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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

2009-07-22蒲勇健

晚报文萃·开心版 2009年22期
关键词:高额统治者黑社会

蒲勇健

黑社会是一种经济组织。黑社会与恐怖组织不同,它的目标是经济利润,而恐怖组织的目标是实现特定的政治理想。既然黑社会是一种经济组织,那它与一般正常的经济组织,如合法经营的企业有什么不同呢?

为什么会有黑社会

在一个国家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心理契约”:被统治者为统治者提供税收和劳役,而统治者则为被统治者提供安全方面的保护。在这样一种“心理契约”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外的一方也就不必履行自己的义务。

西方启蒙运动的时候,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国家,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或者说人类理想的国家,是人民推举出来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代理人与人民之间“签立的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代理人运用国家机器保护人民或者选民的利益,而人民或者选民服从代理人通过法律执行的命令。这就是现代西方民主代议制的理论来源。

我们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其实就是我们上面谈到的“心理契约论”的制度化。心理契约是一种“潜制度”,而“社会契约”是把“潜制度”变成了“显制度”。这样的改变是为了克服“潜制度”中经常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减少了解除契约的成本,譬如,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或者弹劾而不是武力暴动的方式解除契约。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里,可能有一些人不愿意与统治者或者代理人“签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契约,无论是“心理契约”还是“社会契约”。当然,这样的人就得不到国家或统治者的保护,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样一些人就是我们所说的黑社会。

为什么会有黑社会?为什么会有人不愿意与统治者或代理人之间“签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契约呢?这是因为,在契约中,通常会有若干规定被统治者确立为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统治者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统治,或者为了兼顾广大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不得不对被统治者的行为范围进行约束、规范,这就是法律的形成。如果有一些人觉得契约约束了他们的行为范围,使得他们的利益没有不被约束情况下那么大,他们就可能放弃与统治者“签约”,选择不加入文明社会,而进入黑社会。同时,当这些人进行了这样的选择时,统治者或文明社会也就不对黑社会中的人提供法律保护了。

哪些行业容易滋生黑社会

如果存在着一些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会有许多人去竞争这样的机会。人们在竞争中有许多可以选择的竞争手段,譬如,选择暴力消灭竞争对手的手段,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比较和平的手段。如果没有一个“裁判员”,把人们的竞争手段约束在比较和平的手段范围内,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就预言大家最终都会选择暴力手段,这就是所谓的“霍布斯丛林”。

由于在竞争开始之前,大家谁也不能够保证自己一定是暴力竞争的最后赢家,而暴力竞争的失败者代价太大,通常是连生命都付出了。所以,文明社会就创造出这样的规则:将竞争中可以选择的手段范围约束在可以保证竞争失败者最基本利益不被损害的范围内,首先就是要把暴力竞争手段排除出去。这应该是最早的“有限责任制”,也是西方人说的“公平竞争”。

那些愿意接受统治者在契约中规定的行为约束条款即法律约束的人,就成为文明社会的公民。统治者或者代理人会根据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去惩罚那些违背法律伤害了其他已经与统治者“签立”了契约的文明社会公民的利益的公民。

在这个文明社会之外,还会游离着一些不愿意与统治者“签立”契约的人,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通常是由于下面的原因:

他们对于在竞争高额利润机会的过程中不能够选择暴力手段的约束不满意,他们对于自己在暴力竞争失败后的代价评价不高,而对于成功之后获得的好处评价较高。因此,如果他们不参加文明社会,不接受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认为“霍布斯丛林”中的“狼群法则”更加可取,他们就会选择进入黑社会。

有许多原因会催生高额利润。譬如,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通讯等行业。所以,在重庆最近展开的打黑行动中,就有许多黑老大就是干着控制交通运输行业营生的。如果一个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足够高,就会引起社会各个势力和阶层的竞争,当然,也不排除来自统治者的竞争。如果对于竞争的手段没有约束,并且有些人对于竞争失败的代价估价不高,这些人就会加入黑社会,而这样的人一般就是穷人,因为他们贫苦的境况使得他们低估自己的生命价值;还有的人是属于经济学中所说的“风险偏好的人”,也会为了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因为他们认为暴力竞争带来的生命代价是不确定的,而预期高额利润往往是出现在不确定的风险中,高风险、高收益,这是一般的经济法则。

这样,在黑社会中,低估生命价值的贫苦人群与“风险偏好的人”即亡命之徒之间就达成合作——“风险偏好的人”即亡命之徒中的一部分因为失败而完蛋,不是被下大狱就是在黑社会中的火并中亡命,另外一些则始终或者至今没有发生风险而获得高的收益。这些侥幸逃过风险而获得高额利润的人就会成为黑社会的老大,因为他们获得了高额的财富,由此可以支配或者雇佣黑社会中其他低估生命价值的贫苦人群。他们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除了交通运输领域、通讯领域这样一些垄断行业外,其他一些垄断行业之中其实还包括贩毒、色情行业等。

由于很难完全杜绝这些现象,打击的后果是使得这些行业成为高度垄断的行业,因为对于吸毒和色情消费的需求总是存在的,不因为打击而减少,打击的唯一后果是减少了对于这些行业的供给。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告诉我们,政府打击的唯一后果就是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从而提高了垄断利润。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从事这些行业的投资回报提高,因而一些人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一般来说,从事非法生意行业的企业通常会涉黑。政府一般没有能力完全消灭非法行业,只是把其规模缩小,这样反而使得剩下的企业成为高度垄断的行业内企业,有着很高的垄断利润,因为对于非法行业生产产品的社会需求不会因为政府对于这些行业的生产活动进行打击而减少。所以,非法行业在政府的限制下,反而成为黑社会作为进入目标的垄断行业。

黑社会与文明社会之问的冲突与共存

黑社会通常会控制贩毒和色情行业,反过来,许多色情行业和贩毒集团其实就是黑社会控制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把打击黑社会的绩效与给予这些部门的奖励或者收入挂钩,就会导致本来是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有关部门改变自己的角色,将打击黑社会的工作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事情就更加糟糕了。因为,有关部门为了有着细水长流的长期利益,就有可能有意留下一些黑社会残余和非法产业。一方面,他们打击了部分非法产业,可以向社会有一个交代,另一方面,他们保留一部分非法产业,作为未来自己还有着继续获得“就业机会”的保证。

重庆市在最近进行的打黑行动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公安人员甚至是司法局长涉黑,一些执法人员公然在非法行业中有股份,说明这些垄断行业的利润高得惊人。

黑社会会与政府争夺垄断利润,特别是垄断行业的经营。在政府能够很好地管理或者政府认为对于自己十分重要的垄断行业,黑社会难以介入,因为黑社会一般不是政府的对手。譬如,在通讯行业里,由于政府认为通讯对于政府的统治非常重要,大力控制,黑社会就难以介入。但是,黑社会尽管难以直接与政府争夺一些垄断行业,它们却可以通过迂回的策略来影响政府的决策,譬如通过收买政府官员,或者直接打人政府部门的手段去影响政府的决策。这就是我们看到的,最近在重庆市打黑行动中有一些黑老大还戴着红帽子的现象,这些红顶老黑是政协委员、工商联主席等等。

黑社会既然作为经济组织,当然需要不断扩展其经济产业领域,这就导致其与文明社会甚至政府之间产生冲突。黑社会在与文明社会中的企业进行产业资源竞争时,它的竞争手段可以比其对手有更多的选择,或者说可以更加不择手段。它在选择非公平竞争手段时,就比对手更有可能取胜。譬如,在项目投标的竞争中,黑社会可以选择破坏公平竞争的诸多手段,包括威胁利诱、窃听、收买等。

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共存看来在可以看得见的将来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是人类残留着的动物性与成长着的理性在进化过程中的长期较量。“霍布斯丛林”的黑社会与文明社会之间的竞争,到底最终谁战胜谁,我们当然希望赢家是后者,但是我们不能够证明这一点。

(摘自《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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