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
2009-07-08孙晓蒙
孙晓蒙
摘要婚内强奸影响家庭的稳定,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在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学界又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去认识并定性婚内强奸,如何去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做到男女平等。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内强奸性质性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7-01
婚内强奸这一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的现象在法理上却一直争论不休,立法上也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这在稳定家庭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所谓婚内强奸,笔者认为,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我国对婚内强奸定性的三种观点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看法不一。
(一)否定说认为
夫妻之间相互存有配偶权,配偶权是夫妻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夫妻关系确定时是绝对自由的,但一经此关系确定后,夫妻双方绝对自由的意志都将会受到限制。与配偶权相对应的就是双方的同居义务,因此即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应该基于配偶权的存在而得到豁免。其次,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其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再者,婚内强奸很难确定,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最后,从语义上分析,中国文字中的“奸”不能用来指称夫妻之间的性关系,即便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有暴力性,用强奸来评价同样不恰当。
(二)肯定说认为
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认为
对于婚内强奸这一主体客体均特殊的情况,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又要顾及家庭的稳定与妇女权利的保护。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就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3.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离婚前丈夫已经申明不再对妻子进行骚扰而对妻子进行强奸的;4.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在判决生效前丈夫处于报复等心理对妻子实施暴力的;等等。
二、对婚内强奸否定说的批驳
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在夫与妻皆为独立主体的情况下,合意才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婚姻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当妻子面临性暴力和其他威胁时,完全有权拒绝丈夫的性要求,这种拒绝实质上与婚外强奸行为中女方的拒绝是一致的,这是女性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仅以存在夫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便肯定性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否定婚内强奸,是站不住脚的。
具体而言,首先,婚内强奸否定说扩张了配偶权的解释适用,歪曲了配偶权的法律实质。其次,该学说认为丈夫享有豁免权也有不合理之处,因为它混淆了道德关系与法律关系应有的区别,助长了丈夫的大男子主义行为,而且无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刑法均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再次,从现实意义而言,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婚内强奸是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三、婚内强奸肯定说的不足
首先,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划分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承认婚内强奸与强奸罪是种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给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添加了一个强奸罪本来没有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无疑使婚内强奸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犯了逻辑上的重大错误。
其次,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生活,不应受法律的过多干涉。和一般的强奸相比,婚内强奸与其在客观方面毕竟有许多不同,手段和情节也有多多不一。比如说趁女子熟睡时强奸和趁妻子熟睡时有性生活是完全不一样的,结婚后夫妻双方互有性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说性是合法的,在上述此种情况下是否要判丈夫强奸罪?法律的真正目的是未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不到万不得已我们都应该去维护一个家庭,而不是拆散他。过于强调肯定婚内强奸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的。过多去惩罚丈夫可能反而让妻子失去的更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婚内强奸不能一味的持否定态度或肯定态度,因视情况而定,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法律不要过多作强制性的干涉,家庭纷争尽量由社会有关团体解决,毕竟一旦被判刑,这个家庭基本就结束了。出于种种考虑,我们在面对婚内强奸是应慎重再慎重。当然我们也应尊重一矛盾夫妻周围知情人士的看法,对于受欺凌的妇女给予救济,对于不尊重妻子性权利的丈夫给予法律的制裁。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婚内的强奸这一非常隐秘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我们应尽力去断清去断好。加强对妇女的救济,完善有关的私法解释,加强普法教育,走出历史的男尊女卑,真正做到婚姻法所说的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