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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私法的几个发展趋势

2009-07-16余筱兰

新媒体研究 2009年8期

[摘要]当代国际私法呈现下列发展趋势:(1)新理论学说不断涌现,影响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使其呈现法典化趋势;(2)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趋同化倾向日益加强;(3)新技术革命将给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当代国际私法 新学说 法典化 国际私法趋同化 新技术革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420183-01

一、新理论、学说不断涌现,使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呈现法典化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私法由于其呆板性、僵硬性和机械性,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为此,学者们提出种种新的学说,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改造与变革。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了一场“冲突法革命”,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尤其是它那通过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的“呆板的”、“机械的”方法进行猛烈抨击,如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Theory)”、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Theory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等。[1]在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学界出现了“比较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贝尔(Rabel)、沃尔夫(Wolff)以及法国的莫里等[1]。

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在理论研究中提出了一些理论与学说。如我国学者提出的“平等互利说[1],并主张当我国自然人、法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另一国的非法限制、侵害或歧视时,我国有权对该国的公民、法人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2]。再如,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提出了“一机两翼说”[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正是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总结,它的发表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也有利于我国国际私法走向世界。

综观近30年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所创新,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

1.在立法形式上日益集中化,主要采用专章专篇式和单行法规式或法典式,并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4]。

2.在结构上日趋完善,新近颁布的国际私法法典融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为一体。

3.国际私法内容日趋新颖、详尽、完备,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当代各国的国际私法在内容上已扩展到知识产权、国际劳务、环境污染、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技术转让、产品责、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4.由于国际私法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大大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5.政策导向与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得到重视,大大增加了法律选择的适当性。“以政策导向作为法律选择的基本依据是在当代国际私法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趋势[5]。”在立法中这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劳动者与弱者的保护。6.国际私法学者的主张和研究成果在立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颁布的国际私法法典,如瑞士、联邦德国、奥地利、罗马尼亚和原南斯拉夫、秘鲁等国的国际私法,都是由该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负责起草,并经该国的专家学者讨论后修订的[6]。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日益加强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伴随着各国竞相改善自己国内、国际法律环境的活动而不断加强并将成为今后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7]。”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重要表现,趋同化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明确性。这种软化处理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型的系属公式;(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的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8];(5)在司法实践中软化处理冲突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官有权适用有利法以及灵活解释冲突规范[9]。

2.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呈现出不断寻求调和统一的趋势。如在当事人属人法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对立、分歧逐步走向统一。

3.表现在确认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效力上。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加强,更直接表现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上。许多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欧盟、美洲国家组织等,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为解决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发展彼此间司法协助关系的双边活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重视[10]。

具体地说,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呈现出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并行不悖。

1.世界规模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加强,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日趋增加,世界规模的多边国际私法条约越来越多。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运动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1]。

2.区域性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欧盟、欧洲理事会、比荷卢三国同盟、北欧的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统一国际私法组织以及美洲国际组织等。区域性法律统一化运动,成果最显著的可数欧洲联盟。自成立以来,它在促进成员国之间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法律协调与统一方面,表现得十分活跃,而且从总的来看,“欧盟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颇具特色的、庞大而相对独立的国际私法体系[12]。”

三、结语:新技术革命将给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将会给国际私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方面,科技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领域,如网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域名的法律保护、产品责任的跨国协调、跨国公司的地位与权责的确定以及网上信息传播的法律控制等,这些新的领域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与规范。

另一方面,在网上侵权案件中,连结点的认定、准据法与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等都对当今国际私法提出了新课题。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广泛地通过因特网签订国际合同,那么这种电子“无纸合同”(paperless)还可通过因特网签订仲裁协议,甚至进行网上仲裁,这时当事人采用因特网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满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的《纽约公约》)中第2条第2款的“书面协议”要求?网上仲裁时仲裁地如何认定?

总之,在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国际私法既面临新的发展契机,也要迎接网络社会中出现的新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9.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5.

[3]韩德培 ,《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9:35.

[4]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7.

[5]刘卫翔等,《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0.

[6]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81.

[7]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116.

[8]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142.

[9]李双元,《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走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7.

[10]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157-163.

[11]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132.

[12]李双元、徐国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重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83.

[13]段东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海牙公约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法律出版社,1998:500.

[14]韩德培、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法律出版社,1999.6.

作者简介:

余筱兰,女,江西九江人,国际法硕士,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经济管理分院教师,从事《国际商法》、《WTO法规》及《经济法》的教学工作,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