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研究
2009-07-16孟杨
孟 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这一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发生冲突。本文从法学视角对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域名和商标权两者各自的概念和特征为出发点,对域名权和商标权进行深层次分析,并通过对我国解决二者冲突的现行法律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探寻其冲突解决的法律途径。以期充实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内容,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对策
一、域名与商标权概述
1.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开始投资开发信息包交换技术和网络通讯。及至60年代,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网络一“阿帕网”(Arpanet)。后来,该网络与美国政府部门、大学及研究机构建立的其他网络联接在一起。在网络的兴建过程中,逐步产生了统管联网的主机名、网址和网上文件的机构国际互联网数码分配当局,它负责管理一个定位国际互联网上地址的国际互联网协议数码。互联网用户在浏览器地址中键入域名后,计算机首先指向该域名相对应的IP地址,每个IP地址由4个被实点分割的数字组成,类似普通的电话号码。然后在数据库中指向特定的计算机,从而了解到该网站中的各种信息。因此,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用于解决互联网上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IP地址更形象更直观的结构化表达,具有唯一性、标识性、价值性、国际性等特征。
2.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被人们誉为“商品的脸”。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商品信息载体,是一种艺术创造,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象征。而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按照《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关于注册产生权利的规定,商标权仅指注册商标权。我国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概念,虽然其含义较商标权狭窄,但在实践中并没有造成什么混乱,实际的内涵仍是商标权。商标权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与一般的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财产价值主要是其收益能力。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二、我国关于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相关立法及其评析
1.我国关于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1)《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种行为。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五条起到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作用。而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涉及到域名的问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不正当竞争界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五条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条同时特别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据此,抢注域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加以禁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可以调整对驰名商标及普通商标的域名抢注,还可以限制针对商号等其他在先权的域名抢注。
(3)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域名注册时,只作形式性审查。也就是说,负责域名注册工作的机关或者机构,一般不负责查询或检查注册人是否是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只要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规定和极少的强制性实体规定,申请人均能取得域名。
②在纠纷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则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天域名服务,30天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③禁止注册域名转让或买卖,此规定旨在阻止域名恶意抢注者从倒卖域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域名恶意抢注者倒卖域名,域名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以保护有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2.我国关于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立法评析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局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涉及于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问题,但并不涉及非类似商品商标的相同或相近似问题,也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其中包括商标与域名相同或相似问题。而且就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法实施条例》认为,它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未能明确规定将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进行商业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即使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也不能自然扩展至域名领域。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域名与商标冲突时有很大的局限性。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理论上,只有在权利人证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实际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危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时,才构成侵权。即此时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被侵害的权益人承担,但权益人往往举证困难。
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除了证明被抢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外,还需证明自己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效被抢注者无偿占有,或者能从反面证明抢注者通过所注册的域名无偿地享有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否则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域名抢注行为虽有其合理性,但这种调整只能是部分的。这表明,依据现行法律调整网络时代的新问题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2)行政法规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依法撤销,则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终身制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相同的。但是有一个缺陷,它必将导致域名囤积现象。
(3)民事程序法缺乏解决相应的救济措施
随着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越来越激烈,但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对如何有效的解决与商标权的冲突却没有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当域名被他人恶意注册但却找不到域名注册人时,该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
1.修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修改《商标法》
①应该借鉴美国《商标反淡化法》,明确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并明确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处理办法。为了保护驰名域名持有人的权益,建议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一章中明确规定:“以他人驰名域名相同或者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文字或拼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核准”。
②应该在《商标法》中确立域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标识性,而且域名的选择过程可视作一种智力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可以在现有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域名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之外,用法律程序来进一步规范域名的取得和使用制度,明确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使商标权和域名权利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2)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①增加关于禁止“持有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的规定;
②增加关于禁止“将他人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规定;
③增加关于禁止“使用与己注册域名相似的域名,并足以导致混淆”的行为。另外,建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交易市场扩大解释,并将互联网作为“虚拟电子交易市场”,进而可以在互联网范围内直接适用本法。
2.修改相关行政法规
应该修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并规定域名注销或撤销的期限,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域名注册机构核实,某个域名注册后只进行了IP地址解码,或在该域名下只是注明“正在开发使用”或只是连接到某个地址上等而没有实质性善意使用内容,应确定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注册机构可以向该域名所有人发出准备撤销通知。如果域名所有人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供该域名正在或者即将使用的有效证明,域名管理机构可以将该域名注销或撤销。至于域名撤消或者注销的期限,参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三年为限。
3.在民事程序法中增加新的规定
(1)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成果,确认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原则和方式。尤其要严加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权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并明确域名侵权的司法管辖。
(2)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可以参照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作法,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即如果商标持有人在尽其努力后仍无法确定域名注册人的具体身份时,可以将该域名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域名确实被他人恶意注册,可将该域名没收或转给商标权人使用。
(3)为了解决域名抢注商标权人所受的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确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美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商业标示权的行为的法定赔偿也适用于域名抢注赔偿中。即原告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可选择法定赔偿,赔偿数额在一千美元到十万美元之间。这一条款使得无法证明自己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害的原告仍然有机会获得有效的救济,其充分考虑到网络的特征所作的立法,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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