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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 当值医生重获清白

2009-07-13

中国社区医师 2009年11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吉林市法医

王 菲

案件追踪

本刊曾报道的吉林省吉林市谢医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追究的案件(详见2009年1月总第368期“医师与法”《七旬老翁就诊后身亡“过敏性休克”是真凶?》一文)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近日,记者从其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吉林市公安局因立案依据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消此案,同时解除了对谢医生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吉是公刑监字(2009)003号)。这使得这起长达2年多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论。

2007年1月8日,谢医生接诊了这位因“咳嗽、咳痰、气喘”,“已半个多月不曾下楼”,并具有20余年哮喘、冠心病史的七旬老人,诊断为肺气肿发作,予以消炎止喘治疗,静滴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和喘定。患者静滴期间一切正常,静滴结束并休息20余分钟后,回家并在家中死亡。

随后,吉林市卫生局医政处委托吉林市诚智司法鉴定所对死者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验,结论为直接死因符合过敏性休克。谢医生在死者家属提出高额赔偿面前,不得已放弃了“破财消灾”的念头。作为有着40余年从医经验的医务人员,谢医生坚信死者死因并非过敏性休克。

2007年2月~2008年11月,谢医生先后10余次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学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异地重新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的申请。该案终于在2008年12月17日出现了转机,为明确死因,吉林市公安局委托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对死者重新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今年1月18日,检验机构鉴定人员做出了尸体解剖会诊报告书,结论为“心肺多种慢性病老年患者,不能除外因支气管哮喘和(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死亡”。并在讨论中指出,“本病例临床过程及病理变化不典型,因此诊断过敏性休克证据不充分。”由此,吉林市公安局以立案依据发生变化为由,对谢医生涉嫌医疗事故案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同时解除了对谢医生的强制措施。

另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也因“本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结论尚未做出,该结论涉及本案实施的认定”为由,于2月26日做出了中止其民事诉讼的裁定。

尽管目前民事裁定尚未彻底取消,但因先前的裁定是在鉴定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因此,当事人谢医生的这起“冤案”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得到了洗雪。

回想起700多个不眠之夜给自己精神上造成的打击和身体上带来的伤害,谢医生还是常常不寒而栗。曾因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谢医生几度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如今,谢医生终于恢复了一个公民的自由,久违的微笑也重新回到了她的脸上。

办案手记

鉴定机构资质成为破解冤案的钥匙

2007年暮春的一天,我第一次见到了谢立光医生。虽然户外阳光明媚,但从谢医生的脸上充满焦虑和不安。交谈中谢医生对这起医疗官司感到非常冤枉和无助,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她强调,如果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那么不论是让她赔钱还是坐牢,她都绝无怨言。

我当时告诉谢医生,这起案件的关键首先在于明确患者死因。如果原告患者确实死于过敏性休克,再来考虑是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药物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患者死于其他原因,则基本上可以判定与医疗机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当时已经有了一份由吉林诚智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病理鉴定书,其鉴定结论让谢医生觉得疑问重重。因此,我们建议先从中找出合理理由提出异议,争取重新进行病理鉴定来推翻以前的鉴定结论。当时的思路是从医学的角度指出这份鉴定书中多处矛盾、不客观之处,重点放在“分析说明”与“鉴定结论”不相符合,这份鉴定不客观真实。

遗憾的是,医方多次向原鉴定委托人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病理鉴定,但均未被采纳。随后,当地市、省两级医学会也在此病理鉴定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果。2008年9月谢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1月29日患者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共计17万余元。

意外发现使案件峰回路转

立案后,我与孙在辰律师正式接受医疗机构和谢医生的委托,担任本案刑事和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我们收集并重新整理本案所有的证据,全面审查吉林诚智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竟意外发现该所在2006年底已被吉林省司法厅注销,这就意味着2007年该所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

至此,该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为了排除各种影响鉴定的干扰因素,当地公安机关在对双方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市尸检中心重新进行了病理鉴定,该尸体解剖报告客观公正地指出患者系多种慢性病老年患者,不能除外因支气管哮喘和(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死亡,诊断过敏性休克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随即做出了撤案处理决定,民事部分也中止审理。

应重视医疗鉴定资质和程序审查

回顾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死者家属有一定背景,行政权力的不恰当介入致使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经审查就委托了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病理鉴定,其鉴定结论失去真实性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处于行政处理阶段,委托人对当事人的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置之不理,当事人缺乏当面质证的机会,这造成了本案在行政处理阶段的不公正,差一点就造成一起冤假错案。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本案最终的结果实难预料。

医疗纠纷案件中,相关鉴定是重中之重,本案也再次证明了这一论断。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来看,一定要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及鉴定的程序,不能仅把注意力放在鉴定结论及分析上。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鉴定才能使医患双方心服口服,做到息讼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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