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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形成特征和当今意义

2009-08-04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国家

殷 洁

内容提要:在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话语的今天,各国在对人权之必要性或人权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上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人权各权利之优先性争论颇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人权问题存在的不同立场,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不同的世界地位、发展水平、价值体系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面对各种争论和不同立场,毋庸置疑的是人权理论可以从批评中汲取营养及自我完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人权在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中的差别及其产生这些多元观的原因,并试图就人权问题在实践中遭遇的两难问题,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提出看法,为各国的人权政策寻求共识。当面对事关所有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诸多全球性问题时,国家间利益的交汇点显而易见。

关键词: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4-0045-07

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以来,人权已经逐渐步入国际政治的前台。整个世界的人权状况在几百年来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围绕人权方面的争论不绝于耳。在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话语的今天,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文明类型和区域国家都提出了各自对人权的看法,并都力图从自身传统文化资源中发掘出对人权的独立观念,以此为立足点来避免和反对他国就人权问题对其的指责。东方与西方之间、北方与南方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各种非政府组织之间,就人权问题彼此争论不休,使得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研究显得愈益重要。

发展国家人权观的形成和演变

从字面上来看,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而享有的权利。然而,这个看似简单通俗的定义,其实际意义要比其字面意义复杂得多。right一词在字典中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权利”,它可以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即资格;fight的第二层含义是“正当的”,可用于描述一种讲道德的、正确的事情或行为,即正当性。一般人们提到人权时,通常是指人们可以在道德而非法律层面上寻求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是非正面的,它们属于什么是应当做的,而不仅仅是什么是权利。只有当某些权利遭到否定、别无他法、且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予以实施时,对于人权的诉求才会出现。因此可以说,在各种权利中,人权是一种最终诉求。随着时代的变更,人权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

众所周知,早先的人权主张体现的是西方价值观及理念,即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优先。因此当把人权纳入外交政策中时,西方发达国家最首要关注的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个人免受国家或政府侵犯的权利要求,而非生存、食物、医疗、就业等作为人应获得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法国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人权发展“三代”理论广为接受。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旨在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的侵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发展中国家的的要求和影响下产生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再保护个人反对政府,而是要求政府利于个人的积极参与。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发展中国家独立为维护人权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促成了第三代人权的形成,即发展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以集体权利为主的权利。

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全球化刺激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各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在发展贸易、吸引投资和使用新技术等方面,穷国还是被“边缘化”了,出现了巨大的“数字鸿沟”。这对不发达国家所造成的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不仅阻碍了其发展进程,而且阻碍了人权的实现。要摆脱贫困就必须谋发展,因此,为了人权的普遍实现,所有国家必须在消灭贫穷这个重要任务方面进行合作。正因为这一点,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对于个人而言,发展权意在于确保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使自己及其家庭获得作为人应有的生活水平的能力。只有借助发展,人的食物权、衣着权、庇护权、医疗权、就业权和教育权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对于国家而言,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一个国家和民族光有政治的、经济的自决权是远远不够的。倘要更好地生存,就必须求发展,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改善本民族的经济地位,追求社会文化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国际人权领域经受挑战。如果说冷战时期的人权之争是发生在两种不同制度的东西方国家之间,那么,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分歧可视之为南北之争。冷战后,发达国家推行并加强将人权问题与经济援助挂钩的方式,试图让受援国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和人权标准。后冷战时期的发达国家企图通过利用或曲解人权的国际规范,来干涉或破坏一些非西方国家的主权,以此实现或促进他们的意识形态目标及其国家利益。以限制和贬义国家主权为主要特色的自由主义思潮在西方大肆盛行,大众政治和公众舆论也出现了对国外人道主义灾难更多的关注,并且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其干涉意愿大幅度增加。

冷战的结束将经济利益逐渐推向外交战略的首要位置,南北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在经济领域,而经济竞争无疑会触及文化价值。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也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才频频利用人权砝码为其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国际格局。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权利,从“强调主权,反对干涉内政”,到“丰富人权观念,改善人权政策”,再到“深化人权认识,继续发展战略”,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由以上发展中国家人权演变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逐步调整、形成了系统的人权政策,其演变既受到国家特性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具有连续的继承性;也因形势变化和实践加深而表现出变化的发展性。

继承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展中国家人权政策的每个阶段,始终强调尊重国际人权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视促进人权为自己神圣职责;第二,对人权理念的理解以“集体人权”为出发点,一贯以争取和维护国家独立,支持民族自决权的形式进行。从初期侧重强调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到之后提出的生存权,进一步倡导发展权,都是集体人权的体现;第三,从把“发展权”写入《维也纳宣言》,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表现出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致主张人权要以经济和发展权利的实现为主的理念。

发展中国家人权政策的各个阶段,在不同的时期也有所不同。其发展性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在理论上,其人权内容逐渐丰富全面。从早期主要关注殖民地人民的生存、独立、主权和民族自决,到重视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权利,再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倡导人权领域中的国

际合作。这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既捍卫了国家主权和坚持自身立场,又汲取发达国家人权主张中积极有益的结晶;在实践上,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姿态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早期由于本国国内客观形势,在人权问题上存在较多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各个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展开人权领域中彼此合作,以及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对话机制。从反干涉到提倡合作,其人权政策正在逐渐完善。

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主要内容

与发达国家主题高扬的自由主义式个人权利不同,发展中国家认为,首先,在解决具体人权问题时,要考虑到这个世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巨大多样性。在同一时期的文化中,某些原则为一些国家、一些文明所遵守,却不被另一些国家、另一些文明所接受。

其次,人权不可分割,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在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同时,扩大与完善公民与政治权利,这两大方面的权利缺一不可。

不可否认的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历史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政治觉悟等因素的制约,政治民主化程度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毫无疑问,以上观点与很多人,包括西方某些学者的论点截然相反。南方的人权理论是从开始强调国家的集体权利和民族自决权发展为当代重视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亚洲和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重视人权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明他们更重视国家的作用。必须理解,由于生存和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所以把实现人权的当前重点放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无论一国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没有有借口可以否认公民和政治权,只有当公民和政治权利实现后,才能开始强调经济和社会需求。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重视公民及政治权利。对待人权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将西方人权理论、人权实践同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寻找适合本国人权发展的措施,这是很多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处于西方边缘和被西方遗忘的国家的立场。西方发达国家强调政治、公民自由权,是把其民族优越感强加在不发达国家身上,是对仍处于最低生存条件下的国家提出完全不可能的要求。

第三,生存权、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强调的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塞内加尔法学家卡巴·穆巴依第一个提出发展权,卡雷尔·瓦萨克将其称作第三代人权或连带的权利(thesolidarity rights)而使得发展权在西方变得更广为人知;1979年联大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首次在联大范围内确认发展权概念。1981年制定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写入了发展权(第22条)。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了发展权的基本内容。该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等组织一再宣布发展权这一事实本身,以上足以证明其存在。

最后,人民的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实施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各个国家,不得利用人权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手段;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使用双重标准,反对将人权作为提供经济援助的条件等都是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的主要内容。权利的要求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通过经济而影响到政治、法律和文化,进而再影响并制约人权的实现。

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人权观的

分歧及其原因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人权观的最大分歧是,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两者之间,孰先孰后?

如今各国在对人权之必要性或人权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上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要求保障的人权重点不同,它们在这方面存在着“价值鸿沟”。尤其是对人权各权利之优先性争论颇多,其中最主要也是争论最激烈的就是经济、社会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何者具有优先性、孰先孰后。上述两种观点的差异到底有多大?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的意义何在?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两者间真正的分歧不是来自于经济发展,而是国家角色的不同。一些权利(比如政治和公民权利)会限制国家的权力,然而,另一些权利(比如经济和社会权利)又会推动国家的发展。事实上,个人从传统社会压制下解放出来其实是与现代国家的发展分不开的:国家政府机构的发展、给国民提供从贫穷走向富裕途径的使命使得国家之存在被证明是正确的。反过来,政治是社会主体对稀缺性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国家的发展建设也威胁到个人作为自治体的能力,以及群体的独立、国家内部文化多样性的机会。权利的两种类别,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需要的是国家的审慎对待。每一种权利,无论它被称为政治权利还是经济权利,事实上需要的是国家不应或者克制自己做某些事情,提供某些事物。我们以及政府的责任是尽可能多地达到所有目标,而不是在一开始就人为地划分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经济权利、社会权利。

发达国家的人权研究虽已颇为可观,但主要是从他们的利益、处境和观察角度立论,其局限性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人权问题存在的不同立场,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不同的世界地位、发展水平、价值体系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等。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人权问题上有不同的优先考虑,因此他们要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组织社会以满足这些不同的考虑。

首先是文化传统的差异。无论是英美文化,还是欧洲大陆文化都可以归结为一种个人主义文化,而中国文化以及受到儒家文化濡染的东亚文化,基本上是一种社群主义文化。就前者而言,且不说以人本主义为主要精神的古希腊罗马文化本身就潜含着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个人自主和“自我独立”这些后来被称之为“个人主义”文化拟子蔟之类的要素,即使以神本主义为灵魂的古希伯来一基督教文化也从一开始就潜含着类似的个人主义的文化“谜拟子”。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是逐步摆脱神权的束缚后,以及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推动下,个体和个性意识增长的进程。正如康德所言,人就是目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主义的崇尚会使得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极大化,但是它在西方社会已经是大多数人普遍且欣然接受的信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以儒家学说为主干的思想中,深含着自我克制、自我拟制、自我舍弃、自我消解和自我牺牲的观念,社会和义务在个人和权利之上。儒家的这一思想也在塑造日本、朝鲜、新加坡等国的社会文化价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一个世纪的国运转换和具有强迫性的文化接触,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不断遭到质疑,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文化身份充满疑问。

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对我们而言成了必须认同的中心,这种在历史屈辱中成为被西方观察的“沉默他者”的地位,使我们意识到,当我们不自觉地受外来思想主宰而又不质疑其合法性时,就可能只会引入一种非审视非抗衡性话语。因此真正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人权观,应当勇于对西方的观点进行剖析质疑,在这种接纳和拒绝中生成体现自我立场的人权关切。

其次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坚持认为人权是发展的前提,基本的人权并不是由经济的水平来衡量的,贫穷只是不尊重人权的一个借口,允许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不需要政府花费经济资源。

对此发展中国家的回应是,经济发展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尊重和保护人权首先要保障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中国家认为,在经济落后、资源匮乏,人民温饱得不到解决、生活尚无保障的情况下,在世界经济政治秩序不合理、贫富差距巨大的情况下,人权只是一个空洞的权利。如果人权的确具有其称谓所显示的意义,即所有人一律平等,所有人都享有权利,那么只关心不同政见者的权利但不关心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利,会使具有双重标准的人权政策声名狼藉而遭人唾弃,因为它纯粹在为利益服务。

导致南北贫富的天壤之别有着深刻的历史和制度原因,即西方长期的掠夺和殖民统治所造成的不平等的世界秩序。实际上,发达国家的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其人均消费资源比发展中国家多30多倍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去掉这30多倍的差距,再看看他们的人权会是什么水平?而西方的财富中又包括了多少不义之财?西方在推销自己的“自由、民主、人权”时,很少提及其财富积累的真实过程。

在人权作为一种现实的机制以法律、制度等方式得以有效贯彻之前,需要观念的强化和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舆论,但其最终落实要依靠经济的发展。权利的要求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要求保障的人权重点不同,它们在这方面存在着“价值鸿沟”。两者之间的分歧,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在世界地位、发展水平、价值体系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等方面的重大差异。从上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实践来看,前者大多强调伦理道德的相对性,甚至可以说多少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尽管由于在现有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他们经常采用颇为尖锐的道德言辞表现出较为激进的批判锋芒;而后者则大多以存在普遍的基本道德原则为前提,带有某种绝对主义色彩。然而,这并非表明东西方或南北方之间完全没有共识,我们不能以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分歧为由而放弃正当的行为。

虽然对于人权的定义、来源、性质等尚存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上的探讨,但人权观念在全球社会中的牢固树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仍是一个正义的可以展开国际对话的平台。更重要的是,双方实际上都不认为有关人权领域的争论具有现实意义。在理论的层面上,大多数人一般都同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系,甚至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或不同发展阶段上都有不同的道德观。一国不应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强加给另一国,国家间价值观平等,是彼此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必要条件。世界各民族的互相理解、适应和协调,是国家间和平共处、平等交流和人类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此,更准确的说法应当将争论解释为一种文明内部的分裂,而不是两种文明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

结束语

就人权的普遍性而言,其定义告诉我们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权利,依其本质在形式上是普遍的,具有道德和规范普遍性。尽管一步到位的实现普世意义上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准则是不现实的,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普遍人权命题的提出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人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普遍的人权受制于种种不同的正当理由。人权普遍性原则不是抽象的,它需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性。

根据常识我们都知道,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人权时,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形式、政策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有统一的人权模式和标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发达国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问题,发达国家以自己的人权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甚至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或作为援助的附加条件。一些西方国家不顾人权实现的特殊性,对事关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与尊严的生存权、发展权漠不关心,却用自己的人权模式作为唯一的标准,强加于人,横加指责。人权问题也经常被当做某种政治活动的借口,基于此类暗含的动机和伪善的态度所表现出的装腔作势式指责,并非真正出于对促进人权的关心。政治化、双重标准及差别待遇只会造成怀疑和不信任,阻碍改善人权进步的努力。更为重要的是,对人权的国际关怀不应当是简单的谴责,抽象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势必损害人权原则的完整性,而是应该旨在消除发生侵犯人权的根本原因。

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国情相结合,公民和政治权利应让位于一些当前更重要的权利,生存权、发展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各国都应有自己的人权观和人权模式,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国际社会应该关心人权的遵守情况,但不应当谋求把一些仅适合于某些国家的标准和制度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将人权用作侵犯各国国内管辖权、破坏主权的跳板。另一方面,任何国家也都不应当利用主权来否定其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期待国际组织对些保持沉默,不应当用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挡箭牌,企图大规模或有计划地侵犯人权而不受到惩罚。

尽管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人权已经被纳入世界政治议程这一点已经毋庸赘言。人权的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却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和人类的交流中得以发展和丰富。就当今国际社会而言,国家被承认为主权国家或按照民族自决原则成为民族国家是不够的,它必须在国内做到不侵犯其境内个人和集体之基本权利。目前的问题不是是否应该促进人权,而是应该怎样促进。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找借口来规避自己在人权道德上的责任,但是,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真正赋予所有权利同等的重要性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何种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问题也就不存在一致性了。即使我们在优先促进哪种权利问题上达成一致,我们能把人权看作是各种优先权利中的优先者吗?

面对各种争论和不同立场,毋庸置疑的是人权理论可以从批评中汲取营养及自我完善,黑格尔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评丰富了人权理论,马克思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批判促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如往常一样,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努力寻求一些调和。假使富国不再在意识形态方面同穷国就人权或者权利的某些不同看法进行争吵,而是通过真切关注侵害人权的状况来展示各国都致力于保障人权;假使发展中国家不再将经济不发达作为侵犯某些人权的借口,因为允许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不需要政府花费太多的经济资源,那么东西方或南北方之间拥有的共识就可以进一步得到巩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联合国人权机构牵头对主权国家的人权状况保持一种人道主义压力,在哈贝马斯”商谈伦理”(discursiveethics)的启发下,各个主权国家应积极在全球相互融合与冲撞的现状下,努力扩大人权话语的共同空间,加强人权维护机制的建立。孤立或敌视只会导致对方充满敌意,扩大各方的合作领域并同时以尊重对方的态度面对分歧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可行之道,持久的人权进步才能实现。

毋庸赘言,无论东西方之间或南北方之间对人权思想存在多少分歧,各国的领悟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和社会环境的过滤。考虑到国际共同体的成员们各自都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及文化传统,要想给人权下一个可以得到国社会广泛认可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人权在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中的差别及其产生这些多元观的原因,并试图就人权问题在实践中遭遇的两难问题,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提出看法,为各国的人权政策寻求共识。所以,知道人权在思想上存在一些共识,在实践中争论颇多已经足够。

其实,我们大家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是道德生物,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都属于人类,都或多或少地努力去实践我们所认同的原则,也因此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现自己面临着矛盾和困难。我们应当始终牢记这些彼此争辩的或者彼此批判的意见,因为“论争只不过是为了寻求共同的解释”。也许我们所能作出的最佳努力,是根据林肯提出的“人的行为应在合乎道德与把握成功之间保持适度”,让人权问题脱离大国之间在意识形态上的谩骂和攻击。当面对事关所有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诸多全球性问题时,国家间利益的交汇点显而易见,对此,人类的认识虽然还远不够充分,但无疑正在取得更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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