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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与社会捐赠及其应对策略

2009-07-15姚月宁

经济师 2009年6期
关键词:策略

摘 要: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的“行规”和潜规则,不但破坏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医疗行为,甚至阻碍了利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公益性社会捐赠。文章对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与社会捐赠进行了甄别,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商业贿赂 社会捐赠 甄别 策略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6-059-01

社会捐赠在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的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对甄别社会捐赠和商业贿赂的界限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争议。非医药企业对医疗卫生事业进行捐助,因两者间没有直接的商业利益关系,其捐助的自愿无偿和公益性质,通常不会引起社会的非议。但医药企业因与医疗卫生机构有着紧密的商业利益关系,其捐助动机往往饱受猜测、怀疑。因此,如何正确甄别社会捐赠和商业贿赂,作出正确的判断及应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自愿无偿”是社会捐赠与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本区别

2007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捐赠办法》)。《捐赠办法》明确:社会捐赠,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从定义上看,“自愿无偿”是社会捐赠与商业贿赂的根本区别。

1.社会捐赠具有无偿性、非交易性、非行政性、自主决策性、社会受益性、社会目的性等特点。社会捐赠是“交公为公”,它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也不是一种行政指令。从捐赠资助人的角度来说,其自主决定将资金或物资交予医疗卫生机构,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互助精神,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慈善义举。从受捐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说,首先,不得以利诱、胁迫等手段索要或强行索要;其次,捐赠的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性目的。即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商业贿赂具有竞争性、排挤性、伪造性、隐蔽性、违法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交公为私”、“交私为私”。有的明确以购买或使用商品为条件,给予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提成;有的采取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更隐蔽的方式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商业贿赂的行贿方并不一定是自愿的,但肯定是有偿的,行贿方通常将“贿”作为成本,投入受贿方;受贿方利用其与职务相联系的权力,给予便利、准许或其他形式的回报,进而使行贿方获得超额利润。因为受贿方是以公权(包括集体的权力)换取私利,所以,行贿方通常获得的超额利润。

3.企业资助学术活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普遍关注企业资助医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要排除商业贿赂的嫌疑存在困难,但《捐赠办法》已明确,捐赠可以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笔者认为,资助学术会议是否正当,应进行具体判断:如果医药企业存在为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谋取专家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偏向性的话语权、排他性地推荐产品,那么企业资助学术活动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但如果企业单纯是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医药专家开展学术交流,组织进行医疗培训,则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

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时的注意要点

1.签订协议、约定明确。为了确保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方和受赠受助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明确款项具体用途。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应当充分体现自愿无偿和公益目的,以免因协议条款的缺陷而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

2.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提倡捐赠企业通过合法的公益基金会、慈善组织捐赠,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更符合公益目的。

3.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为防范假借捐赠之名行商业贿赂,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医疗卫生机构需将捐赠财产交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具专用的捐赠、资助票据,捐赠款单独列入会计科目以便接受审计。捐赠款项应用于公益事业等合理用途,惠及社会公众,不能擅自改变捐赠用途,不能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单位“小金库”或个人身上。

4.公开透明、合法有序。提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捐赠基金,实行专门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捐赠人的查询,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财产流向应公开透明。

三、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的措施

1.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行业自律。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增强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2.透明医疗服务行为、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处方管理制度,对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实施“问责制”,提高社会监督效能。

3.坚持阳光采购、实行“四个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四个严禁”,即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格提高药品加成比例,严禁提高药品价格或过度用药,严禁医疗服务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开展阳光采购,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

2.林坤.正社会捐赠之名,防商业贿赂之祸.中国卫生产业,2007(7)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卫规财发[2006]471号

(作者简介:姚月宁,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单位:深圳市眼科医院 广东深圳 518040)(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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