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范畴及保护措施
2009-07-15任通顺
任通顺
〔摘 要〕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非常新的研究课题,近年来,数字图书馆的官司不断,在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范畴内,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利益平衡,正确进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为数字图书馆留下的空间,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争议范畴;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1-0104-03
A Study on the Controversial Category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Digital Library
Ren Tongshun
(Library,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erbin 150040,China)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sue is a new research field during the digital library construction.In recent years,the lawsuit of digital library is countless;in the rage of disputes,those are relevant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digital library.How to deal with the fair use issue and balance tripartite benefi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and the work user is an important question.Fair use and statutory license can not satisfy needs of resources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of digital libraries and how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of protection.It is a key question need to be solved during the digital library construction.
〔Key words〕digital library;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oversial category;protective measures
1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范畴
数字图书馆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争议范畴表现如下:
1.1 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将网络上的信息资源集中在自己设立的网页上、电子布告栏等谈论区,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下载 因特网是信息的海洋,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③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④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定义为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但列举的几种复制方式都是属于长久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因此说,目前对复制一词还是把握在长久复制。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报道时事新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等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因此,这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者使用网上的信息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
1.2 图文框链接
这种行为在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也就是在进行超文本链接时,侵害作者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权利包括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在因特网上,用于链接的独特网页之间的链接是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由于因特网的特点,目前对将其它网站的主页迳行链接的行为,只要所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并以开新窗口方式进行的链接,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嵌入方式链接(即给人感觉是你自己网站的内容),或者是将别人网站中的某一页或几页具体内容,链接进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内,则有侵权的可能[2]。
1.3 FTP文件传输系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使用 数字图书馆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主页的“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虽然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式”,但在设计制作其主页的内容,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已进行了广泛思考,具备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劳动,拥有其专有使用权。因此,FTP文件传输系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是不允许的。
1.4 侵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它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数字图书馆建设者根据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作品原件的内容进行加工设计出的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网供用户使用,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任何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取得许可或支付报酬,就进行交易或传播,这必然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3]。
1.5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者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与利用构建虚拟馆藏时主要应避免如下侵权行为:一是未经许可,从联机数据库中随意套录最后信息存储于本馆计算机系统中,并用它开展检索服务。二是未经许可,将网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非法下载到本馆计算机系统中,三是擅自对网上加密的文件、数据库进行解密。
将获得的信息内容复制在磁盘、硬盘或光盘的上,由于介质载体不能直接使用,需将之存入计算机的内部随机存储机上,使用时再调出内存软件,这一过程是在计算机内对软件的复制,且未经其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但这一复制形式是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必然途径和方式,不能视为侵权行为,这只限于用户自己使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而非随意给他人复制安装。
2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建设完的数字图书馆,总是希望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判定信息时效性的依据,另外,还须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来指导,保障信息技术的完善以及电子产品的开发利用。在网站上的作品需获得“双授权”即获得出版社授权和作者授权。笔者认为:数字图书馆通过“邻接权”的保护和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实现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2.1 “邻接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数字图书馆既要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又要用先进有效的技术措施,为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筑起坚固壁垒,营造一个公平的网络信息空间。
“邻接权”是从英文和法文译过来的一个版权术语,其本义是指与著作权相关近似的权利。如:数字图书馆图书音像制品制作人权,“邻接权”是一种保护文学艺术传播媒介的法律。它侧重于调整作品引起的社会关系,它能更有效地防止他人以抄袭、复制手段达到竞争目的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就如《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制作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向公众传播权、收益权。
2.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化作品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修改等特点,且网络的开放性使数字化作品的这些特点更加明显,所以,在计算机网络世界里。法律的威慑力有时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这时就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过要注意采取的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如施放计算机病毒、摧毁硬盘上的数据,以免造成制止侵权行为以外的不应有的损害。按安全等级防护进行适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应采用积极的、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策略,遵循正确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导向。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数字图书馆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信息资源著作权加以保护。
2.2.1 访问控制技术
该技术是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合法用户(局域网内用户)可以通过囗令访问,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用户可以访问,根据数字图书馆保护时效,定期控制和更换信息资源的“加密狗”。最常用的访问控制技术是“设置口令”和“身份验证”[4]。
2.2.2 密钥管理与加密算法技术
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为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和破坏,使用加密技术。发送者利用加密密钥将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把加密后的密文发给接收者;接收者收到密文后,再用解密密钥将密文恢复成原来的信息。根据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在性质上的差异,可将密码体制分为两类:单密钥体制和公钥体制,尤以公钥体制为优。与传统加密体制不同之处是:公钥加密体制理论基础是非对称加密算法,所谓非对称加密算法是解密使用的密钥(称为私钥)和加密使用的密钥(公钥)是两把不同的钥匙,加密者用公钥加密数据,解密者收到加密文件后用自己的私钥解密数据。
2.2.3 数字水印技术
密码加密方法可以加密文本信息,保证其传输的安全,但如果要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密码加密技术就很难胜任了,于是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5]。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作者姓名、创作时间、作品使用条件和要求等权利管理信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由于数字水印具有几乎不可破译性,因此,偷换水印、去除水印的难度非常大,从而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一旦该数字信息被复制,该水印会在其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数字信息,用户只能向数字图书馆的拥有者申请合法使用。
2.2.4 VPN技术
利用安全网络协议,由3个部分组成,即隧道技术、用户验证、数据加密。通过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简称VPN)服务,用户可以实现控制数据库访问,它是一个趋势。
2.2.5 防火墙技术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出现了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防火墙,如病毒防火墙、电子邮件防火墙、FTP防火墙、TELET防火墙等。通常把各种防火墙置于一起使用来弥补各自的缺陷,增加网络系统安全性能。
参考文献
[1]潘风焕.网上著作权法律保护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05,(12):25-28.
[2]魏衍亮.知识产权评估的契机与要素[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07-13.
[3]冯晓青.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J].知识产权研究,2004,(2).
[4]张旭,孙海龙.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5]阮延生.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1):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