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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被告人正义

王 琳

摘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程度。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权利过分的限制,使本就失衡的控辩双方的天平更加倾斜,程序的公正得不到体现,那么实体的公正也得不到体现,如此恶性循环,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局面,往往是刑事辩护不战自败,从而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全面的认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是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地位辩护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8-01

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在转型时期,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与国际接轨有重大意义,律师辩护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但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

一、律师在刑诉中的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为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从目前开展的诉讼机制改革和创新上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实现控辩双方平衡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二、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一)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定位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要求律师在“刑诉各个阶段”为被指控人辩护。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却不是辩护律师身份,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二)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下,毫不迟疑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刑诉法虽然肯定了律师会见、通信权,但在具体落实上却障碍颇多。

(三)律师阅卷权

新修改生效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具体落实到刑事案件中,新《律师法》的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律师这一权利在行使时困难重重,律师对案情了解的途径和范围十分有限、狭窄。

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又是最弱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从其具体行使程度难易与国际标准看,相距甚远,急待完善。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之我见

就目前情况来看,公、检、法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他们的工作是在实现法律亦为公众之共识,而律师的工作同样在实现法律,人们却知之甚少,甚至在法律部门中有的同志也有此种看法,于是导致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依法执业权屡受侵犯,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的问题。

传统思想作用下,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还不完全理解,持有偏见。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吏治国家,其最大的特点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律师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然而扔有一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说话、开脱。不可否认律师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颠倒黑白的人,但是律师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从事维护法律的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见之任不可小觑。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易使有的检察部门认为律师使案件顺利审理受阻,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法律的正义包括结果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程序的正义如果无法达到,结果的正义根本无从谈起,同时程序的正义将进一步促使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帮助当事人在结果中讨个公道外,更主要的工作是在司法程序上起一个制衡的作用。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通过辩护可以找出证据的疑点,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之处,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控、辩、裁各方在案件审理中虽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使检察部门排除不必要的怀疑与误解,从而有效减少侵权案件的产生。

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司法观念的整体更新,司法制度的全面完善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广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与律师一道,在依法办案与依法执业,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为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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