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国际接轨中迷失
2009-07-24
梅新育
未来10年调整中国与外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无论是在国内抑或国外,关键都在于认清、接受、顺应中国从单纯“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适度推动规则演化的趋势。
所谓“国际惯例”,有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部分,是值得我们吸取的人类文明共同成果;也有只具备局部、暂时正面作用的部分,有些做法更是仅仅体现了某些发达国家、甚至这些国家内部某些利益集团的诉求,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负面影响,甚至侵犯了人类良知的基本底线。对于这类“国际惯例”,我们该做的不是接轨,而是抵制。某些国家形形色色的“中国威胁论”鼓噪之所以甚嚣尘上,并不是因为中国的实力太强,而是因为他们还不能确信中国的实力和争取相应地位的意志,而认为中国与他们同样是霸主的仆从而已。既然如此,出于“奴才争宠”心态,向霸主告状压制中国也就是理性选择了。如果中国的实力和意志令他们信服,他们确认中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国的仆从,他们的作为就会相反。
为了顺利解决这一关键问题,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必须开展一定的调整。我们必须明确,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民族国家都是国际政治、经济利益划分的基本单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我们必须时刻坚持我们本国利益的主体性;“与国际惯例接轨”不是目的,只是达到我们增进本国利益的手段而已。在西方国家主导国际经济体系及其游戏规则而我们的经济技能尚不熟练之时,要在国际市场赢得一席之地,与挂着“国际惯例”之名的西方主导规则接轨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我们的这种“接轨”也确实取得了堪称辉煌的成绩。然而,作为拥有独立利益的大国,随着实力增长,中国对西方主导的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不公正性,体会也日益痛切,现行国际经贸规则日益构成制约中国实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多年来,在铺天盖地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声里,某些人似乎迷失了自我。在当年举国若狂的“入世热”中,甚至有外商在中国的诉讼案件中直接以世贸组织条款为法律依据,而负责审理的中国法官竟然接受。他们似乎忘了,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附庸,也不是任何国际组织的托管地。任何国际法只有在经过中国政府的认可并本地化之后才能在中国应用,中国法官审理国内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能是国际法而只能是吸取了国际法原则之后的国内法,这是事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主权尊严的大是大非,来不得半点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