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应告知患者药物的不良反应
2009-07-13张威
张 威
易老师是我曾经接诊的一位患者,通过其主诉,我得知她左侧额部阵发性、电击样疼痛。易老师告诉我这样的症状已经在她身上反复发作半年多了,她曾经在某县医院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医生给她口服了卡马西平进行治疗,较为有效。但近1个月来,她又感到乏力、容易感冒,这两天又增加了头疼、咳嗽、咳痰、左侧胸痛。我给她查体及做了脑磁共振后,确定她是左侧原发性三叉神经第一支痛。
她的病历本上清楚地记录着,每天口服卡马西平6片,0.2 g/片。但半年多来从未有医生告诉她需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该检查的项目。我说:“你每天口服的卡马西平,已经是最大剂量(医学上称为“极量”)。你目前的不舒服是报警信号,可能是卡马西平的不良反应引起的,需要查血常规、拍胸片。”经检查,易老师患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和左下肺炎。幸好发现及时,经过治疗已经康复。我告诉她是卡马西平的不良反应,才引起了中性粒细胞数减少,造成机体免疫力下降,从而引发了肺炎;若到了中性粒细胞缺乏症,那就有可能突然高烧,严重感染,甚至并发败血症、脓毒血症了。
那么,卡马西平是不是就不能使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种药的不良反应只在少数患者身上出现。只要患者定期(一般3个月)查1次血常规,有不舒服时马上就医,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就不会出问题了。
我清楚地记得10年前的一个案例:上海某大医院的一位神经内科主治医师给一位患者口服卡马西平3天,患者出现剥脱性皮炎,找到了该医师。该医师拿出卡马西平的药品说明书,在其不良反应栏内并无可产生皮肤损害的说明。于是这位患者没有再去找医师的麻烦,而是把卡马西平的生产厂家诉到法庭。该患者手捧《药典》,指出厂家的药品说明书上,没有按《药典》的要求书写,该药有可能产生皮肤损害的说明。法院判决厂家败诉,赔给患者5万元。
我对法院的判决是没有疑义的,但尽管患者没有起诉这名主治医师及其所在医院,但这名医生的做法还是存有缺失。因为一家大医院的专科医师,不能仅仅满足于记住药品说明书的知识,而应该记住常用药物的《药典》知识。我记得一位专家曾说:“我记住常用药品的作用了,但我更清楚地记住了它们的不良反应,并把它告诉给患者了。”我认为,只有具备这样的意识,才能真正“防医疗纠纷于未然”。
在我从事临床工作的40余年里,很少发现有医生和患者真正重视药物不良反应的问题,等到并发症出来了、问题大了才补救,给患者增加了本不该出现的痛苦、经济负担和药品浪费。我想和广大医生分享这些经验和教训,正确使用卡马西平,一定要把它的不良反应告知给患者,让患者免遭不良反应带来的痛苦,也避免引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