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中的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
2009-07-08邢李楠
邢李楠
摘要有法理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可概括为: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统合。本文拟从法学中权利本位和人文精神的概念、特征以及二者的关系,简要阐述作者对法的权利本位和人文精神的几点理解。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重心人文精神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4-02
一、权利本位
(一)权利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二)权利本位的特征
权利本位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其特征为: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三)“权利本位”与“义务重心”
权利本位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个人本位论同时提出的。权利本位论强调权利在法学体系和法律制度中居于基础和决定性地位,其它一切都是从属和派生的。实际上,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过去我们曾有过对社会成员的主体权利强调和重视不够的问题,现在强调重视主体权利,这对于正确行使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积极的意义。但那种把自由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论简单照搬过来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有学者认为,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同时,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实际上,“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其一,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与“权利本位说”对应的观点是“义务重心说”。这种观点认为,从整个人类的法律起源看,法律来自对人类行为的禁忌,因为有禁忌才产生了法律,如果没有禁忌是不会产生法律的。所以法律起源的逻辑起点就是禁忌和义务。法律是用来保障人们交往的有效性与有序性的,只有义务才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两种观点,在国内法学界形成了非常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就是绝大多数法学学者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权利本位说。
二、人文精神
(一)人文精神的概念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
广义的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确定为三个层次:一,人性,对人的幸福和尊严的追求,是广义的人道主义精神;二,理性,对真理的追求,是广义的科学精神;三,超越性,对生活意义的追求。简单地说,就是关心人,尤其是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总之,人文精神的基本涵义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精神的价值。
(二)法学中的人文精神
现代法治社会,法应该体现一种人文精神,它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该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和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现代法律和人文精神密不可分,人文精神是近现代法律产生和不断改革的强大动因,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以及以“自然法”、“自然权利”观念为核心的人权理念,都是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含量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法必须以人文精神为基调,并不断的充实这种精神要素的含量。
法的人文精神首先体现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个人自由如果没有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的法便是良法,便体现了其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
法的人文精神的另一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主要是针对刑法而言。刑法是强制性法律,其条文都是一种否定性规定,它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允许去做的行为,一旦人们做了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则会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因而刑法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对其范围的规定应该慎之又慎。
总之,法学的人文精神是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学具有研究的合理性、正当性的道义基础。
三、法学中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关系
所谓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法律反映。权利本位的精神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这就要求以权利的明确设定为前提或起始。权利本位精神与法律结构也是相适应的。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全部领域,贯穿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或者是义务本位,或者是权利本位,不可能是权利义务二元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来源于、服从和服务于权利,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基础,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而只有以确认和保护平等的权利为宗旨去设定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
如果说权利本位突出的是“利”,那么人文精神强调的则是“义”。现代法律精神必然包含着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并以此作为其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人文精神是以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价值体系。把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的精神,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把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作为法的精神要素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权利机制激励和指引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重视人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物的问题,重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重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搞假冒伪劣,不得违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此来减少和消除市场的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这也正是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之一。
总之,权利本位和人文精神是法学中一对内涵丰富、联系紧密的概念。正确而合理的分析二者的关系,对于学习法理学相关理论、深入领会法的精神,同时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