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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政府政策对原始工业的积极效应

2009-07-24于秋华

财经问题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政府政策明清时期

摘 要: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开始走向衰落的拐点时期。本文以长期变迁的视角,着重对明初至清中期政府政策对原始工业的积极效应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其中主要包括鼓励农业种植业以外的多种经营、松弛自古形成的重本抑末政策、废除阻碍民间手工业发展的匠籍制度,以及推行以“一条鞭法”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制度改革等。以此弥补以往学术研究成果对于明清时期政府政策的积极效应重视不够的状况,并试图进一步证实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

关键词:明清时期;政府政策;原始工业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6-0039-06

一、引 言

中国经济史学界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在传统农业社会,政府的作用仅以维护封建统治为目的,不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因此,研究传统农业社会政府积极经济政策的成果不多,在笔者所见到的文献中,许涤新、吴承明编著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仅从“封建上层建筑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反作用”角度,用了极少的篇幅,概略叙述了明清以来政府对内对外的几项经济政策,但述评的出发点是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消极影响。近些年比较系统地研究清代政府经济政策的著作是高王凌撰写的《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史学家黄仁宇曾对此书有过较高评价[1],但该书仅限于清政府针对人口、粮政和工业问题的经济政策,对其他方面尤其对明代的政府经济政策尚未涉及。显见,以往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政府政策积极效应的研究也是相对薄弱的。

以道格拉斯•C.诺斯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家所建立的理论框架,为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他们在对历史的研究中发现:“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中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1]。事实上,经济政策是国家机器的必然产物,只要国家及其政府机构的活动存在,相应的经济政策与制度安排也就必然存在。搜寻相关的历史文献可以发现,明清时期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仅存在,而且相当有效。它不仅有利于农业、手工业及商业的发展,而且客观上促进了原始工业化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当然,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忽视消极政策和制度的负面作用。本文在此只是试图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弥补以往研究成果的不足。

经济政策通常是指以政府为行为主体,针对社会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而提出并实施的鼓励或限制民众选择行为的一系列对策,包括以法令等强制性手段所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中国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历史上,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奉行着重农抑商等各项政策,使原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受到诸多的限制。然而,到了明清时期,面对人口急剧增长所带来的生存危机,政府在鼓励移民垦荒和土地全域性开发的同时,也鼓励九谷之外的其它农业种植业及多种生产经营范围的拓广,同时鼓励农家手工业和商品性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废除了限制民间手工业发展的匠籍制度,实施了以“一条鞭法”为主要内容的税赋制度改革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不仅推动了原始工业化的进程,促进了国民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带来了“康乾盛世”的社会稳定与繁荣。

二、鼓励多种经营

与中国历代王朝一样,明清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种植业的发展。对农业种植业的重视,突出地表现在鼓励移民垦荒政策的实施方面。明代政府移民政策总的原则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宽县,即从人多田少的地方迁移到地广人稀的地方。并规定凡州、县农民开荒及移民开荒,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政府责成地方官散发耕牛种籽,使移民、流民能定居附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根据《明史》、《明实录》等史书记载, 从明洪武元年(1368年)至永乐十五年(1417年)近50年的时期内,明朝政府在山西洪洞大槐树下广济寺院设局驻员,编排队伍,发放凭照川资,先后18次,共计组织100多万人大规模的官方移民,主要移向京、冀、豫、鲁、皖、苏、鄂、秦、陇等18个省市,共500多个县市。以致600多年以后,遍布海内外的古槐后裔口碑盛传:“问我祖先在何处,山西洪洞大槐树”[2]。明清政府先是鼓励从人口稠密的东南地区向两湖地区移民,并在洞庭湖流域修堤排水、开垦湖田,使两湖地区成为重要的粮食产地,以致明清之际出现了“湖广熟,天下足”的民间谚语。尔后又由两湖向西南西北边疆的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新疆、内蒙古,最后是向“龙兴之地”东北和东南海上的台湾岛等地移民,并鼓励移民开垦土地,发展生产[3]。清政府下令“地方官招徕流民,不论原籍别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荒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经过明清两朝鼓励移民垦荒政策的实施,耕地的面积大为增加,从明初到清末的鸦片战争前夕,耕地面积从3.8亿亩[4]增加到10亿亩左右[5]。这不仅有效地缓解了“人口爆炸”带来的生存危机,而且为粮食以外的其它经济作物的多种经营奠定了基础。

在鼓励粮食种植以外的多种经营方面,明代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诸多相关的政策。如明初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曾令户部移文天下,课百姓种植桑枣,每里百户,种植桑枣秧苗二亩。栽种讫,具书数目上报,违者谪戍边[6]。另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就鼓励农民植棉,“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不种桑、麻、棉者,出绢、麻布、棉布各一匹,又税粮亦准以棉布折米[7]。由于棉花及棉布较之丝麻具有保暖耐用等诸多优势,政府加大了鼓励植棉的政策力度。《太祖实录》载:“中书省奏,桑科征之额,麻亩课8两,木棉亩课4两”这种差别课税明显是要引导更多的农户种植棉花。洪武三年(1370年)以后,允许农民以棉花或棉布代替粮食完纳课税,且折换率颇为优惠,并对棉田减免赋税,以促进植棉普及和棉纺织业的发展。显然,这些奖励兼惩罚的政策对推动多种经营和棉纺织业的发展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明朝政府之所以鼓励植棉,一方面可能因朱元璋出身贫寒,确实有使民免于冻馁之意;但在另一方面,也是为满足政府需要。明朝政府的军事防御主要在北方,当时征收的棉花与棉布一般有三种用途:一是作为赐给北方戍边军队士兵棉衣;二是作为支付在边境马市购买马匹的代金;三是作为远离家乡赴任外地的官吏的俸禄[8]。据推算,明朝政府大约每年用于上述需要的棉布有一百几十万至二百万匹,棉花有四十万至五十万斤甚至上百万斤。在政府的鼓励推动下,到明末全国棉花的种植与棉布的生产已经达到“凡棉布寸土皆有,织机十室必有”的地步[3]。

到了清代,人口数量几次进入高峰式增长。清政府为缓解人口压力而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多种经营的经济政策。高王凌根据对《圣祖实录》等历史文献的考证,断定是圣祖康熙最早发现了人口问题,此后雍正、乾隆等朝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经济对策。如康熙五十五年谕曰:“今太平日久,生齿日繁,而田土未增,且士商僧道等不耕而食者甚多。……朕意养民之道,亦在相地区处而已。陕西临洮、巩昌等地方,虽不可耕种,若遇有水草之地,效蒙古牧羊,则民尽可度日。”显然,康熙皇帝意欲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发展农耕之外的畜牧业生产。雍正元年世宗亦谕曰:“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粟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灶。……至孽养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牧养如法,乳字以时,于生计咸有裨益。”显见,雍正帝在重视土地增垦和竭力耕耘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林业和畜牧业生产。乾隆年间高宗谕曰:“田里树畜”应予并重。“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使之“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还有许多其他的历史文献资料也表明,清政府非常重视树木和畜牧业,鼓励推广蚕桑、棉花、主张全面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九谷之外的各种经济作物种植,农耕以外的林木、畜牧、山泽特产、衣用原料的发展[9]。据专家估计,从清初到鸦片战争前夕,由于清政府承继了明代鼓励棉花生产的政策,使棉花种植在地域上的分布继续扩大,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全国约有棉田3 487万亩,植棉户2 836万亩,在棉花集中产区可称为棉农者,约440万户,根据当时的手纺织业劳动生产率估算,1840年全国约有棉纺织户3 42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户数的45%,这些棉纺织户中约有80%本身就是植棉户。可见,鼓励棉花等纺织业原料生产的政策,对于促进传统乡村原始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松弛抑末政策

学术界长期以来一般认为,在几千年的传统中国社会,由于农业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政府财政赋税和百姓民生的基本经济来源。因此,历代王朝都坚定不移地推行着重本抑末的政策。然而,对历史资料的重新考证,使学者们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重本抑末的古老政策在明清时期有了一些明显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政府继续实施以农为本政策的同时,抑末的一面有了明显的松弛。明太祖朱元璋曾有过使农、士 、商、工“各安其生”的思想,张居正曾提出过“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的双轨政策见解,黄宗羲等人也提出过“工商皆是本”的思想。到清初,康熙提出了“恤商”和“利商便民” 的口号,并“首除烦苛”。康雍之世,有人还提出重工的思想,可谓开一代之先导[4]。实际上,在清代许多劝农政策中就明显地体现了鼓励商品性经营的思想。如在各地的劝农说中常见如此表述:“农家畜养,虽可自用,也可交换”;材木“即可造屋,亦可卖钱”;果木产品“年丰贩易,岁凶疗饥”;山泽特产是为出售取“利”;植桑养蚕更是尽为其“利”,若能植桑,桑叶可以卖钱,若能养蚕,蚕茧可以卖钱,若能巢丝,也可卖丝,若能织绸,其利更倍。总之,在“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小之,可以充口腹,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可见,清代政府在鼓励农耕之外的多种经营以解决温饱的同时,也鼓励通过商品交换活动实现“富饶”的小康。总的来看,在清代的前中期,“农商皆本”的观点在思想界已经为人熟知,政府则在继续重农的同时并不抑商。直到鸦片战争前,除禁海外,清朝政府对于工商业大体上是既不提倡,也不大禁。这与以往的历代王朝相比,应该说是明显进步了。

在清代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是政府对推广农家手工纺织业的重视。无庸置疑,这一政策的实施直接促进了原始工业化的进程。如清世宗在《圣谕广训》中说,:“朕闻养民之本,在于衣、食。农桑者,衣食所由出也。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树桑养蚕,除江浙、四川、湖北外,余省多不相宜;然植麻种棉,或绩或纺,衣之所出不同,其事与树桑一也。愿吾民尽力农桑”。可见,清世宗将衣食并列为两项最重要的生产。不仅如此,清政府还督令地方官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家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如史料记载,乾隆初年,河南巡抚尹会一效仿江南最为富庶的苏、松两郡,令地方官或动用无碍公项,或晓谕有力之家,制造机杼,贷予织户,以使“比户连村,无不各勤纺织”。同样,陕西巡抚陈宏谋也主张“女工诚不可缓。浙之杭、嘉、湖,江之苏、松、吴,蚕以治丝,织以成布,一岁而数百万之大利,皆女工所自出也,天下随地皆有桑麻棉苎,则随地皆宜蚕绩纺织”。乾隆七年,黔省著令通省“教民纺织”;乾隆九年,甘肃令制造纺车,请女师教织;乾隆十年,奉天拟议推广纺织;乾隆二十年,湖广总督请令雇募江浙工匠到省,设立机局,教以染造纺织;乾隆三十年,四川令各属“广招织工,教习土人,并令妇女学织”[9]。这些史料均说明,在清代,尤其是乾隆年间,清政府曾积极推广农家纺织业的发展。尽管传统的蚕桑棉麻只是农业中的经济作物部分,但政府鼓励或推动农家妇女对这些原料进一步纺织加工,无疑促进了传统乡村手工业的发展。

清代政府对农家纺织业以外的其它民间手工业的发展,除苛派勒索外,大体没有什么禁令,但也不提倡。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政府对采矿业的禁令远比明代松弛。清初以前,采矿业一向为政府垄断。明代采取官矿政策,禁止私人开采。然而,官矿效率太低,往往得不偿失。如开放民营,又恐矿场聚众犯上。因而矿禁政策始终在矛盾中徘徊。直到明后期,大体上是金、银、铜仍坚持实行官矿制度,而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铁矿开采及冶炼实际上让给民营了。清初时,革除了明代矿政的一些明显流弊,对已开各矿,听民采取输税。到康熙年间,定开采铜、铅各矿之例,在各省督抚“委官监督”下,允许商民具呈开采新矿。到乾隆时,对广西、云南、贵州、山西、四川、广东和湖南的金、锡、铅、铁等矿都实行招商开采。铁已是全部民营,自由发买。对新兴的煤矿管制最松,只要“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衢处所”,均可开采;如不占用官地,还可以不抽矿税[4]。 乾隆年间政府开放矿禁的原因主要在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一方面,当时的银铜复本位制的货币需求需要扩大矿藏开发;另一方面,对于民生来说,铁可用于制造生产工具,锡可用于制作日用器皿,煤可用于解决民间生产或炊灶之需。更为重要的是有益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尤其能为偏远山区的民间生计开辟新的途径。正如史料所载:贵州“土瘠民贫,不习织纴之业,复不擅商贾之资,止借耕换营生,而山高岭峻,转运维艰,惟矿产一项,乃天地自然之力,……上可益课,下可利民”。又如广东,“山多田少,生齿日庶,生计倍艰,查惠、潮、肇、韶等府矿产甚多,原系天生之宝以资小民之生”。“挖矿之人,大半皆附近居民,不过于春耕夏耘之暇,就近采取以资养活。”再如广西等“边省,山多田少,地土瘠薄,非若东南财赋之区,且耕种之外别无资生之策”,“惟多开一矿,即多或一利”,“兼之人各有事,即可去其游惰”[9]。 这些都表明,乾隆年间解除矿禁允许民营的政策是顺应时势,为百姓乐业安生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并且这种政策促进了工矿业的兴起,清代矿产中有50%是乾隆年间建立的。然而,这种工矿业快速发展的势头为什么没能成长为欧洲工业革命前夕的“煤铁革命”呢?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废除匠籍制度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官营手工业历史悠久,并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这种官营手工业是在中央集权的制度下,为满足皇室穷奢极欲的生活需要和巩固中央政权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时,为了保证它所需要的技艺较高的熟练劳动力,设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匠籍制度。匠籍是明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一种手工匠人的户籍制度,工匠一旦被著为匠籍,便世代罔替,役皆永充。即不仅要失去独立经营的自由,有的还要失去迁徙的自由,永世要按时为官府服役。明代的匠籍制度主要是承袭元代的工奴制而来的,它的匠人构成除了元代原有的工奴之外,还有强制被移民京师的壮丁,特别是触犯禁令被发配匠籍的手工业者,也有兴办某项工程征集的民工转入匠籍。在明代前期,官营手工业控制的在籍工匠人数大约有30万人左右。这些工匠的服役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住坐匠和轮班匠。住坐匠必须连家带小迁到工场所在地,住在固定的坊厢之内,按分工编定排甲进行劳作。这种住坐匠在劳动时间上与元代的工奴有所不同,他们按规定有为自己劳动的时间。“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即每年服役120天,其余时间可自营生理。但其住坐性质使自营受到限制,因而使工匠难于养家度日,为此官家按月补助一些盐粮。轮班匠是按规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为期交代”,“免其家他役”。即每三年服役90天,其余时间自营生理,并免其他征调。在明代前期,这种轮班匠人占官营工匠总数的80%左右。尽管轮班匠的服役时间较短,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而且完全是无酬劳动,要自筹旅费,自带薪粮。往往自营两年的收入只能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因此,它比住坐制扰民害民更甚[4]。匠籍制度是政府运用政权的力量强制大批手工业者为其无偿劳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这种劳役制度严重束缚着工匠的人身自由,压抑着工匠生产劳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官府工匠怠工、逃亡等反抗行为的加剧,政府对轮班工匠的征集和管理日益困难,加之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白银作为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促使政府对匠籍制度进行了局部的改变。据《大明会典》记载,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轮班工匠的征银制度。“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10]。可以看出,这一法令以自愿为前提,并非强制性的。而且由于纳银数额较高,许多匠户无力出银,只能继续当班。显然这种以银代差的新法令在当时并未普遍实行。即便如此,这种班匠制度的改革意义也相当重大。因为在政策上允许以银代役,实际上是把徭役制变成了货币税,这就把封建政权对官营工匠的人身束缚大为减轻了。到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政府又颁布新令:“南北二京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4]。新令取消了南北工匠纳银数额的差别,实际上等于降低了南匠的税负,这对促进江南织造、冶铁、陶瓷等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随着白银储量和流通量的增加,全国性班匠征银制度有了更好的基础,明政府再次颁布新令:“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10]。这次是带有强制性的,不准投当,也不再按班计银,而是完全变为一种税制按年征收,而且税率再次降低。这意味着班匠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占全国官营工匠80%的轮班工匠基本上有了人身自由。此后匠籍只是明政府征收班匠人头税的依据,而再无其他意义了。

当然,上述变化只是限于轮班匠,而住坐匠直到明末仍被束缚在官营手工业中。住坐匠没有自主迁徙的自由,只能住在京师为官府服役。在服役期间,要受工官和坐头的强制性管制。而且这些工官完全是靠棍杖来管理生产的。如“造作不如法”要“笞四十”;“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嘉靖年间,有的管工“不二日,而箠伤工匠十三人,诸役不胜其苦”。在这种制度下,工匠们不断以怠工、失班、隐冒等方式来反抗,甚至大批逃亡。早在宣德年初,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记载。以后逃亡日多。嘉靖以后住坐匠人数不断减少,后期只占官营工匠的十分之一[4]。据《明世宗实录》记载,永乐时住坐匠有2.7万人,到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只剩下1.5万人[10]。直到明朝灭亡后,清政府简化役制,于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下谕:“免山东章印、济阳二县京班匠价,并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11]。至此,革除匠籍,匠户编入民籍,照民一体当差,实行了三个半世纪的匠籍制度宣告彻底终结。匠籍制度的废除,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一方面,大量具有精湛技艺的手工业者摆脱了束缚,获得了人身自由,在自营生产中提高了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原来依靠官营手工业生产的部分产品改为从民间市买,由此扩大了手工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应该说,这是明清两代政府顺应历史趋势而实施的重要的制度变迁。

五、推行赋税改革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历朝历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来自工商业的收入较少,但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课收对象有人丁(户)、土地、商品三类,而以人丁和土地两大体系为主,商品税较少,主要是盐税和关税。就人丁和土地两大体系变化趋势而言,进入传统农业社会后期,是向以土地税为主,乃至取消人丁税的方向发展。对三类课收对象中每类对象的赋税常常有多种名目,不过明代中叶以后是朝着名目逐渐减少的方向变化[5]。就税负的轻重而言,在以往的经济史文献中,对于明清两代赋税制度的叙述,几乎无不有“税重民穷”的说法。然而,近些年来,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黄仁宇认为,明代由于全国税收总额太高而导致百姓贫困的观点,“与事实有所出入”。据黄仁宇的考证:“16世纪末,全国田赋额最重的为南直隶苏州府,约占农村收入的20%。此外各府县一般都在10%以下,其中又有轻重的不同,山东曹县全县的赋役约占农村收入的9%,去苏州不远的溧阳县,情形就更为奇怪,约在1%—5%之间。而以比例而言,与此同时的日本大名政权,税额占收入的50%。以总额而言,17世纪末期的英国,人口为500万,税收每年竟达700万英镑,折合银约2 000余万两,和人口为30倍的中国大体相埒。据此而作进一步探索,可知民穷的根本原因不在国家的赋税过重”[12]。可见,相比较而言,明代的国税负担并不像通常的教科书中所描写的那么沉重。可能因为出身于贫苦之家,也可能因为记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朱元璋在建国之初,采取了减轻赋税、恢复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方面告诫官吏,奖励廉洁,严惩贪污,同时打击豪强,抑制兼并;另一方面派人分赴全国各地核实人户,丈量田亩,造户口黄册和土地鱼鳞图册,掌握全国的人口土地情况,作为征税的依据,并为改革赋税制度奠定了基础[13]。

明代中期的万历神宗元年(1573年),针对田赋锐减而导致的财政危机,内阁首辅张居正提出了一整套新的政策纲领。其对内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要制止豪强兼并,均平赋役,清理土地,改革赋役制度,整顿税收,澄清吏治。张居正认为,“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为此,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包括勋戚庄田在内的全国所有的土地,到万历九年清丈完毕,在此基础上,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颁令全国实行新税制——“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亦称“条编”,即丁银税粮等征收简化总编为一条之意。一条鞭法在当时可谓对朝廷、对人民,均有利,既便利征收,减少弊端,又增加财政收入,减少逋欠,一举两得。从现代意义上说,它有两大特点:一是简化手续,统一按银两征收,确立了白银在赋税制度中的地位,使白银成为标准的支付手段;二是役与赋渐趋合一,役转化为丁银,与田赋一并征收,为后来清代的“丁粮合一,摊丁入地”开了先河[6]。显然,一条鞭法实行以银代役,这不仅有利于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得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减轻了负担,同时也表明农民对皇权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出现了进一步的松弛。这种制度创新大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刺激了生产的增长与发展,为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加上兴修水利等其他因素,使得明代万历年间的财政状况大为好转。据统计,万历十年到十五年(1582—1587年),这一时期太仓积粟达1 300余万石,国库积银也有六七百万两之多[13]。但明代实行的一条鞭法改革并不彻底,这种改革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大地产所有者的反抗,并留下了很多弊端。

在赋税制度改革方面,明清两代的传承应该说颇为成功。清代赋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明代奠定的,清初顺治三年,承袭了明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制定了《赋役全书》,一切赋税恢复明代万历年间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一项是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项改革的原因在于一条鞭法只将各种赋役归为丁银、地银,其中丁银有按地亩计征的,也有仍按人丁计征的。即使是按地亩计征,丁额一旦分配到具体的纳税人户,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由于土地转移频繁,丁税就会脱离按地亩计征的轨道。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但并非不再征收丁税,而是以这一年全国丁额为准,以后额外增加的人丁,不再多征丁税。另一项改革是实行“摊丁入地”或称“摊丁入亩”。即 “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也就是将丁银和地税合一,统一按地亩计征,丁税变成了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土地税,也称作“田赋”。“摊丁入地”改革于康熙朝在广东等省试行,雍正元年(1723)开始,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至乾隆初年基本完成[5]。应该说,明清时期所推行的赋税制度改革,比较彻底地废除了缙绅、豪强、权贵的免役权,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是符合时代要求并具有进步意义的。明清政府实行的较为宽松的赋税征收政策,尤其是明代中叶以后,政府对民间手工业,除了金银、盐以外,其它产品政策上限制并不严格。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内府存铁3 000多万斤,于是放宽限制,允许民营,税率低至十五取一。规定染练自织布帛,农用之器、日用杂物都是免税范围[10]。这些赋税政策对于促进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种积极的政策作用主要表现在明清两代政府的前期和中期,而到王朝的晚期,随着统治阶级荒淫腐朽生活的加剧,政府的财政日益吃紧,就不得不靠加重赋税来填补巨大的财政亏空了。

六、结 语

上述分析表明,在明清时期,国家及其政府机构的活动始终存在,相应的政府经济政策也始终发生着作用。即使其目标在于维护统治,客观上也存在推动原始工业化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只不过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对“封建社会”的基本判断是“腐朽没落”,不愿意将具有进步意义的政府行为冠之以“经济政策”的名目,更不愿意承认它的有效性。大量的史料可以证明,明清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和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对当时的乡村原始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政府鼓励九谷之外的其它农业种植业及其多种生产经营范围的拓广,这对促进农家纺织等原始工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抑末政策的松弛,为原始工业产品的交换市场拓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匠籍制度的废除,也为原始工业的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排除了一项制度性障碍;税赋制度的改革,比较彻底地废除了缙绅、豪强、权贵的免役权,同时削弱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乡村原始工业的发展都具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推动了明清时期原始工业化的进程,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与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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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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