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PE的政府“牵手”
2009-08-04唐珂
唐 珂
间接融资偏向大企业,直接融资游走在边缘——面对中小企业
融资难题,吉林这个老工业基地的目光指向更为务实的PE。
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来,民营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GDP比重40%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亦被放大。新形势下,股权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平台,而政府引导则成为其背后的牵引力。
选择PE的理由
长期以来,吉林省各类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间接融资,间接融资占比始终在95%以上,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寥寥无几。当前企业融资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首先,间接融资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省内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投放主要支持大型企业和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尽管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其次,直接融资渠道仍然没有充分发挥主流作用。从股票融资渠道看,目前吉林省中小企業上市数量较少,并且发展较慢。2008年中小企业板新增73家上市公司,吉林省仅有一家,在全国排名13位,IPO融资额占全国比重比仅为0.94%;而从债券融资渠道看,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仍然青睐于省内大型上市企业,如一汽集团、亚泰集团等国内著名企业,中小企业在这一领域融资仍未有起色。
如此背景下,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将融资的视角转向PE(私募股权投资)。目前,PE正日益受到中小成长企业的青睐,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
制度创新的拉力
一般说来,市场环境的变化推动了股权融资工具的创新,而制度创新将对股权工具创新形成更大的激励。吉林省正是通过制度创新为股权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金扶持,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入驻。比如,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补助50万至100万元,用于开办费用补助和奖励;对在吉林注册的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经审核确认管理创业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安排了引导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设立PE引导资金。
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融资市场保障。2006年末,吉林省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为股权融资提供了技术平台,全省各地区也相继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2007年,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又积极协调各地工商部门,交易机构股权质押登记系统和工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同时冻结股权。2008年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股权托管转让工作要坚持有别于证券市场,按初级资本市场定位和运作的原则,股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变现。
储备投资机构,加强股权融资双方交流。在股权投资机构快速增长势头下,政府相关部门经过筛选,去年储备了近50户实力雄厚、符合吉林省投资方向的投资机构,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发布、更新企业股权融资项目信息,为投资基金和企业提供一个可信度高的交流平台。同时,吉林省还通过各种博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来推动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如在长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通过召开股权项目融资洽淡构建企业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的有效平台。
政府作为的前瞻
虽然储备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引导股权融资的道路上,政府仍需做出更大的努力。
首先,构建股权融资对接平台。由于没有上市交易,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对此,在股权融资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发布企业融资金额、投资项目等最新信息,积极打造股权融资对接平台,加速双方合作进程。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域外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引进工作,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完善联络沟通机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吉林投资兴业。
其次,疏通股权退出渠道。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IPO)、售出或购并(回购)和股权转让。只有为股权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退出渠道,才能更好地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因此,吉林省一方面要依托股权融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着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同时,应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有利时机,争取更多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另一方面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产权、股权交易制度,建立较为便捷的股权交易平台,形成较为合理的股权交易价格,为非上市股权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保障。
再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各国的实践证明,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民间参与的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来参与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在财力可承担的范围内,逐步扩大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通过出资或参股方式引导域内外投资者来吉林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同时,积极探索设立省级产业基金,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筹集相关产业及项目建设资金。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