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办民校”的思考
2009-07-17胡维德
胡维德
近十余年来,民办学校迅猛发展,我国教育走向多元发展道路。但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名校办民校”挤压真正的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公办学校的发展。
关于“名校办民校”的认识
有人提出对“名校办民校”加以限制。我以为现在提限制为时过早,在解决“名校办民校”的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对民办学校的认识问题。
“名校办民校”这种“公私结合的教育”属于新生事物,好还是不好需要时间证明。现在根据一时现象下结论是不合适的。不过从它的认可度高和办学效率好等社会反响上,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强大生命力,它是顺应教育发展需要的事物,应该给以支持,而对其加以限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再者说,私立学校对缓解公共教育设施和经费紧张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其受欢迎程度也是为人所见的。另外,“名校办民校”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能够补充完善教育机制,对促进教育竞争、带动教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说不必要是因为如果“名校办民校”效果不好,它会自然消失,用不着杞人忧天。如果“名校办民校”效果好受欢迎,想限制也限制不了。所以我们既不要担心,也不要回避。
“名校办民校”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办学校借助公办学校的优质师资以扩大影响力,这类似于“借鸡生蛋”,是民校发展自己的简单有效的办法。但是也产生了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公办与民办的界限难以分清等问题。但是限制不是唯一办法,稳妥做法应该是加强管理和处理好其与公立学校及私立学校的关系,我们可以从国外的做法中得到一些启示。
外国对私立学校是积极扶持的,有的通过立法来保障,有的向非营利私立学校提供贷款、资助和免税政策,有的鼓励私人资本融资教育或捐赠……。捷克的私立学校可以加入国家学校系统,由国家预算发放补贴,同时还允许私立学校通过筹集资金和学生收费等途径获取办学基本费用。德国私立学校除了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监察、审批、备案等常规管理外,在办学形式、聘请教师和招生上均有自主权…一。非但如此,一些国家对私立学校的学生也给以鼓励,比如美国的莫伊尼汉——帕克伍德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应对有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家长在所得税上给予优惠。另外,外国私立学校一般是由当地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有的国家让地方教育管理组织管理,比如美国的私立学校就是由所在地区学校总体评估组织和学科评估组织这些非政府教育管理组织对其评估并颁发鉴定合格证书的。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的管理上,各国虽然不同,但都比较注重实际,具有科学性。比如德国的很多州将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同时指定用于为某些私立中小学提供服务。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开设某些课程,允许某些私立学校使用公立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或其它教学设备,还有公立学校的校车允许顺路的私立学校学生搭乘,公立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为私立学校学生提供保健服务等。这种资金固定划拨和资源灵活使用的做法兼顾了公立和私立两种学校,既节约了资金又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私立学校在国民教育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世界各国给予重视并大力支持的原因。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公立学校在参与私立学校办学时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注意自己的身份,把握好进入的深度。在联合办学中,公立学校是作为援助者和扶持者进入私立学校的,所以管理上不要做“老大”,要体现“公私合营”的特点,最好与民校管理者平分秋色,共同管理,以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私立学校得到更好的发展。二是公立学校应该加强参与私立学校任课教师的管理,注意老师精力的投入比例,防止他们受民办学校的高工资引诱而“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在教师派出上,公立学校要立足本体,在充分考虑好自己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富裕教师”出任民办学校的教学工作。
总之,“名校办民校”的问题需要从大局着眼加以认识和解决,如果限制它有助于全民教育的提高发展就要限制,而如果限制它却影响了全民教育的提高,非但不能够限制,还应该给予支持。公办学校要注意与民办学校的关系,注意协调加强管理,在保证自己的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对民办学校给予尽可能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