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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概念英语案”引发的省思

2009-07-08谢晓琴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课件

谢晓琴

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复制权、发行权等都做了规定。但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些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作为著作权权利平衡机制的合理使用制度更是面临着巨大挑战。对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使用等规定,而法官则应对案件给予更多的重视、做出高质量的裁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省思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0-01

合理使用就像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天平,要想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重新构建一种平衡,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必须不断地正视现代社会的新变化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新的保护要求,及时做出回应,不断调整立法和司法的尺度。因此,对现代社会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使用范围的确定,要取决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点。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

在我国“合理使用”一词虽然广泛运用于著作权理论,但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这一术语,我国《著作权法》将与合理使用制度相类似的那部分内容称作“权利的限制”。根据有关学者的解释,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是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①。笔者以为,合理使用应当是著作权体系为了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而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使得著作权保护的永恒困境——强调对著作权的保护势必限制作品的传播,有了解决之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权利的独占都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制约,它在权利人垄断与公众分享之间创设一种平衡,使得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这些冲突因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

(二)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项确定了合理使用的相关判断标准,即仅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下,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后来这种检验标准还被移植到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之中。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但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适用的范围却作了规定,只是没有直接出现“合理使用”的字样罢了,而是详细地列举了被称为对权利的限制的12种情形,在此不赘述。

二、现代新型案件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未涉及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但并未专门针对新的客观现象而设置新的合理使用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出现了新特点,传统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中。因此,网络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就成了理论界的讨论热点。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作分析。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份,《新概念英语》作者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朱莉亚发现北京新东方正在面向社会大量销售一种名为“新概念互动版”和“新概念课堂版”的网络学习课件。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学习课件以后,可以在网络上在线学习《新概念英语》作品的内容。经过核实后,朱莉亚认定这些学习课件,都未经过自己授权许可,侵害了她享有的著作权。于是,朱莉亚将制作网络学习课件的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公司以及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

2007年12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的大部分英文部分均为亚历山大教授独创。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女士作为继承人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但是,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因此,法院认定新东方的网络课件并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朱莉亚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知,围绕知识产权引发的问题不断凸显出来。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用由此折射出网络催生的新兴产业在成长过程中亟须有益的引导。

三、结语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我们进入了“品牌时代”,即知识产权时代,权利人在努力寻找与侵权有关的主体,争取追回更多的利益;而众多与侵权行为有关联的主体也在努力寻找法律依据排除自己的责任,力求更大的生存空间。面对这种情形,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给予更多的重视、做出高质量的裁判。更为重要的是,还应积极的从各角度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力求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其中重要的解决途径是法官应与各行企业协会接触,这样可以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协会尽快了解某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模式,掌握充分的商业经验;二是将司法裁判的规则与标准纳入行业协会规范要求,推行法律规则,延伸司法的社会效果,让各行企业协会把企业带入自律、规范的健康发展轨道。②

我们应该承认,著作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探寻网络的理性与秩序,这样才能让纠纷主体的当事人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规则并积极在规则下促成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促使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这些冲突因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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