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城镇化与农民市民化的协同发展
2009-07-22翟秀海
翟秀海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农民市民化步伐要滞后于城市化进程,抛开制度供给不足、农民适应性差等问题之外,还要确定农民市民化的主体范围,本文在探讨消除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应给农民以国民待遇,从而最终消除城乡差别,这是我国农民市民化的最终出路。
关键词:市民化 城乡一体化 城镇化
农民市民化的研究视角
农民市民化是现代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农民市民化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公认的界定。但从市民化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农民向城市转移并逐渐成为市民的过程,其重要的标志就是农民在身份上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和相应的社会权利(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权等等)。这是从城市的视角来构建农民市民化,市民化的对象主要是指已经迁移到城市中农村流动人口。第二种观点是指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现有的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的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因此,市民化过程的实质是农民争取“市民权”的过程。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并没有推动相应的农民市民化过程,其重要原因是政府政策导向和学术研究的重点被局限在基于城市视角的市民化过程,主要关注的是那些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那部分人和城郊失地农民,把城市化看成是农民市民化发展的重要舞台和载体,这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因此农民市民化不仅仅是农民社会身份和职业的一种转变,也不仅仅是农民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而是社会权利、角色意识、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等一系列变迁过程。农民市民化的最终目的和意义,不是让所有的农村人口都迁移到城市,而是要让所有的人口,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能够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在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逐渐消除城市差别。
农村城镇化是我国农民市民化的必然选择
(一)农民市民化要与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战略相适应
在城市化的发展道路上,大多把城镇化作为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重点。因此,我国的城市化不是单向的城市化,即单纯地促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而是双向城市化,即一方面促使部分农村人口通过多种方式向城市转移,成为城市居民;另一方面积极发展农业和农村,加强农村建设,使农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达到城市水平,实现城乡的融合,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城市文明,分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农村城镇化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载体
在过去的多年中,城市化对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起了积极作用,今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还会有大量的农民向城市转移,最终成为市民。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目前我国仍实行高强度的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就业、保障等种种制度性障碍仍阻碍着农民向城市流动。另一方面,抛开制度性因素,就中国国情看,占全国人口70%多的农民,通过大量的人口迁移来实现农民市民化,这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由于大量农民迁移到城市,给流入地带来了人口过多、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弊端,已越来越让现有的城市无法接受。一些现象都表明:城市化不能作为中国农民市民化的重要舞台,因此,我国农民市民化必须通过实施城乡一体化,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和使用等方面的差距。
推进农民市民化的途径
(一)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
1.推进户籍改革,消除农民市民化的体制障碍。首先要打破挂在户籍名义下的种种权利壁垒,取消隐藏于其背后的权利资源分配体系,让农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及民主政治权利和待遇。其次是要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户口管理模式,实施以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最终实现城乡人口一体化管理。
2.创新土地制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化和固定化,增强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已经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出售长期经营权,使土地规模经营得以实现,推进经营效益。为了防止农民将卖地的收入在短期内用光,各方都应为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和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应共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把一部分土地收入拿出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础账户,并纳入地方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为失地农民建立应有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3.按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城市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农民实际上是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群体,这是缺乏社会公平的。依据现有条件,我们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分步走,先解决眼前的困难,逐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平等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导致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如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体制,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建立问责机制,公共财政支出应做到城乡均衡发展,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确保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和基础设施等的投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按现代城市要素建设小城镇
农村城镇主要是指县辖镇和农村重要中心城镇,在城镇的发展布局和规划上要按现代城市功能和城市观念来建设,使小城镇具有现代城市的功能。城市在现阶段最为突出的是为生产服务的功能,其中包括市场功能、信息功能、金融保险功能、通信功能等。这意味着建设城市不仅仅是建设居住环境,其首要内容是功能建设、市场建设。在城镇建设中,要把农民纳入到规划中,公共基础设施应作为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加大投入,适度扩大城区规模,提升规模效应,并及时推动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革,促进现代文明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农村的传播和确立,吸引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生活。
(四)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民就业能力和文化素质提高都必须通过教育的途径来实现,因此,政府、社会等应担负起这个责任,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提供更多的面向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从组织上、制度上和机制上进一步确保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民也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身的不足和缺陷,要善于抓住机遇,不断超越自我,积极参加各种职业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和劳动技能,适应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对劳动力的要求。另外,还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意识,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文化知识,培养各种兴趣和爱好,增强市民意识,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
(五)优化产业布局
优化产业布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深,资源配置和产业分工体系不断优化。随着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的聚集,农村小城镇的城市化步伐加快,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改变,城市文化对乡村的影响加大,农村地区的城市性会显著提高。在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劳动收入、劳动环境、居住条件、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差距,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从而达到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
总之, 农民市民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目标就是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享受城市文明生活、公平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力等。因此,我们必须有效增加促进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制度供给,突破农民自身素质束缚,在推进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实现城乡融合,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J].社会学研究,2005(3)
2.葛正鹏.“市民”概念的重构与我国农民市民化道路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