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定价难题分析——以煤炭资源为例
2009-07-31孙建
孙 建
【摘 要】资源定价不合理已成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本文以煤炭企业为例,分析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中存在的价格扭曲现状及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 价格 煤炭企业 政府规制
一、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价格难题
1.由于长期受到资源无价观念的影响,传统经济认为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都是无限的,因此煤炭资源的价格便仅包括生产费用,而其存在价值不能包含到价格中去。同时煤炭运输中的运费高企现象,使我国煤炭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2.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保有量是有限的,且物理、化学特性也存在不同,企业在开发资源的过程中,先进入者便具有对资源的独占优势,随着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建立,煤炭资源市场便呈现出垄断竞争或寡占的特性,因而煤炭资源市场也就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价格的条件。煤炭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法则确定产量,而小企业只能采取跟随战略,此时煤炭价格应该是高于均衡价格水平的,这便有利于抑制自然资源的消耗。但是政府在此过程中,为了单纯促进经济增长,借助其政治优势对资源型企业的产品价格进行干预,便形成了“商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尴尬局面
3.资源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期资本投入一般较大,补偿通常采取两种方式来完成:一方面通过企业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减量化使用,以及废弃物的资源化来降低使用量和提高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则要通过产品的价格补偿,使企业“绿色”产品的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但煤炭资源自身品位的差异使这一问题难以实现,这便需要政府加以补贴,而地方政府为维持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对煤炭价格往往采取压价政策,产品低价以及前期资本投入的较大性使企业很难产生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4.200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的“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我国煤炭价格市场定价体系的正式形成。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保证电力、化工等大型国有企业煤炭资源的稳定供应,政府每年的定货定价会议往往成为煤企与电企之间讨价还价的会议。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此种阻力的大小将直接决定改革成功与否。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定价,其必然会遇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包括地方、中央各利益部门,使用地区以及产品消费地区的利益相关者等,在此过程中要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是十分困难的,这便是长期以来我国很难对资源产品进行市场定价的根本原因。在煤炭期货市场尚未发育完全的前提下,煤炭资源市场定价的结果必然是资源价格长期偏低,煤炭企业也就不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二、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定价方式选择
市场定价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条件下,由于煤炭资源自身的物理、化学等特性使消费者很难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煤炭产品与普通煤炭加以区分。因此完全依赖市场定价,发展循环经济型企业的煤炭产品必然会与其它企业的煤炭资源享受相同的价格,由于自身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期已经投入较多资本,在产品价格相同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很难具有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找出一种既能保证企业利润,又能使企业产品被消费者接受的定价方法,在这里我们可以选择成本加成定价法。也就是在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形成最终产品价格。即现行的煤炭生产成本(包括矿井生产成本、块煤筛选成本、维修费用、安全费用、其他费用和期间费用等)加上煤炭使用者成本、环境维护费用、转产成本以及预先投入资本与社会平均利润的乘积,从而使煤炭资源的价格能够完全反映其真实价值。但是在如此定价的煤炭价格将比现行煤炭价格高很多,而煤炭的消费大户主要是化工、电力等行业,它们就不愿购买此种煤炭资源,此时企业、政府和居民作用的发挥便变得十分必要。
三、循环经济视角下资源市场定价的路径选择
1.煤炭资源型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对于资源价格要坚持市场化的变革方向,为了使自己的资源产品与其它企业的资源产品区分开来,企业要加强自身产品的宣传,开展独立的市场营销,使公众认识到产品的环保特性,从而自愿购买“绿色”煤炭;同时,“绿色”煤炭企业之间也要加强联系,组成一定的联盟以期在价格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加强各企业之间的技术、文化交流,在合作中解决技术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巨大的难题。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使使用“绿色”煤炭的企业在销售其产品的过程中也能分享绿色环境标识的实惠。
2.政府作为循环经济的推动者,应在各个方面加强对循环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前期投入较大的难题,政府一方面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给企业以补贴;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煤炭期货市场的前提下,在煤炭资源销售中可以首先放开对动力煤的价格管制,特别是“绿色”煤炭应该让其完全由市场来定价,若其价格不能补偿企业成本可以给予一定补贴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也要有针对性的对煤炭企业进行扶持,可以对采购“绿色”煤炭的部门和企业进行补贴,从而间接给予财政支持,其资金可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来筹措。
3.公众作为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在购买“绿色”产品时必然会承受比普通产品更高的价格,但其在消费中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作用较小,有利于自然环境的维护,总体上来说公众的社会福利是增加的,此时公众认知程度的高低便成为重中之重。把政府、企业的宣传和公民自身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结合起来,是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的必由之路。
总之,完善的资源定价体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公众广泛参与的前提下我国资源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才能走上正轨,最终完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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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承詠,周景博.制度创新与循环经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3]吴槐庆.破解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价格难题.浙江经济,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