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09-07-08程燕琦
程燕琦
摘要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不一,类似的案件,却得出差异很大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绊脚石。本文就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些分析,以期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4-01
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法律依据都不同。有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的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解释》,还有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至于类似的案件经过不同的人审理之后,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其中,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最大争议就在于是适用《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条例》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就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人为地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审理程序、赔偿项目计算完全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呈“二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所引发的的问题
首先,法律适用“二元化”,有损法的作用与尊严。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发挥作用的前提。要使人们守法,从心底里敬仰法律,就必须统一适用法律。目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的适用《条例》,有的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类似的案件经过不同的人审理得出的裁判结果却不同。这样的裁判结果是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的。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降低了群众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其次,法律适用“二元化”,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化,导致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区分当事人起诉的案由是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如果所受理的案件没有经过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对于大多数缺乏医学知识的法官来说,对所受理案件加以区分,确实是难以做到。这就导致了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的就适用《条例》,类似的案件最后结果却相差甚大。
法律适用二元化,使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合理也不公平。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过错程度较高,但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相比而言较轻,赔偿数额较低;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过错程度较低,反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较重,赔偿数额较重。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裁判结果,违反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法律原则,背离了法的价值精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地发展。
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建议
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诉讼程序上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有关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在适用中应注意各法律、法规、规章、条约的效力等级,在发生矛盾时,应适用较高效力的法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在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对特定案件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按照《条例》的定义,不构成“医疗事故”之处就不可能有“明显的人身损害”对“不明显的人身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为此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对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条例》为依据。第四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条例》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当适用《条例》。
笔者认为,医方与患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当发生医疗纠纷提起诉讼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并不是说排斥参照适用《条例》因为我国没有侵权行为法可适用来调整医患关系,《条例》中不违反民法精神和与民法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内容,均可视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完全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是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两者的法律位阶不同。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本着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初衷只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并非审判机关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规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参照《条例》处理,而并非一定要适用《条例》处理此类案件。参照与必须适用不是同一个概念。当适用条例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时,也可以不适用它来处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