此前的任何一种剥削都要进步,但是任何一种剥削,其内在的必然蕴含着某种不正义。一方面,相对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绝对是一种历史进步,包含着社会合理的内容(当然,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恩格斯所说:“自从资本主义生产被大规模采用时起,工人的物质状况总的来讲是更为恶化了,对于这一点只有资产阶级才表示怀疑。但是,我们因此就应当渴慕惋惜埃及的肉锅,惋惜那仅仅培养奴隶精神的农村小工业或者惋惜‘野蛮人吗?恰恰相反”。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一定要包括非正义的含义在里面,……单单说剥削就是强行榨取别人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劳动是不够的,只有非正义的榨取才能称得上是剥削。否则,如果为了惩罚一个人而让他去劳动而不给他报酬,或者通过抽签选出一部分人参加保卫战而并不额外增加给他们提供物品,或者非正义战争的战犯被强迫劳动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就可以称为剥削了。”在这个问题上,伍德强调了前者,但胡萨米则单纯强调了后者,两人都未能实现将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综合。
(三)归根结底,两位论者的片面化源自于他们的分析方法以及对辩证法的忽视。伍德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给人们提供“非道德的善”,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是非道德性的。他甚至极端地认为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而胡萨米主张,马克思的道德价值理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依据道德原则谴责资本主义,倡导社会主义。这里给人以两个面貌不同的马克思的形象。事实上,这是一种对马克思的论述方法的忽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只是对事实的描述和理解,并在理解的过程中穿插了价值判断和评价,就像卢西安·哥德曼曾写到的:“马克思并没有‘混淆价值与事实判断,而是发展了一种辩证的分析方法,理解和评价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把道德看作是社会和历史现象,并试图将其道德和政治观置于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他拒绝纯粹的自然主义,也反对僵化的事实价值二分法。这种事实与价值判断融合在一起来论述的做法是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在论述方面的自然体现。而伍胡二人,或者执马克思有关事实与因果分析的一端,或者仅仅只强调马克思在论述时所强烈体现的批判资本主义精神和对工人阶级的深厚同情,都无法对马克思在正义观方面予以整体地综合地把握。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分析马克思主义在方法论上的根本错误。
总之,伍胡之争与其说是两种倾向之争,勿宁说是马克思的文本中的“内在矛盾”。但这种矛盾并非是源自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混乱认知”,更不是因为逻辑上的错误,而是源自于社会现实中的内在矛盾。从理论上看,这种矛盾并不能用伍胡二人为追求形式逻辑一致而所做的片面化来解决,相反,它们构成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辩证逻辑的内容。从辩证的逻辑来看,伍胡之争是分析哲学应用到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必然,这种争论本身也说明,单纯地用分析方法来把握马克思主义是不够充分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应实现更高层次的辩证综合。
(责任编校: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