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问题调查
2009-08-04中共河南省商丘市委组织部课题组
中共河南省商丘市委组织部课题组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中,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形成了对推荐、提名、考察、酝酿、决定及任后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较好地遏制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为深化这项工作,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最近我们组建课题组,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一、我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做法
(一)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备案监督。一是实行选任干部提前备案和资格审查制度。市委规定,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在选任干部前,必须将任职条件、任职资格、领导职数配备、编制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对选任干部的原则及选任过程中的推荐、考察、酝酿等环节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二是实行考察方案预审制度。市委明确规定,无论市委选拔干部,还是各单位调整干部,事先必须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市委选拔干部考察方案必须经过部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得市委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提拔调整干部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查,确认该方案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后,才能履行推荐、提名、考察、酝酿等程序。三是对破格、越级提拔和犯错误免职干部重新起用等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二)主动参与,强化事中介入监督。主要实行以下六项制度。一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卡制度。针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程序,对每一个环节都责任到人、领导把关、及时纠偏。对推荐、考察和决定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发生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分清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主线,坚持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情况、各个环节做好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三是实行任用前审查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各单位召开常委(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必须将拟任免干部方案呈报市委组织部,经审查确认此任免干部方案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标准和程序后,才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四是推行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按照《关于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公示的暂行办法》,在商丘日报、干部监督网等新闻媒体上做好对拟提拔为领导干部的人员公示工作。五是建立干部监督机构派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在下级党委党组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由其组织人事部门将会议召开时间、干部任免方案等有关材料提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干部监督室审查后,根据本次干部调整的人员数量、范围,提出是否列席会议的意见。列席会议时,要了解和把握参加会议人数、讨论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对无记名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监督室有权建议暂缓作出任免决定。六是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价,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三)坚持回访,强化事后检查监督。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锻炼,干部监督室回过头来对其进行一次跟踪回访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谈话、诫勉等组织处理。通过回访督察,认真分析和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查找差距,弥补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同时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逐级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四)健全制度,强化责任监督。一是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把责任追究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二是制定了《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项规定》。明确提出:领导班子职数没有空缺而启动干部任用程序的,一律无效;没有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群众举报考察对象的问题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为拟任人选等十个方面的规定。三是加大违规用人查处力度。一方面充分运用“12380”监督电话、干部监督网站、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举报受理渠道。另一方面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意识,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典型案例分析制度,不断推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应将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始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这项工作还不完全到位。具体表现在:民主推荐环节缺乏有力的监督,推荐结果有时候不够客观真实,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有时候决策不够民主,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查处手段比较单一,查处规定相对笼统,全过程监督方面的有关制度不够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等。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我们分析有以下方面:
(一)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主要表现在:监督客体不愿被监督,回避监督;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作为监督客体即被监督对象,有些人仍然片面地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不信任,有损形象,因而有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作为监督主体即监督者,有的怕“穿小鞋”,怕遭报复,有思想顾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
(二)监督主体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充分行使自己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对积极主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热情还不高,主动性还不够强。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一是知情渠道不通畅。有些同志反映,群众对党委选人用人的运行情况了解太少,无法监督。另外,大多数参与决策的领导干部除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干部有所了解外,对其他干部的情况不太熟悉,决策时无法充分发表意见,相互之间实施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也无从谈起。二是参与渠道不通畅。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来看,群众只能有限度地参与干部考察和领导决策之后的任前公示,聘请的干部监督员也
大多局限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加上有些部门存在条块分割,难以疏通监督渠道。三是信息来源渠道不通畅。有些部门不愿把信息公开,采取“保护政策”、搞“内部处理”。
(四)监督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监督惩处制度弹性太大,有的制度比较笼统,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好把握,无形中削弱了监督惩处的权威性。责任追究不到位,往往难以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在选拔任用干部各个环节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往往难以查明。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自觉性。
要提高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采取教育培训、舆论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把来自组织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要赋予监督主体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权限,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从而不断增强监督主体履行职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营造民主健康、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改进监督手段,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实效性。
要赋予干部监督部门足够的职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实行监督。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作为干部任免重要的参考意见;干部监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对干部任用的监督职责,在用人失察失职问题上,相关领导应与任免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干部监督部门要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掌握大量的、全方位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信息,认真加以调查核实,得出实质性的结论,及时、主动、明确地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干部调整和任免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的干部,干部监督机构应视情节和党纪国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要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对各级党委和任免机构选拔任用干部的操作程序上,把监督渗透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各个环节并贯穿于全过程。
(三)突出程序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可操作性。
要加强民主推荐环节的监督。注重扩大推荐中的民主,把党的干部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和要求公布给群众,让干部群众参与进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要重点组织好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尽可能在较大范围内了解掌握推荐人选的各方面情况,从源头上避免失误。
要加强干部考察环节的监督。在考察环节,必须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每一项考察,监督都要步步到位。要坚持把组织考察与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相结合,及时与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实行考察责任制,本着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考察人员应负的责任。
要加强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关键要看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和个别人说了算;要看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和程序的是否做到坚决不讨论,防止临时动议、不按程序办事等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监督制度,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规范性。
要完善《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要建立党委(党组)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研究选拔任用干部全过程的监督问题,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要建立干部监督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完善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制的完善,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