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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机票法律风险与防范

2009-07-07赵楠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票务机票维权

赵楠楠

摘要电子机票和传统机票相比具有无形性等特点,在其给乘客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为了发挥电子机票的优点,避免电子机票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加强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同时还应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管,对电子机票中介业务提供者的资质、业务范围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促进电子机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机票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6-01

电子机票是随着票务电子化的浪潮而出现了,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征。但是电子机票在给乘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机票这些新生事物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完善电子机票业务运作中的相关规则进行完善,促进和推动电子机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机票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电子机票使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乘客作为航空运输业务的消费者,在使用电子机票的过程中时常受到权益的侵犯,甚至出现一些维权难的情况。这些情形主要有,消费者受到中介的欺诈,消费者在机票价格上受到蒙骗,消费者缺乏电子机票的相关知识,对购票和使用等流程不了解,延误了登机,等等,最终造成了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

消费者在电子机票使用过程中如果遭受损失,经常会出现维权困难的现象,这是因为电子机票是无形的,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买了机票,特别是在购买了虚假机票的时候,消费者更是难以证明自己购买到了虚假的机票,只能独自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使用电子机票维权困难。

(二)电子机票使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电子机票法律风险防范,本文有如下观点:

第一、管理部门应该公布查询电子机票真伪的电话和网站。管理部门应该公布免费的查询电话和查询网站,并且在乘客购买机票的时候,对其进行风险警示,并且告知乘客查询机票真伪的方法,以此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防范电子机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航空公司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参与售票,但是也应该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文认为,票务机构只是代理商,根据我国目前的售票模式,几乎都是中介参与售票,航空公司本身并没有参与售票。但是电子机票的购买合同其实是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票务机构只是代理商,在法律上只是属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航空公司和票务机构在和乘客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应该履行先合同义务,告知乘客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航空公司和票务机构未能作出风险警示,也没有告知乘客必要的使用方法,则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履行赔偿义务。①

第三、乘客应该保持必要的警觉性。乘客应该前往正规的票务机构购买电子机票,切勿轻信一些电子邮件、短信中传送的广告,特别是对于一些超低价的机票,应该保持必要的警觉性,不能轻易相信,以免上当受骗。

(三)电子机票使用中的票务中介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国内票务中介众多,他们通过互联网等媒体,招揽客户。但是由于票务中介缺乏法律规制,因此一些黑中介、假中介在市场上大肆行骗,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票务中介欺骗消费者的事件经常有所发生,这些欺骗行为的行为模式一般是骗取客户,虚假报价,获取超额的差价或者一些假冒的中介干脆提供虚假的票号。

鉴于票务市场混乱的局面,本文认为市场管理部门应该要有所作为。本文的设想是,票务中介必须有严格的资质条件,这些资质条件应该包括票务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本规模、从业人员资格等等条件,针对目前市场混乱的情况,进入票务中介的门槛应该有所提高。此外,在经营过程中,执法部门也需要对票务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

此外,为了规范票务中介的正常、健康发展,还需要行业协会自律,票务中介业应该联合自强,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要配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假冒的机票提供者,以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二、完善电子机票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

电子机票的订购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双方可以在异地远程进行,因此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在电子机票的购买过程中是适用的。尽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电子商业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方案》,世界各国都推出了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网上交易的纠纷仍然不断。②电子机票在购买过程中,也涉及相关纠纷,因此,欲减少电子机票领域的有关纠纷,还需要在宏观上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本文认为这些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网络交易的争端处理机制、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规制、网络交易中的隐私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于促进电子机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也会有所裨益。③

(二)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在电子机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该对于电子机票方面的权利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消费者在电子机票交易中权利受损后,应该及时地进行维权,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重视取证过程,这是因为电子机票的无形性使得电子机票交易过程中的证据采集比较困难,因此消费者在取证过程中,应该求助于律师、公证员、消费者协会等专业的人员和组织。乘客作为消费者除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外,还应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权。

(三)加强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加强行业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电子机票的票务中介而言的。目前,国内的中介业务很不规范,这几乎在各个行业的中介业务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在房地产中介业务中,房地产中介每年都会遭受很多投诉,社会声誉很低;在出国留学中介行业中,情形也是如此,以至于教育部定期发布留学风险预警。和这些大额交易的中介行业相比,机票中介业务已经算是比较好的了,但是还存在一些监管方面的漏洞,出现上文所说的漏洞,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本文的观点是电子机票中介业务应该加强监管,例如,在市场准入环节,市场管理者必须严格审核中介业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代理授权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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