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新闻的发展瓶颈
2009-07-20常敏
常 敏
DV(Digital Video)即“数码视频摄像机”,其诞生之初仅仅是为了家庭录像时获得更高的质量,但伴随着民生新闻的兴起,DV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视新闻手段。
2002年,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首先大量采用民间DV拍摄的新闻作品,受到广泛好评。随后,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许多电视台都曾发出过征集广告,征集受众用自己的DV机拍摄的突发事件、新闻故事。但是,专业化的DV新闻栏目还数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DV观察》。
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自办日播栏目《DV观察》于2006年正式推出,每晚9点播出,开始时长25分钟,后几经扩版,从2008年5月8日起扩版为90分钟。该栏目是一档电视杂志式的DV专栏节目,由普通百姓用DV拍摄。该栏目严格区别于现有的新闻栏目,所有节目在整体上追求纯现场的原生态展现和无配音播报,强调“原汁原味,绝对现场”,以绝对的平民视角,关注百姓身边的新鲜事、有趣事、感人事,记录人生百态,反映社会万象。该栏目一经推出就广受好评,成为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王牌节目。
DV新闻的优势毋庸置疑,特别是面对突发事件时,DV往往具有出奇制胜的作用。其他诸如降低成本、制作方便、贴近观众、反映民生、突出现场、朴实自然等优点,也是DV新闻广受欢迎的原因,但是,DV类新闻节目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节目内容选择失当,拟态环境恶劣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拟态环境作为客观环境本身来看待,所以,大众媒介就有责任、有义务尽可能真实客观地向受众展示现实环境。但是《DV观察》从开播之日起,选择的节目大都是交通事故、醉汉闹街等。在2008年5月14日的一次节目中,21条新闻中有半数涉及街头小交通事故和摩擦,其中有《为争一口气,纠缠一小时》、《都是司机 何必出手》、《一点小“摩擦” 没必要这样》、《同是的士司机 何必苦苦怄气》等极其类似的节目。据统计,从2008年5月8日~14日的一周时间内,《DV观察》共播出DV新闻120条,其中涉及街头交通事故、涉及争执的有46条,涉及醉酒者的有14条,涉及跳楼、跳桥的有3条,其余也大都是各类事故、争执等,在120条新闻中,警察出面调解的就有58条之多。
《DV观察》采访和播放这些新闻造成的拟态环境相当恶劣,给广大受众造成的印象就是郑州乃至河南整天处于事故频发、争吵不断的混乱状态,这显然没有全面反映出河南的形象,这种片面的“真实”新闻极有可能造成总体失实,使受众形成误解,不仅破环了河南的形象,也容易在人们心中形成恐慌,衍生不安全感,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关注“小民生”,日趋庸俗化
DV新闻依附于民生新闻,自诞生之日起就有流于庸俗的危险。如果只是把视角全部放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上,新闻停留于琐碎和表面,如市民之间的小争吵、车辆的小刮擦等事件,或以庸俗、夸张、暴力等取悦观众,或不惜暴露别人的隐私,以满足大众的“窥私欲”,全然不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长此以往,DV新闻的末路将为时不远。
DV新闻应在关注新闻的故事性和情节性的同时,挖掘其中与观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深入分析其原因。比如《DV观察》经常涉及交通事故,往往只是报道事故本身,从来没有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道路状况不好?还是驾驶不当?为什么会这样?有什么解决办法?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涉及,往往给人一种浅尝辄止的感觉,最终会流于庸俗。
DV观察员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身份尴尬,易引发法律纠纷
DV新闻的采访拍摄者大都是爱好DV的普通市民,在《DV观察》栏目中他们被称为DV观察员。据悉,目前《DV观察》已经在河南省范围内发展了千余名DV观察员,仅在郑州地区就有100多名,这些DV观察员的作品构成了《DV观察》栏目的全部内容。
没有经历过正规专业培训和DV摄影技术训练的DV观察员普遍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虽然《DV观察》栏目定期举办一些交流活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DV观察员的专业素养欠缺问题。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他们缺乏专业的新闻价值判断标准和职业精神,所以,很多DV新闻取材一般甚至低俗,有的还会出现如镜头抖动、跳帧等诸多DV拍摄技术方面的问题。
另外,由于成为一名DV观察员门槛较低,并且DV观察员所采拍的新闻在经过栏目编辑处理播发后,基本是按照片长计发稿酬(如《DV观察》每分钟片酬是100~180元),电视台和DV观察员之间是一种纯粹的“采购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本来就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DV观察员会采拍一些交通事故、路头争执、醉酒闹事等缺乏新闻价值的所谓新闻。
当街头争执的歇斯底里、醉酒者的胡言乱语、感情纠葛的悲悲切切等这些个人生活被《DV观察》播发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关于采访权与隐私权的争论。很多网友对郑州一些DV爱好者上街拍摄,然后把录像拿到河南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播放的行为提出质疑;同时,也就DV观察员到底有无采访权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其实,采访权的问题在学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采访权作明确定义,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规定说采访权为新闻从业人员所专有。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有人认为,采访权可以区分为一般采访权和新闻采访权,两者的权利主体、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法律渊源等都不相同,而普通人具有的是一般采访权,记者具有的是新闻采访权。尽管学界争论纷纷,但是在普通百姓眼中,DV观察员是不具有采访权的,只有持有正规记者证的记者才有新闻采访权,所以,在DV观察员拍摄的新闻中,时常可见采访受到抵制,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
正是因为DV观察员身份尴尬,又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所以,他们所采拍的很多新闻被指侵犯他人隐私。比如在《DV观察》栏目中经常看到醉酒者的丑态,醉酒者虽然是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但那是他酒醉后神志不清情况下露丑的,况且他并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如果他神志清醒,肯定不会如此,他不期望自己的丑态被记录,拍摄醉酒丑态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另外,当记者行使采访权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时,由于记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受害人必须以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记者只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责任,且是内部追偿责任,而DV观察员由于和电视台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一旦牵扯到侵权,他们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比记者要大的多。
在寻求电视新闻平民化的道路上,DV新闻无疑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只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还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除了DV拍摄者本身的素质有待提高外,新闻单位也必须做好DV作品的把关工作。
参考文献:
①朱寿桐:《民生新闻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李佳:《论DV在电视新闻领域的应用及其影响》[D],郑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年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