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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税制的完善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受托人

张 敏

摘要目前我国与信托业务相配套的的税收法律政策仍不完善,信托活动依然适用一般性的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引起了信托所得税收主体不明,重复征税以及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以信托导管原理为基本理念完善我国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信托税制重复征税税负不公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5-01

由于信托运行的各个环节均会发生财产的增减,与税收课征关系密切,因此,完善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成为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一、我国信托税收立法的进展

信托究其实质,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关系。①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与公司制度也大不相同,如果没有一套遵循信托制度基本原理的税收制度与之相适应,势必影响信托业的发展。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月10日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又于2002年6月5日进行了全面修订,人民银行还于同年6月26日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②但这“一法两规”并未将信托税收纳入调整范围,目前仅有2002 年 8 月 2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予以规范。此外我国与信托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地带,信托活动仍然适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③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二、我国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都会引起一定的应税结果,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这就不可避免的引发了以下问题。

(一)信托所得纳税主体不明

在整个信托活动中,信托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我国目前的信托所得纳税主体并不明确,在信托的不同环节既有对受益人课税的,又有对受托人课税的,还有对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时课税的情况发生,这就导致信托活动中多个纳税人都要承担信托所得纳税义务的局面,致使他们税负过重,不利于信托业的有效开展。

(二)信托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重复征税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活动相同的税收政策,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的现象;另外,信托主体的多样性,信托交易和分配环节较多等特点也使得重复征税的问题更为突出。

(三)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发展科教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救灾济困等公益目的,属于国家和社会政策要实现的特殊目的,各个国家均对给予公益信托较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和发展公益事业。我国目前信托税收制度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④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困扰着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信托业务的迅速发展,信托税收法律问题日益凸现,我们应当以信托导管原理为基本理念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信托税收制度,充分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一)明确信托所得的纳税主体

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并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它最终通过信托这个“管道”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因此,信托活动最终的收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在信托的引入和制度适用上不能生搬硬套英美法国家将信托财产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做法,虽然我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意味着它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若在征纳所得税时将其视为一类单独的纳税主体,需要对我国传统的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我国应当在信托所得税收制度中坚持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主体。

(二)设计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

按照西方国家设置信托的初衷,它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能够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引入信托时应当按照其特殊性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切实避免重复征税。首先,在信托设立环节,由委托人、受托人等立据人分别缴纳印花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或营业税及其附加;若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形成的应税凭证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还应就自身从事信托经营管理获得的信托报酬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增值税及其附加。最后,在信托关系终止时对受益人征收信托收益所得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还给受益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还要缴纳印花税。

(三)制定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各种税收实行减免,是各国政策和法律的一个惯例,也是公益信托制度得以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如在英国、我国台湾地区都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未对公益信托的税收待遇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借鉴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等等,保证收益人享受最大限度的公益,避免公益信托的重复征税,改善税负较高的状况,提高公益信托的运营效益,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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