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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审美反思

2009-07-20

青年记者 2009年12期
关键词:隐私权知识产权受众

吴 雁

美学家海德格尔强调“人诗意的生存”,然而作为主体的人在当今网络的世界里,其知、情、意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从“心理—情”、“道德—意”、“法制—知”三个层面对网络传播进行审美反思与批判。

网络心理的“情变”

在网络中,受众以其独有的心理模式进行信息活动,其在虚拟环境中的心理行为与现实世界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正在使受众心理经历着一场突如其来的“情变”。

“情变一”:认知心理的失调。与传统意义的受众不同,网络媒介中,任何网络用户既可以在网上接受信息,也可以发布信息。这种传播环境的改变使网络受众呈现出显著的个体性特征,使得信息传播最终进入的是“个体”的小圈子,从而导致受众认知心理失调。“在后信息时代中,大众传播的受众往往只是单独一人,信息变得极端个人化——个人化是窄播的延伸,其受众从大众到较小和更小的群体,最后终于只针对个人”。①

“情变二”:匿名心理的滋长。借助“虚拟现实”技术,网络传播的交流具有“虚拟接触”的特点。“在电脑面前,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空间里,人们根据自己的心理需要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使传统交往的时间、空间、形式变得无足轻重。网络传播的这种虚拟性直接滋长了受众的“匿名心理”。对于受众而言,网络不仅是一个媒介,更是一种生活空间,虽然这个空间是虚拟的。

“情变三”:从众心理的驱使。通过E—mail、BBS、聊天室,受众深切地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群体参与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网络传播的“从众心理”。在匿名、把关人缺失、参与互动、新闻信息量极大的多重作用下,网络的客观真实性显得更加脆弱,人们不得不面对更多的诽谤、谣言、片面报道、失实报道等问题。

网络道德的“意丧”

“意志”作为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其指向是道德的本质、起源、发展,其现实使命是解决人生之中最实际的德行问题——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的投影,集中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复杂关系。

网络的不安全性、不确定性、崇尚个性、追求快活,直接导致了网络传播中的道德虚无感和审美追求的丧失。据对14家网吧的调查(暗访)显示:中学生、大学生上网看黄色内容的比例达到73%,其中相当部分中学生的年龄在15~18岁。②

但是,网络生存已经成为人类无法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网络伦理教育问题开始受到世界各地的重视。一门新的课程——网络伦理学应运而生,如美国杜克大学为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互联网”课程,重点研究网络虚拟文化中个人的作用以及电子信息传播的社会学意义。网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形成一些新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时,更多的是要依靠网民的自律,通过内化在每一个网民心中的道德来防患于未然,这样,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人机关系——“PC TO PC,FACE TO FACE”才能形成。

网络法制的“知解”

对犯罪最有威慑力、最有效也是最知性(理性)的手段是法律,从长远来看,要真正实现网络社会的“河清海晏”,最终要靠网络的法制建设,才能最大程度地清除网络环境污染。但目前网络空间远非法治社会,网络法律的“真空”加剧了网上的“无政府状态”,于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对人们产生了直接影响。

1.不良信息大肆传播。“色情信息”俨然正成为多数网站的“衣食父母”。据统计,在互联网的非学术信息中,47%的内容与色情有关。美国《时代》杂志报道:“色情正泛滥成灾,在长达18个月的研究中,卡耐基—梅隆大学的研究者们在网上发现了917410份淫秽图片、小故事和电影片段。”色情网站得以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利润的驱使,它们利用大众对庸俗、色情以及野蛮行为的渴求心理,创造了“美眉”这种网络亚文化,对社会的价值观念进行溃散破坏。其次,是网络对邪说迷信的传播。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哲学感受,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隐蔽性,世界上的各种邪教组织,包括我国曾猖獗一时的“法轮功”组织,都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毒化和策划犯罪活动。

2.网上诽谤流行。从法律角度来看,诽谤主要表现为:内容是失实的,且公开发表传播;指向原告,并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有必然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网上信息的自由传播不仅带来了不良信息的肆虐,还带来了严重的诽谤问题。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将网络看成是“自由”的乐土,充分利用这个虚拟空间,达到诽谤他人的目的。尽管国家在《网络服务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禁止在互联网上刊登诽谤侮辱他人的有害信息。对有害信息,互联网服务商有责任监视检查管理,并防止进一步传播扩散”等,但类似事件仍层出不穷,这给网络传播敲响了警钟。

3.网络传播侵犯个人隐私。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信息隐私权”。即指“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同意之前,数据持有者不可以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数据用在另一个目的上”,之所以设定这一权利,其中心思想在于,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的最后查核者,以及个人数据使用范围的决定者,所以,应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主动积极控制支配之权利。网络传播中,涉及的隐私权包括个人属性的隐私权、个人资料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等,与网络中的诽谤不同(事实越虚假损害越大),网络对他人的隐私暴露越真实,也就越损害他人的隐私权。

4.网络传播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网络传播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的。由此可见,网络侵权成为一个显在而又棘手的问题。

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全球数字化革命的浪潮中,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人们发现“网络创世纪”的神话并不完美,网络传播的种种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逐渐暴露,由此引发的心理失调、道德危机等引起了追求真善美的人们的重重忧虑,而猖獗不止的网络犯罪,也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网络这条信息高速公路将会带领我们通向什么样的目的地,我们先停下来看清方向再走也不迟!

注释:

①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②《中国女报》,2000年11月16日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通识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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