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2009-07-16孔祥君
孔祥君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多年审计工作实际经验,浅谈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部分建设项目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从多年的审计情况看,部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搞行业垄断、排斥竞争,或者搞“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指定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投标人出卖资质,违规挂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项目,往往挂靠到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下,并以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是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争取到了建设项目,提高了各项收费,高资质的企业也坐享其成,毫不费力地收取了一笔所谓的管理费用,而工程质量却大打折扣,达不到验收标准,埋下了质量隐患。
2.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未能履行职责
有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在工程监理机构的确定上,却并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造成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缺乏有力的监督,发挥不了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其独立性很难保证,实施监理达不到应有的力度。
3.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部分建设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由于中介机构是有偿服务,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工程结算主要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索取审计费,很难实现对建设单位的有效监督。在特定条件下,个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可能串通一气,对工程结算进行某种私下交易,建设单位有可能通过中介机构来左右工程审减率,共同出卖国家利益。
4.工程施工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高估冒算现象严重
部分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从而使工程造价不切实际,有的施工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故意不签或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机制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功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议如下:
(1)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集中支付机制
对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方式,在政府建设项目完工后或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进度、合同、结算结果及资金情况,与施工单位直接结算,将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2)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着重理顺招投标管理职能,规定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且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都要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统一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实施“阳光招标”,避免“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同时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纳入招投标而未纳入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3)规范统一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力度
凡属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充分发挥审计防护性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免疫”功能,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完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不信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