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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时妇女权益保障之国际法诉求

2009-08-02周艳云

理论观察 2009年5期

周艳云

[摘要]在涉外离婚案件出现国际诉讼竞合时,国际司法解决方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十分有限。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最根本的解决路径在于寻求国际法的强力救济途径,必须重构国际法基本规则,将男女实质平等原则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上升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一旦违反将承担国家责任。

[关键词]国际诉讼竞合;国际女权主义法学;国际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5-0094-02

一、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竟合时妇女权益保障之边际化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就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对此,有些国家称之为“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也有些国家称之为“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由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且平等者之间无相互管辖权,故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出现诉讼竞合的情况相当多。

而在国际民事诉讼当中,涉外离婚案件出现国际诉讼竞合的几率为最高。涉外离婚案件发生国际诉讼竞合时,出现的最多的情况是夫妻当中的女方以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代价扶助男方出国后,夫妻双方当中的男方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而女方又在本国法院作为原告以男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发生国际诉讼竞合时,女方由于在这样的国际离婚诉讼中,男方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女方本身已处于弱势,由于各种困难无力到外国法院去出庭应诉,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申辩机会,外国法院在经合法传唤,而女方不到庭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男方片面之词作出缺席判决。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判决中,女方的权益必然很难得到保障。

而后女方通过平行诉讼的方式在本国法院作为原告以男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来保障其诉讼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就出现了涉外离婚案件国际诉讼竞合的情况。这种方式是否能较好地维护涉外离婚案件中女方的合法权益呢?

在国际民事诉讼竞合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会出现以下情况,男方所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在本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终结的女方提起的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的涉外离婚诉讼的判决相冲突,这样外国法院的判决将会被女方本国拒绝承认和执行,而女方本国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同样得不到男方所在的外国承认和执行。这样女方的权益由于需要男方协助执行才能得到保障,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等,所以在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竟合时妇女权益仍得不到较好保障,在类似的案件情况下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维护逐渐边际化。

二、国际诉讼竞合诸解决方法对妇女权益保障之绩效缕析

在涉外离婚案件当中,平行诉讼的产生固然使得女方能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诉讼所导致诉讼竞合的浪费、重复以及不公正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司法效率、各国司法制度及政策、主权问题、域外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诉讼竞合将给国际司法协助,尤其是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许多难题。故多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完善国际司法制度的考虑,各国众多学者提出了诸多方法来解决国际诉讼竞合问题。

国际诉讼竞合诸解决方法从大体上来讲,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通过对本国司法权的自我抑制,让位于外国法院。它叉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作用:(1)一国法院可以中止本院的未决诉讼,直到一项诉讼在另一法院终结为止;(2)为了让步于外国法院的未决诉讼,一国法院可撤销本院未决诉讼,同时附加一定条件或不附任何条件。另一种方式便是禁止当事人参加外国法院的诉讼,法院对于平行诉讼问题发布禁诉命令。

对本国司法权的自我抑制,让位于外国法院的做法依赖于国家的自觉,而各国国际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现实趋势不是自我抑制,而是各国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化倾向。各国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化是一国为了维护该国的利益和保护该国国民的利益的必然选择。司法权的自我抑制几乎只适用在一国内部区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上,在国家间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很少会有国家主动自我抑制本国司法权,在数量较多的涉外离婚案件出现国际诉讼竞合时,国家更不会放弃本国的诉讼管辖权。另一方面,即使在涉外离婚案件出现国际诉讼竞合,两国当中的一国自愿放弃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也只有其中法制不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国自愿放弃其管辖权方可。但一国放弃国际诉讼管辖权的理论基础中无论是基于先受理法院原则、承认预期理论还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必然完全导致法制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国家享有当然的管辖权。”

既然第一种国家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方式并不会必然达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绩效,那么,第二种国家通过发布禁诉令。这种方式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竞合问题是否能达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呢?法院对于平行诉讼问题发布禁诉命令禁止当事人参加外国法院的诉讼,虽然法院所发布的禁令在技术上只是针对当事人,而并不针对外国法院,但实际上,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和主权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这种对外国司法主权施加限制的方式无疑是最为粗鲁的作法,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在涉外离婚案件当中,一种情况是女方未至该外国法院出庭应诉,而本国法院由于禁诉令没能受理该案,女方权益必然很难得到保障;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均到发布禁诉令的外国法院参与了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得到同样对该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它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才能完全有效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而如果承认执行国以禁诉令基于对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和主权所造成的损害,以考虑国家主权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为次,定会以该判决违反本国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而且禁诉令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特有的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方式,如果发布禁诉令的法院所在国为普通法法系国家,而与之可能发生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的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承认执行国会以该判决违反本国公共秩序,与该国的基本的司法政策相违背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那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初衷定会以难以执行而落空。

综上所析,国际诉讼竞合诸司法解决方法对妇女权益保障之绩效十分有限。国际诉讼当中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最根本的解决路径在于重构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寻求国际法的强力救济途径,国际社会必须将男女实质平等原则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上升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一旦违反将承担国家责任。

三、婦女权益保障之国际法诉求

诸多的涉外离婚案件中诉讼竞合时妇女权益受损的事实证实要求国际法的强力救济,国际法的触角应当深入到掩藏在国家背后的妇女权益问题。国际法运用其强制力迫使国家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联合国必须将男女实质平等原则列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国际公认的原则。男女实质平等原则应像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互不侵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样深入人心。将保护妇女权益列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承担维护妇女公私领域权益的国际义务。将男女实质平等原则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违反男女实质平等原则、损害妇女权益的国家将承担国家责任。

当在涉外离婚案件出现诉讼竞合,妇女权益受损时,依国际司法规则妇女权益得不到救济时,国际法应赋予权益受损妇女提请本国政府依国际法启动相应程序。妇女本国首先可要求同做出有损妇女权益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妇女本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可依据男女实质平等原则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诉称做出有损妇女权益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行为系该国国际不法行为。一则该国行为违反了男女实质平等原则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国家应承担的维护妇女公私领域权益的国际义务。二则该行为系该国司法机关行为,可视为该国国家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责任编辑: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