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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冷静期制度的中外比较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契约

魏 君

摘要冷静期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和直销商双重保护,中外的直销商冷静期制度包括了直销商的冷静期间以及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关于直销商退货的冷静期间,有的国家规定了冷静期,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关于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各国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对此试做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直销商冷静期冷静期间退货方式退货限制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42-01

冷静期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和直销商双重保护。①当前我国对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关键较多,而对直销商的冷静期制度关注较少。因此,对直销商冷静期制度进行中外比较,具有积极意义。

一、直销商的冷静期间

关于直销商退货的冷静期间,目前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规定了冷静期间,直销商只能在冷静期间内才享有退货的权利;二是没有限定冷静期间,直销商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货。

当前采取第一种做法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例有英国和我国的台湾。根据1996年修订后的英国贸易产业部颁布的《金字塔销售管理规则》规定:参加人在14天犹豫期间(即冷静期间)内,书面通知发起人解除契约而不必给付违约金,并得在14天内退还给付。在犹豫期间外,解除契约时参加人只能要求发起人以不低于当初购买价格九成价格买回,若有可归因于参加人之事由而价值减损,发起人亦得扣除之。

在我国台湾,其《公平交易法》和《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对多层次直销的退货制度作出了相似的规定。根据我国台湾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多层次直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14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多层次直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30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我国采取的也是规定冷静期间的做法。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也就是说,在我国,直销员的冷静期间是30日。

除法律规定之外,一些直销企业自己也规定了长于法律规定的冷静期间,如包括安利、如新、康宝莱、玫琳凯、雅芳等众多公司规定退换货期为1年,有的还规定为商品保质期时间内。②

采取第二种做法的有代表性的立法是韩国的《直销法》。韩国的《直销法》没有规定明确的冷静期间,直销商可以随时要求退出直销公司并退货。韩国《直销法》第31条的规定:“多层传销商的退货:1.多层传销商可用递交书面通知给多层传销公司实施退货。2.多层传销公司不能对退货强加任何限制。3.多层传销商可以退回没有卖出的产品和服务,不论签订合同的日期。同时多层传销公司应立即退款。”

可见,从上述一些国家的两种做法看,对于直销商而言,冷静期间的主要意义在于对直销商退货的限制。对于那些根本不限制直销商退货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规不规定针对直销商的冷静期间实际上没有意义。

二、直销商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

(一)直销商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

销商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直销商可以直接要求直销企业予以退货;另一种方式是要求直销商先向直销企业发出书面解除契约的通知,然后再进行退货处理。

从目前一些国家的规定看,采取第二种退货方式的国家比较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和《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规定,多层次直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14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公司解除契约。多层次直销公司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30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韩国《直销法》第31条规定,多层传销商可用递交书面通知给多层传销公司实施退货。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采取的是上述第一种做法。其第25条第2款规定:“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在这里,条例没有规定直销员必须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解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的退货手续。

(二)直销商冷静期间的退货限制

退货的限制,主要指的是直销商退货必须遵循一些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冷静期间内与冷静期间外退货的不同对待、退货的全额与折扣以及有关退货的其他规定,如对直销商退货后的奖金的处理等。对此,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额退货,不受任何限制;另一类是有限的退货。

采取第一种退货方式即全额的、不受限制的退貨的,比较少。从规定上看,韩国的《直销法》采取的是这种退货形式。根据韩国《直销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直销商的退货,多层次传销公司必须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没有退货期间的限制,也没有退货折扣的限制。

采取第二种退货方式即进行有限制的退货的,则比较多。这种限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一是退货期间的限制。在冷静期间内退货,必须全额退货。对这种形式的退货,有的国家同时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如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是产品未开封的才能予以退货,否则直销员不能退货。二是退货后果的限制,主要包括产品的受损处理、奖金的扣除等。1996年修订后的英国贸易产业部颁布的《金字塔销售管理规则》规定,在除犹豫期间外,解除契约时直销商可要求发起人以不低于当初购买价格九成价格买回,若有可归因于直销商之事由而价值减损,发起人亦得扣除之。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和《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对多层次直销的退货制度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多层次直销公司依规定返还直销商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己因可归责于直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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