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2009-07-23卫敏丽
农村百事通 2009年11期
卫敏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我国乡镇机构改革经过5年多的试点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目前正向全国范围内推开。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试点乡镇总数约1.8万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一半以上。安徽、湖北、黑龙江、吉林、河南、内蒙古、浙江、重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四川、青海和江西的试点乡镇已经达到乡镇总数的一半以上。
《意见》清晰地表述了乡镇的四项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将注意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有效衔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乡镇创新农村工作机制,探索为农服务的有效形式,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提高为农服务质量和水平,使乡镇职能转变取得实效。
同时,为给乡镇转变职能创造宽松的环境,今年,中央编办将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等部门对清理规范涉及乡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一票否决”事项以及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同时抽查各地乡镇机构编制严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