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的利用率与林木轮伐期的关系
2009-08-05李杰韩继林
李 杰 韩继林
经营林业要遵循森林永续利用的原则,这是林业的特点所决定的,是林业生产客观规律的反映,这是人类花了相当长的时间,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而得到的。
轮伐期是个永续利用原则中的一个时间序列,是林学上的技术性经济指标。轮伐期一般含有三个概念:一是在林分利用量稳定条件下周而复始永续利用的一个生产周期的时间;二是森林经营全过程采伐——更新——经营——再采伐的时间;三是近似法正林采伐年龄的概念。
既然轮伐期是一个生产周期的时间概念,那么决定轮伐期长短的林学要素有:(1)林分树种:林分树种不同,轮伐期不同,纯林则以树种为准,择伐时则以树种为准,择伐时则以择伐树种为准。(2)林木成熟龄:从林学角度,同一树种,由于森林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森林作用不同,为达到经营目的,人为地确定经济、生态效益最大的年龄。如采种林用更新成熟,它是林木种子结实最多的年龄。数量成熟龄则是充分发挥林地生产能力的年龄。工艺成熟则是达到某目的材种的时间最短,质量最好,数量最多的年龄。防护成熟龄则是森林防护效益最大的年龄。经济成熟龄是林木综合效益最大的年龄,林木自然成熟龄则是指林林的自然寿命。森林经营目的不同,林木成熟龄不同,生产周期不同则轮伐期长短不同。(3)林木生产力,林木生产力不同是决定林木成熟的主要因素,如林木轮伐期一般不低于数量成熟龄,否则林木生长未达到高峰,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林地生产力,等于采伐未熟木,是极大浪费。一般数量成熟是林木生产力最高的标志,也应当是轮伐期的最低界限。(4)林木更新期,轮伐期应包括林木更新年限,不同树种,不同更新方法,更新年限差异很大,如天然更新针叶林,一般需8~10年,甚至20年。而人工造林如杉木只需要2年(含苗龄1年)。如当年造林成功,更新期等于0加苗龄则为1年,如伐前就已更新成功则更新期为负值。从而缩短了生产周期。因此,轮伐期应为:主伐年龄(采伐年龄)+更新期,如择伐时,伐前已经更新成功则应减去更新苗平均年龄(人工植苗更新则包括苗龄)。
轮伐期是一个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确定之后就要稳定,以便依此组织整个经营工作,但是轮伐期却又不是永远不变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延长或缩短:(1)经营目的变化:如经营马尾松用材林,以原木为主要材种,采伐年龄为60~80年,而由于材种改变,则采伐年龄可改为21~30年,采用天然更新需4年更新方式改为人工植苗造林,苗龄1年,造后勤部年成功,更新期共2年,缩短了2年。
轮伐期多指同一树种同龄林而言,根据法正林原则,同龄林分各级都有相同面积,各龄级林分生长量最大到等于当年采伐量,才能达到经营单位永续利用,各年度采伐量达到平衡,且利用率相等,即为标准利用率。
所谓利用率即年采伐量占总活立木总蓄积之比。标准利用率实际就是标准年采伐量的来源。
可见,轮伐期与利用率成反比,轮伐期越长,利用率越小,年伐量也越小。因此,在一定面积上或一定立木蓄积的林分,要提高林木产量,根本措施是缩短轮伐期。缩短轮伐期虽可提高利用率,但如活立木蓄积不增加,也不一定会较多地提高年产量。
为了提高年产量,虽然可以缩短轮伐期,但它是人为目的性的措施,是不稳的,还必须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高生长率,增加生长量,增加活立木蓄积量。在利用率一致时,蓄积量与采伐量成正比,包括龄级越多,积累的蓄积量越大,中、大径级材比重越大。林分质量虽高,如天然林中的成过熟林比重大,林分龄组分配不均,尽管单位面积蓄积在,但枯损量牵动蓄积量较大。因此,确定轮伐期不能根据树种正常主伐年龄,而应该适当提前,以充分利用成过熟林。而人工速生林,生长快,中幼龄林多,单位面积蓄积量少,但生长量大,如果轮伐期过早,林木尚未达到旺盛期,产量不高。所以主伐年龄应该在数量成熟之后,适当延长,以充分利用水热等有利条件,发挥林地潜力,提高数量、质量。轮伐期缩短5年,生长量虽然提高2.5%,但是由于基本蓄积降低6.6%,如仍按原利用率,年采伐量虽仍占总蓄积的1/18,提高利用率和连年生长量基本相适应。因此,除非材种有较明显改变,一般在同一经营目的时,轮伐期缩短幅度最大不应该超过一个龄级,否则有提前到该树种数量成熟之前的危险。
因此,在同一经营目的时,通过集约经营可以自然缩短轮伐期,但幅度都在一个龄级左右。而大幅度缩短,只能赖于经营目的的改变和更新方式的改变的人为措施或天然原始林的强制利用手段。
实际上,天然林轮伐期大幅度缩短,目前只对本次利用而言,不能保证更新起来的林分到缩短后的轮伐年龄就能够采伐。如果真的能按缩短的轮伐年龄采伐,实际上等于把主伐年龄提前。这虽然是不易达到的,却是天然原始采伐后经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至少1代~2代后,通过集约经营,应该达到提前主伐年龄(缩短轮伐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