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职业道德 避免新闻官司
2009-07-28邱岳
邱 岳
摘要:近年来,我国一些新闻工作者,特别是一些地方新闻媒体在行使和开展舆论监督时,因为新闻报道失实,竟吃上了新闻官司,有的还以败诉告终,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文章从新闻职业道德入手认真探讨防止新闻侵权的问题,对记者和采编人员新闻职业道德的规范对新闻媒体防范和解决新闻官司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闻官司;媒体记者;新闻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3-0053-02
近年,全国各地状告记者或者新闻媒体、打新闻官司的现象不断出现,无论官司打输打赢,新闻媒体的声誉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都给新闻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因素。这是一个应该引起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特别是采编人员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的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份调查报告披露,仅在1999年一年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多达15起,平均每月一起还多。在我国,近10年几乎每年都出现了打新闻官司或找新闻媒体“讨说法”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说:“自从1987《民法通则》公面公布以后,新闻方面的侵权案件就很多。”有法官分析指出:新闻侵权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人们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中国舆论协调研究室的阚敬侠认为:“新闻官司增多,一是人们对于媒体的宽容降低了,由原来的全听全信到以理性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二是有些媒体不注意自身的行为,给人留下诟病的证据;三是现在媒体考虑到眼球经济,多少会触及一些敏感话题和敏感人物,为了顾及眼球就要打打擦边球,打得不好就惹了官司。”
在关于新闻侵权官司中,新闻媒体败诉的时候还不少。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一位特聘教授在去年年底的一项实证研究中指出:当中国新闻媒体被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是69.27%,这还不包括由于行政干预而没有走完一审的以及庭外达成和解的案件。从国外的新闻官司来看,新闻媒体胜诉却是很多的。美国在名誉权的诉讼中、侵权的诉讼中,90%以上是新闻界胜诉的。但在我国,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新闻官司、新闻媒体胜诉率不到20%。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如为记者直接调查核实掌握的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且不漫无边际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记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的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下笔形成文字,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
新闻官司现象,已以成为新闻媒体不可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决非危言耸听。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及时和不好,将严重损害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更多的新闻采编人员和新闻媒体还会将陷入十分麻烦的新闻官司,有的采编人员甚至将由此葬送自己的前程,新闻媒体的发展甚至可能遭受重大的影响,职业的新闻媒体的确应该防患于未然。
发生新闻官司,除了前面所述的社会因素和其他原因,还有新闻从业人员特别是采编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政治观点单薄,没有严格遵守新闻纪律,没有按照新闻规律办事,不审稿,重要的新闻事实不核对;责任心不强,采访不深入,道听途说,抓住鸡毛当令箭,工作不踏实;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粗心大意欠细致;政策学习不够,知识积累欠缺,对采访对象和情况不熟悉,没有吃透政策、掌握应该掌握的情况;法律意识不强,血气方刚,凭感情用事;一些新进入新闻媒体的同志业务不熟、工作程序不清楚、缺乏工作经验,干劲有余干好的能力却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不同程度存在,是产生新闻官司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而这些问题,大都可以包含在“职业道德素质差”里面。也就是说,这些问题归总起来就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
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针对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它是用于调整新闻行业内外的矛盾关系,规范新闻传播职业行为的一种道德。它通常通过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处理各种职业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以及它们的社会效果反映和体现出来。
早在1997年1月,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紧接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重新修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准则》指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新闻工作的基本宗旨。我们要在新闻系统集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整顿活动,这样的一种活动是新闻宣传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新闻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帮助广大新闻工作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执行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自觉性,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保证新闻事业的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禁止有偿新闻和不良、虚假广告,对于避免新闻官司现象,维护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努力形成敬业奉献、清政廉洁的行业新风,切实提高新闻宣传水平等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积极增强职业道德,避免现实中存在的新闻官司现象发生。
增强职业道德,避免新闻官司。从宏观方面来讲,新闻采编人员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实践,用法规纪律约束行为。加深对党的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充分认识“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的重要性,增强“政治家办报”的意识,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宣传引导与信息传递、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新闻业务能力,真正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增强职业道德素质,解决一些同志思想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时期新闻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能适应党的新闻事业发展的新需要等问题。譬如,对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缺乏了解,对党的新闻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认识不足;对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观意识观念比较淡薄,有的甚至推崇所谓的新闻自由,对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和宣传纪律上存在抵触,行动上不听招呼;对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弘扬主旋律不感兴趣、缺乏热情,热衷于不加分析地反映和暴露阴暗面并以次招徕读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对做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和必须付出的艰辛努力缺少足够的思想准备,不学习、不钻研、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靠编简报、打电话写稿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正之风得不到纠正,直接影响着正确舆论导向的把握和新闻媒体的形象。
恪守职业道德,避免新闻官司,新闻采编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意做到: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严格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办事,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继承老一辈新闻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重政治学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尤其是要重法律法规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心编写稿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益来换取暂时的经济效益。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特别是采编舆论监督稿件时,应倾听一方的观点,同时也要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报道一方也要报道另一方;在采写稿件时要慎重,不要轻易下结论,更不要上纲上线;在报道时要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某种权利,要尽量避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媒体不是法官,更不是政府的权力,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侵权。因此,在涉及比较敏感的问题或新闻事实的时候,一定要用事实说话,要核查相关材料、事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再就是,社会上有很多事情的复杂性不是一次采访或二次采访就可搞明白的,弄不好,自己也会成为别人利益冲突中的一杆枪,也可能使得你原本正义的动机被某种非正义的人所用。这种问题,在缺乏新闻工作经验教训的同志中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些,如果不提高警惕就很容易上当吃亏惹官司。要提高舆论监督稿件写作的技巧,善于把批评或揭露的意见、观念蕴藏在所选择的事实和客观叙述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要说讽刺挖苦的话、过头的话,不要使用贬低对方人格的侮辱性字眼。重大的舆论监督稿件,刊发前一定要送相关的领导机关审定,这是防止出现差错、避免新闻官司的有效措施。
新闻官司现象虽然客观存在,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任重道远,但新闻媒体、采编人员高度重视,从思想上行动上都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真正下决心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断增强职业道德素质,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防范,这种现象就可以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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