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击鼓鸣冤
2009-07-13仲志远
仲志远
进京上访一直就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所谓的“告御状”是也。相传上古时的尧和舜为了能听到民间的意见,就在宫外悬挂了“谏鼓”,民众可去击鼓,尧舜会让百姓上朝面谏。此外,还在宫外大道两旁设立“谤木”,可供民众随意在上面书写意见。朝廷有专人负责将木柱上的意见抄录,再呈给帝王审阅。至今,谤木演变成了装饰性极强的政治图腾——华表。
西周时执政者仍然延续了“路鼓”一即在王宫外竖着一面大鼓,供冤屈者擂响;另有“立肺石”,即放置一块通红如人肺状的石头,供有冤屈者立于其上。这也是执政者格外开恩,为鸣冤叫屈的草头小民特别提供的一条直达于王的申诉之路。
虽然自秦始皇时代开始,与郡县制一起推行全国的还有监察制,但官吏的监督一向都只是掌握在官府的权力系统之内,除了中央监督地方、政令下达之外,基层民情无法上传。既然是在权力内部的监督,那官官相护总是理所当然的事。此外,地方官吏与当地豪强地主勾结,沆瀣一气,判案不负责任或者看钱说话胡乱判案,造成冤狱,受害者冤苦无处可诉,冤假错案愈积愈多,官吏之间互相推诿司空见惯。为了探求民隐,较为清明的皇帝会在权力系统之外打开一道口子,允许民众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上诉——这就是所谓的直诉制度。“直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的合理性就看皇上的心情如何,是否格外开恩了。
冤假错案时时有,直诉制度也只是机会稀少,难得碰上一回。秦汉之时的汉代,就已经有了“诣阀上书”,也就是允许民众直接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或者将上诉状交到卫尉府所属的公车司马令,由他看情况上呈皇帝审阅,御笔批示裁夺,或者以拦路挡驾的机会面陈冤情,但这样的机会寥寥无几。到了魏晋时代晋武帝之时,特别设置了登闻鼓,悬挂在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这是所谓的“登闻鼓”直诉制度。此外,还“可投肺石函”。喊冤之后有了类似今天的“意见箱”伺候,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到了唐朝,进京上访的办法多了,除了猛捶登闻鼓外,下跪拦路挡驾、上表陈诉冤情以及立肺石。孤寡老幼不能陈述自己冤情的可以站在那块通红的肺石上,有专门的官吏过来询问案情,负责“通天”。不过,肺石也不是随便就可以站的,武则天时代就有了“肺石不须防守”的金口玉言,显然喊冤的民众还得找准时机突破保安人员“防守”这一关,否则就难免有“杖八十”(打八十棍)之虞。如此看来,想自我罚站,到肺石上站上三天也不是那么容易。
宋代之后,直诉制度更为完善,文官掌权,程序更多,一般民众要向朝廷投诉冤情,由设立的专门的衙门受理,譬如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如果这三个官衙都拒之门外不受理的话,含冤上访者还可以螳臂当车,豁出身家性命,舍得一身剐,此谓“拦舆递禀”,再由军头引见司转奏。只要冤情确凿,那还可能会有乾坤翻转的机会,不然就会当街棍杖伺候,皮开肉绽还是小事,乱棍打死都没人理睬。
明朝朱元璋本来出身贫寒,寄身庙庵,对贪官污吏尤为切齿痛恨,惩治手段翻新出奇,堪称极致。仅朱元璋执政的洪武年间,大小官吏因贪赃等罪遭到枭首、凌迟、族诛的就有好几千例,弃市(在闹市中砍头之后不得收尸,使之饱受日晒雨淋)者1万多例,这都是法外酷刑。不过说回来,《大明律》还是明确规定禁止赴京上诉的,规定越诉者“答五十”。到了后来,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朝廷将各地越诉人数纳入官吏的政绩考核,如果越诉者过多,就罚没主管官吏的俸禄。明后期,朝廷颁布的《问刑条例·越诉》规定,只有国家机密要事才准直诉,而个人冤情一律被禁绝。此后,清朝只允许民众在地方官审断案件不公时可以赴京面陈冤苦,由通政司的登闻鼓厅、都察院、五城察院等衙门受理。直到民国时代,西方大陆法系引进之后,中华法系解体之后,进京上访这一制度才得以暂时销声匿迹。
选自《世界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