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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关系

2009-07-08马辰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法权民法市民

马辰雪 邵 毅

摘要当代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关系历来是学术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理论、民法的价值分析、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市民社会对民法的要求等方面对当代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关系进行阐述。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权要求民法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0-01

一、市民社会与法权要求的概念解析

(一)何为市民社会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又称公民社会,是从事商品生产交换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交往和生活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它需要国家通过一些制度的规制和强制力的保障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联合。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基础。

马克思独辟蹊径的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角度寻求市民社会产生的根源。他认为,商品生产交换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经济方式。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商品生产交换的特点决定了国家的制度设置和运作方式,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其最大的理论突破就是深化了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律,颠覆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当代市民社会是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新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市民社会形态,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和演进。关于当代市民社会,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

(二)法权要求

法权要求,也称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二、民法的价值分析

民法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后经大陆法系中德国等国家的承继和完善,形成了今天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产生的历史脉络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的本质就是对公民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最基本人权的保障和确认。

(一)民法是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形式

费尔巴哈提出了人的类本质理论。人的类本质表达了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社会性。人的这种类本质促使人们产生了两种利益追求:一是人们最初就存在的,一般的应有的利益要求,如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二是人们在受到侵害时捍卫自己利益的一些特殊利益要求。“民事立法应当以赋予主体权利为出发点,并由此设置相对义务。在法律上处处以确认人的价值尊严、确认人格平等为基点。”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市民社会要采取商品生产交换的经济方式。而人们在进行商品生产交换中必然会产生一些利益要求。这些要求需要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捍卫和保障,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三、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关系

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市民社会的发展变化催生了民法制度的成长与丰富,而民法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市民社会这种商品交换形式下产生的法权要求对民法的内容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市民社会的法律要求凝结为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而这三大制度决定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一)商品生产交换的主体必须独立、平等

商品生产交换只有在交换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独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民法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正好与市民社会的这一法权要求相适应。

(二)对主体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商品生产交换的必要前提。市民社会主体只有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才能对其进行生产或交换的活动。民法上所构造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就是对市民社会这种必要前提的保障。

(三)商品生产交换的自由进行

商品生产交换天生就是个自由派。自由是公平和效益的桥梁。因为生产交换主体都有自由的意志,商品生产交换才得以在一种公平的环境下进行,通过交易最终实现双方的效益。自由是商品生产交换的内在要求,民法为了确认这种要求就形成了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权法律制度。

民法对市民社会法权要求的确认还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上,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都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

四、当代市民社会与民法制度的发展

在中国的语境下,当代市民社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全球化现象。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进化产物,当代市民社会自然也拥有市民社会的三大法权要求,并以这三大法权要求对现代的民法进行制约和规范。但是,当代市民社会不仅继承了市民社会的一些特点,更因其特定的经济交往方式而具有了更多的特征和法权要求。“现代市民社会主体交往阐发了全新的法权关系,需要权利确认程式的深度切入和法律制度的全面创新。”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根本料想不到的问题。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一切都是在进行重新洗牌。在这样的情形下,原先的法律法规已经大大束缚了民商事行为的进行和发展,人们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这也对民法的修缮提出了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下,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许多新的经济组织,如行业协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纷纷出现。而传统法学将自然人界定为生物意义上的人,忽略了法律规则在构造人格方面的作用。为了将这些经济组织都规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下,就需要民法对它们进行管理和保障。

再次,市民社会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一种社会形态,随着当代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公民对私权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平等、自由、独立等人权要求都不再只是空中楼阁,而应该成为真实的构建在以民法等私法为基础的社会体系中。

最后,当代市民社会的第二层含义就是全球化现象。全球化现象使全球各个国家都纳入到了同一个体系中(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每个国家在进行经济和社会生活交往中需要遵守共同的法则和规范。如何使现行的法律适应国际交往的规则,自然就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热点研究问题。

总结来说,市场经济越发达,全球化现象越拓展,当代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就越丰富,对民法的要求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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