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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有产权代理模式的构建

2009-07-08周培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委托国有资产产权

周培萍

摘要国企产权改革是关系国企将来的命运所在,是在接下来的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中发挥其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关键。然而在国企改革中旧的国有产权代理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忽视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构建新的产权模式,不仅有利于解决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最优化,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关键词国企改革产权代理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31-02

一、构建新型代理模式的必然性

由于我国现有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弊端,使我国的国企改革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制度安排的一个核心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委托代理制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代理链长,代理关系复杂,中间的代理环节太多。国家本来是代理全体成员行使公共财产权,而国家又将这种权力层层委托给其他部门,最后到达企业职工手中的权利和利益却很少。从而导致了国企改革只是国家某些机关、某些企业经营组织和领导人在热火朝天的进行国企改革,而把国企职工晾在一边,无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不能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力量,而使国企改革缺乏活力。

我国的多级委托代理是:全体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投资或控股公司-国企经营者,分析这一代理链可以看出,在其中的代理环节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专管所有权的部门,如果他把所有权再委托给另一机关,那么他这个政府专门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就变成了什么事都不管,又拥有生杀大权的婆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大多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转化而来,与原来职能并无本质变化,只不过由旧的政企不分换成新的政企不分。

同时,随着委托代理环节的增多,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的作用的衰减,就越来越多。张维迎博士对此也有阐述:当共同体扩大时,每个委托人分享到的份额减少,同时等级体系膨胀的结果使监督成本提高,因此最优监督积极性下降,代理人受监督下的工作积极性也下降,每个下游代理人的积极性一般总小于上游代理人的积极性。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受监督下的工作努力程度递减。

再加上国有资产运营结果的监控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代理人的产生、任免相脱节,“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约束机制难以形成。

代理的产生原本是为了促进社会分工,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话则使代理的经济作用荡然无存。在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唯一属于国家这一有名无实主体所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强弩之末”的境地,其权责不清也就不足为奇了。根据我国国企产权的特点和多级委托代理出现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国企改革必须在简化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层次的基础上重构代理模式,构建高效率的代理模式。

二、把企业产权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代理

我国的国企改革长期自觉或不自觉地循着“股东至上主义”来构建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份制条件下,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就必须通过监控职工的工作,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企业改革更多地考虑如何从保护出资人权益的角度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却较少地考虑如何让职工成为主动的参与者。

科斯认为:权利应让与那些能够最具有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具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动力的人,从而可降低权利让渡的成本,提高合作的概率。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为了提高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就必须平等地对待和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即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构建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制衡机制。

尤其是在当代,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起步环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职工的素质和主动参与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我党一贯倡导,国企改革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此基础上,为了改革现有的企业产权管理的弊端,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形似必须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产权管理形式,也就是一种新型的委托代理制:即国家将国有企业的产权直接委托给企业职工代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人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将所有权委托给政府,则政府理所当然地享有所有权,而政府是一个行政机构,不可能亲自去管理企业,政府把国企资产所有权委托给企业自己,而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代表企业行使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即这一新型的委托代理制的运营方式是:全体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职工。

按照《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主要功能在于争取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参与企业的决策,这实际上未能很好的发挥职工的作用。把国企产权委托给企业职工代理,不仅体现了公有制企业的本质要求,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理念落到了实处,能更好地激发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反映了当代国企治理的变革趋势。

把企业产权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代理的新型代理模式具有以下的特点和优越性。

第一、可以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长期以来,企业职工之时被当作简单的生产者。把国有企业产权直接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使企业职工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从而充分发挥他们主人翁的精神,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经营国有企业,解决了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对称的问题。

第二、简化了委托代理环节,委托代理关系明确。这不仅节约了大量的代理费用,而且免去了为监督多级代理人而付出的昂贵的约束成本。同时,由于代理环节简单,使信息的传递和反馈更加畅通和快捷,减少了信息的失真造成的决策失误。

第三、将国企产权委托给企业职工,能够建立起真正的现代法人制度。由于委托层次减少了,代理关系明晰了,产权实际所有者与实际代理者之间没有过多的环节,从而满足了现代法人制度要求代理关系相对直接性、简洁明确性以及比较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职工是自己利益的代表着,他们自然会想方设法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使代理关系选择市场化,没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自己能够自主的选择企业的领导人,这样容易形成市场化机制,而且代理关系各方权责利界定相对规范,这些都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制度。

第四、国家是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而国企职工通过再分配等方式也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把国企产权委托给全体职工,使职工作为集体受托人,这样企业的命运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也关系到将来生与索取权的实际获得,这样,全体职工就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能够避免国有资产的亏损和流失。同时,国家作为出资者,职工作为生于索取权的获得者,由代理国有资产的经营,再建立了现代法人制度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对国有资产负有责任。而国家不再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而是按其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解决了国有资产亏损、流失无人负责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第五、将国企产权直接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代理,体现了代理的真实价值。代理的作用是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职工作为集体受托人,又是利益享有者,再代理国有企业活动中,能把搞活国企当成自己的职责,对待国企的一切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真正以代理人的身份完成自己的责任,从而实现了代理的内涵价值。

三、新型代理双方的权责关系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把企业产权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代理这一新型的委托代理制的建立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使相关法律的完善问题。将国企产权委托给企业职工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强制的,而且完善的市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也是必要的。

其次,企业领导者(或经营者)的人事任免问题。把国企产权稳妥给企业全体职工代理,而全体职工不可能都亲自参与管理,需要有代表来代表职工进行集体管理。这些经营者的任免不能再像过去一样由政府任命,企业职工对企业任免应享有真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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